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哪一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哪一年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最早是1995年7月颁布的。
虽然中国海关已经在1994年9月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当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为了使海关执法做到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第17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该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最早是1995年7月颁布的。
虽然中国海关已经在1994年9月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当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为了使海关执法做到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第17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该条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阶段。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国务院于2003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温家宝总理于2003年12月2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5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 《条例》。
新《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全文规定了什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条例》指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
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 Trade-Related Aspects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Border measure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ex-officio)。
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担保,海关在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相关货 物后,会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货人。
从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开始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如果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货物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责令 停止侵权行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未收到上述通知书的,海关就不再扣留有关货物,而将予以放行。
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被动 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经审核予以核准之后,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上述已备案知识产权的,会立即 通知权利人,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放行有关货物。
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交了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 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
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是侵权的,应当作出相应得处罚决定;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不侵权的,应当放 行有关货物;若经调查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权,则海关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50 个工作日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计算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关将协助执行。
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哪一年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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