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欧洲专利中国适用吗,产权式酒店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欧洲专利中国适用吗


欧洲专利中国适用吗欧洲专利中国适用。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
2、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
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
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5、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产权式酒店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首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主要负有付款的义务、卖方主要负有交付符合约定的房产的义务,一定要注意产权清晰,拿到产权证,还要拥有对所购房屋的独立处置权。
这与商品房买卖是相同的,购买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审查房屋销售文件(如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及房地产权属证(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等)等;决定购买后,仔细认真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注意房屋情况(如面积、结构、装修标准及配套设施、绿化等)、交付时间、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约定的条款。
(二)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就以下事项如租赁期限、租金及起算和支付时间、装修及租期满后的处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租金计算和支付时间、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特别要约定明确的,以防止承租人不承租而出现难以统一经营、难以收回投资回报的不利情况。
(三)担保法律关系 产权式酒店存在投资风险,开发商为增强吸引力,为房产投资人加上一道“保险”——引入专业担保即专业担保公司介入投资性房产领域,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一定条件的担保。
担保公司以专业的特长要对这一项目进行严格的考察和评价,如酒店经营效益、客房入住率、旅游资源的丰富程度,每年度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以及一定的抵押实物,为酒店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
投资者(权益人)在与开发商(被保证人)签订购买合同后,可以得到一份由担保公司(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以保障权益。
在保证期间,若权益人回报率低于承诺时,权益人有权依据担保函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支付现金赔偿。
为酒店管理公司履约进行监督、担保,以及无法履约时的代付赔偿。
保证担保关系使原来简单的两方关系变成了三方关系,成为一种“金三角关系”,使三方在某个目的上是一致的。
由担保公司通过对投资产权酒店的购房者进行风险担保,可在一定程度减少购房者的投资风险。
(四)回购法律关系 有些开发商为消除投资者的投资顾虑,在销售时承诺投资者购房后满三年的,可以以原购买价将所购房屋出售给开发商,开发商保证回购,这其实在双方间形成的是一种附期限符条件的合同关系。
附期限是指投资者购房满三年后,附条件是指原价格出售,在符合这二个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投资者要求履行该约定,开发商将无条件按原出售价回购投资者所有的房屋。
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所符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在条件成立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回购涉及到时间、条件、价格、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需通过合同加以明确约定。
执行这种回购约定时,开发商的实力、经营状况就显得比较重要。
(五)期房转让法律关系 有些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在房地产权证未办出之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将所购房屋进行出售,这属于期房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未出台具体规定,从该法看预售房是可以再转让的,但实际上在出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进行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非商品房的转让。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期房转让实为权利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预定权转让,转让性质属于预定合同的转让,按《合同法》规定应征得开发商同意;另一种是期权转让,即预售合同签署并登记备案后的期房转让,1、已付清房款的期房,转让不需要经过开发商同意;有按揭的情况下须经按揭银行同意2、没有付清房款的,转让需经开发商同意。
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不同城市有一些不同的地方性规定,像上海就规定“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因此进行期房转让需具体问题具体处理,通过不同的法律措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确是房子不想要而原价转让,也可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贷款银行办理终止贷款合同手续、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新受让方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但终止预售合同通常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还涉及到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等。
还有一些购房者为了规避相关规定,在期房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签署合同或卖方交付房屋时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在卖方办理出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双方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手续,但此种转让中卖方往往会因房价大幅上涨而违约另行出售,需通过合同(如签订附条件合同、加强违约责任约定等方式)加以严格约束,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六)物业管理法律。
签订购房合同,双方都应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开发商应了解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而投资者应了解开发商的主体资格、审查房屋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确定所购买的房屋是可分割出售,取得分户产权的产权式酒店(有些酒店只有一个独立的 “大产证”,不允许分割出售)。
决定购买后,仔细认真地签署购房合同,特别注意交付时间、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约定等条款。
在房屋买卖中,有时会产生期房转让法律关系。
有些投资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小产证办出之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将所购房屋进行出售,这属于期房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预售房是可以再转让的,而产权式酒店不属于住宅,目前还不受期房限转政策的限制。
