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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3〕275号

当事人:合肥市蜀山区梦美烟酒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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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白酒的提供者,涉案白酒无合法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侵权产品;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瓶42%vol 迎驾洞藏16、7瓶42%vol 迎驾洞藏9、4瓶42%vol 迎驾洞藏6、22瓶52%vol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5瓶42%vol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12瓶40.6%vol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4瓶40.6%vol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2瓶52%vol 五粮液八代、1瓶53%vol 贵州茅台酒(飞天茅台带杯),共计61瓶白酒;2.罚款贰万陆仟元整(.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