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犯发明专利权代理词合同范本,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侵犯发明专利权代理词合同范本


一、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甲方:乙方: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照《合同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之条例,就甲方的发明创造,委托乙方代理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的具体事宜,签订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1、代理服务内容:起草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外观设计图片和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审查意见答复,包括初审补正,初审意见陈述,发明实审答辩;以及申请审查中的事务处理等。
2、权责要求:甲方应当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负责,并清楚完整地向乙方指定的代理人介绍有关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提供技术交底书及相关文件,配合完成乙方申请代理工作。
在审查期间,乙方在征求甲方意见后,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员。
3、工作进度要求: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交底书,并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乙方收到符合要求的交底书后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的初稿。
初稿完成后,乙方应交由甲方审阅认可,甲方认可后交由乙方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专利申请号和《专利受理通知书》。
(按照正常情况,实用新型从申报到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时间为8-10个月,特殊情况如专利权争议将进行答辩从而延迟授权。
)二、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准备不同的材料。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三)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
三、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俞华将自己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荐信的形式寄给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古桥公司)。
在信中俞华称:“我是一名广告艺术的爱好者,前一阶段时间逛前门,无意中看到贵厂‘古桥’空调器的路牌广告,觉得如果加上两句精彩的广告词,效果或许更好……或许对你们有所帮助和启发,这两句是‘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古桥空调’。
因为本人现在想在这方面寻求发展,故很想借此机会积累一些实际经验……如能对贵厂有所帮助,本人将深感荣幸。
欢迎联系”同月底,古桥公司办公室职员王某约见了俞华,对广告词表示赞赏,但正值冬季不适宜作空调广告,因此未表示用还是不用该广告词。
古桥公司将用俞华创作的广告词制作的广告在北京某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播放、刊登并支付制作、播放、刊登广告费用共计1,085,000元。
当月11日,俞华打电话给古桥公司称,广告已看到,感到“非常高兴”、“太好了”。
6月4日,俞华应王某之邀来到古桥公司,双方就广告词使用费进行了协商,王某出具了一张“广告语设计者一次性奖励款2500元”的支付凭单。
在该公司经理许某签字后,俞华未等王某领款,就拿走了凭单。
事后其在凭单落款处注明“今收到古桥公司支付使用本人创作广告语部分费用2500元。
”7月,俞华以古桥公司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该广告词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古桥公司辨称,该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词,也未向俞华提出要约,她提供广告词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予行为。
另外,在收到俞华的自荐信后,并未表示不用该广告词。
因此,该公司1996年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案例审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俞华创造的广告词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5项、第45条第1款第1项、第5项、第6项,作出(1996)海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古桥公司在广告中停止使用原告俞华创造的文字作品“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二)被告古桥公司在一家本市发行的非专业报刊向原告俞华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合议庭审核,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三)被告古桥公司赔偿原告俞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6200元,律师费3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古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桥公司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的行为是基于俞华的授权,不属侵权行为,但应向俞华支付相应报酬,由于俞华1992年的书面许可没有限定使用时间,因此自其起诉之日起,古桥公司如使用该广告词应和俞华签订合同或重新取得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之规定作出(1996)一中知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知初字第28号判决;(二)北京古桥电器公司支付俞华“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广告词作品的使用费2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
一、二审诉讼费各110元,均由北京古桥电器公司承担 。

公共场所艺术品录成广告不属合理使用著作权侵权


「案情」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
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
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
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贡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
我公司自制的广告片中,只是录下了原告公开展出的该灯组镜头,灯组名称和作者名称也赫然在目。
我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对灯组享有的著作权。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
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侵犯发明专利权代理词合同范本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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