如果原价转让的,可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贷款银行办理终止贷款合同手续,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新受让方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但终止预售合同通常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还涉及到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等。
此外,在购房过程中,还会有按揭贷款时的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进行二手房转让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
二、产权式酒店涉及的法律关系产权式酒店主要涉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投资者与商业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也有的是委托经营合同关系等)。
当然,还不排除有其他如担保、抵押、物业管理等法律关系。
(一)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首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与商品房买卖是相同的,购买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审查房屋销售文件(如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及房地产权属证(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等)等;决定购买后,仔细认真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注意房屋情况(如面积、结构、装修标准及配套设施、绿化等)、交付时间、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约定的条款。
(二)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就以下事项如租赁期限、租金及起算和支付时间、装修及租期满后的处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租金计算和支付时间、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特别要约定明确的,以防止承租人不承租而出现难以统一经营、难以收回投资回报的不利情况。
三、投资产权式酒店的法律风险防范国家尚无产权式酒店行业专门法规,终端投资者(业主)的权利确定与权益保护问题是受人关注的问题,当前可资用于产权式酒店纠纷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
限于篇幅,下面仅粗略的分析一下投资产权式酒店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慎签合同投资者在合同订立以前要详细的了解开发商的资质、信用状况、资金状况;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和年限;建设规划等情况。
在订立合同之后,应当首先审查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详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从房地产广告、签订认购书、签订房屋买卖格式合同与补充协议、办理按揭贷款,到房屋交付、面积差异、设计变更、房屋质量、装修、产权证办理等,投资者可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等途径,以避免对投资者不利的条款。
比如,在投资者想享受免费居住时,如果管理方以无空房为由来拒绝怎么办?在交由酒店管理的过程中,酒店物业的管理、运营、维修成本该由谁来负担?这些具体内容都需要投资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约时明确约定。
(二)、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担保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介入投资性房产领域,为投资者的收益提供一定条件的担保,为房产投资人加上一道保险投资者(权益人)在与开发商(被保证人)签订购买合同后,可以得到一份由担保公司(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以保障权益。
在保证期间,若权益人回报率低于承诺时,权益人有权依据担保函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支付现金赔偿。
为酒店管理公司履约进行监督、担保,以及无法履约时的代付赔偿。
(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投资者在投资产权式酒店时担心如果酒店的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收到合同约定收益,投资者将面临鸡肋的状况,即:继续持有产权将持续亏损或陷入与经营者的纠纷之中;想要退出,却无法以合适的价格卖出。
因此建议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退出机制,即由开发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回购条款,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投资者购房后满三年的,若回报率低于合同约定,可以以原购买价将所购房屋出售给开发商,开发商保证回购。
这实际上在双方间形成的是一种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关系。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投资者要求履行该约定,开发商将无条件按原出售价回购投资者所有的房屋。
执行这种回购约定时,开发商的实力、经营状况就显得比较重要。
(四)、投资者设立业主委员会产权式酒店的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的住宅,其用途是商业经营,且经营者与所有者分离,又经营者众多、分散、不具备经营专业知识,单个业主与开发商、经营者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投资者非常有必要成立一个业委会或类似的机构,保管物业方面的资料(如竣工总平面图、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等)、管理专项维修基金

判定为同一商号的标准是怎样的


判定为同一商号的标准是怎样的要判断为同一商号,标准为表现的行为类似商标但是必须为同一个地域才会被判断为同一商号。
商号是区分企业名称的一个标志,商号有地域性限制,而商标没有地域限制,全国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之存在一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号和商标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权利的范围基本相同。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商号的知识产权权属尚停留在专家论述和理论研讨中。
(二)都是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三)作为商事主体的专有权,两者侵权责任非常相近,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四)两者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形成一致。
即商号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商号。
而且,商标和商号可以相同。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商号权可转让、继承,具有财产权属性。
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对于商号权可以转让、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欧洲专利中国适用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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