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公布期间可以申请临时保护吗?,企业法务培训:专利权的使用与保护

专利申请公布期间可以申请临时保护吗?


很多专利人不知道如何对自己专利进行保护,其实在专利申请公布期间是收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如果这段期间,有人侵犯了您的专利技术,那么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技术,专利公布的这段期间也被称做是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那么临时保护在发明专利的申请中是如何体现的?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日开始。
但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在专利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方案。
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势必影响专利权人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
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之为“临时保护”。
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了。
“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大不同保护的对象不同“临时保护”克服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一段保护空白期,此时专利权还没有获得,那么这项制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授权公告之后的“专利保护”,这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为获得专利授权已经变为专利权人,此时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企业法务培训:专利权的使用与保护


对企业发展而言,专利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技术更新换代以及发展的速度。
专利权的保护对于专利技术的发展同样十分重要。
因此,企业法务培训过程中,对于专利权的使用与保护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 专利权的使用与保护之专利权的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三类。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在法务培训中,必须注意到发明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存在——职务发明。
所谓职务发明,是指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该类发明,依照《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自动归属于该单位所有,但单位与实际发明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见,在对于专利权的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对该发明是否属于发明作出准确认定,从而更好地在专利权的申请以及就该专利进行相关使用、交易时更好地避免纠纷的出现。
在企业法务培训中,根据《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界定为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关于专利权的使用与保护的企业法务培训中,区别发明与实用新型的重要点在于实用新型的创新性要求要远低于发明。
外观设计则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工业品外观设计更容易从发明及实用新型中区别出来。
二、 专利权的使用与保护之专利权的使用专利权作为向专利技术提供法律保护的有效方式,在关于专利权的使用与保护的企业法务培训中占有重要地位。
专利权由专利权人享有,其可独占使用其所享有权利的专利,并可以各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在专利权的使用中,必须明确专利权与专利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专利申请人通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获得专利权。
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明确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专利进行申请的情形。
依据《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
在企业法务培训中,需要明确发明、实用新型及工业品外观设计三者不同的保护期限。
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从申请专利之日起算;实用新型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均为10年。
企业法务培训中,对于专利权保护期限的明确并及时予以申请延长,对于保护企业自身专利权,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十分重要。
三、 专利权的使用与保护之专利权的保护在关于专利权的使用与保护的企业法务培训中,除需要明确专利权的依法申请及合理使用外,也需要对专利权受到侵犯的情形予以高度重视。
因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往往科技含量更高,能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掌握专利技术对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十分重要。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会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的情形。
其中包括直接侵权、交叉侵权等众多情形,因此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对于自身企业专利受到侵犯的情形应给予高度警惕。
同时,企业法务培训中,也需要企业法务对自身企业技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合理评价及风险评估,在合理保护己方企业专利权的同时,也要避免自身企业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

“专利费用减缓”能减多少钱?怎么申请?


“专利费用减缓”能减多少钱?怎么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在专利申请时,很多申请人对“专利费用减缓”的概念并不了解,或者不太清楚。
甚至有很多申请人一听到专利申请可以请求费用减缓,就以为申请专利是不要钱的。
当然,这样的理解就存在了很大的偏差了,所以,我们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下“ 专利费用减缓”的概念以及大致的流程介绍。
“ 专利费用减缓”,顾名思义,就是专利申请费的减缓,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下: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即申请人可以按照专利局的规定, 少交一定比例的申请费。
并不是有些申请人理解的,申请专利是不要钱的。
该交给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 该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费,这个还是不能少的。
在申请费用减缓的时候,需要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应写明减缓理由,如果是个人申请费用减缓需要写上年收入,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如实填写经济收入状况,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如果是公司申请费用减缓的,需要提交公司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请求减缓专利费用。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目前可以申请减缓的费用包括 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部分年费等。
详细包括以下四种: 1、申请费;2、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3、专利复审费;4、年费(自首次缴纳年登印费算起,共10次)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其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2。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3。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专利申请公布期间可以申请临时保护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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