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上),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下)

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上)


[摘要]《专利法》第二次修正引入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本文在肯定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和积极作用的同时,讨论了修正案所建立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就此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下)


第二,《解答》设置时间条件限制的初宗在于减少无效宣告请求的提起量,以及避免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随时提出无效请求,干扰诉讼程序。
然而,由于无效诉讼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程序复杂,请求人在起动无效宣告程序前按理应进行证据搜集,技术分析比对,最后还要赴北京向专利

专利检索是专利无效、侵权程序的关键


【正文】一、专利检索的界定通过一定的检索入口,从一定的信息库中查找与一定的技术主题有关的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的过程。
其中专利检索主要分为以下阶段:一是技术开发之前的检索(不仅包含专利信息),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复研究并确定研究课题的方向;二是专利审查程序中的检索,主要目的是专利局审查员利用检索数据库对专利审查请文件(主要指发明)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以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三是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检索,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数据库中检索破坏授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的过程;四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数据库中检索破坏授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的过程,主要是基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而采取的措施;此外还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失效专利的利用检索、专利技术转让检索等内容。
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仅研究专利检索在专利无效、侵权诉讼程序中的意义以及其检索方法等内容。
二、专利无效、侵权诉讼程序中检索的重要性(1)无效程序中的专利检索专利权是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国家授权获得某一技术方案在某一段时间内垄断使用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一旦获得专利授权,这就意味着其在该领域的垄断地位;专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以及侵权认定不考虑主观因素的特点。
因此,如果专利审查员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因漏检而未发现破坏该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文献,将会不正当侵犯合法使用该技术(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可能性,因此无效程序显得至关重要。
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第23条(创造性)、第26条第3款(公开不充分)、第4款(不支持)、第33条(修改超范围)或者实施细则第2条(专利的定义)、第13条第1款(重复授权)、第20条第1款(不清楚)、第21条第2款(缺必特)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违反国家法律等)、第25条(客体范围)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检索主要是通过检索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发现破坏该授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过程,对实施细则其他无效理由较少涉及。
根据“检索无穷尽原则”,可以大胆设想,除极少数的开创性发明而言,只要是数据库合适、检索策略适当,通过检索将一件普通的专利申请无效是关键。
当然,审查员或者无效请求人都会考虑到花费的人力、无力等“检索时间、成本”以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适时中止专利检索,通过创造性或者其他无效理由提起无效主张。
(2)侵权诉讼程序中的专利检索按照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如果专利权人发现第三人在本国内(此处不包括PCT申请)通过使用或者制造手段[1]侵犯了其获得的专利权,将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最“美丽”的地方就在于其鼓励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进行发明创造,并通过合理途径授权其获得垄断专利权,进而授权其获得在市场上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当起发现第三人侵权行为后,可以法律武器进攻对手并取得胜利,这是完美的“理论模型”[2]。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理论都会变为现实,势必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麻烦。
因此,在权利人没有十足把握保证其专利的稳定性为100%的前提下,然而眼瞅着竞争对手在市场上侵犯其专利权总有些不甘心,所以其一般会通过“诉前专利稳定性检索”,即“侵权诉讼前检索”。
相对而言,如果权利人通过检索发现本身的专利稳定性较高将会提起侵权诉讼,相应的,被诉人也会自然而然的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或者专利稳定性检索,即“侵权诉讼后检索”。
考虑到经济负担或者检索成本,如果没有发现破坏其新颖性的文件,被诉人一般会通过创造性及其它无效理由提起无效请求(这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在经济负担能力范围内检索到了相应的破坏其新颖性的文件,被诉人便没有必要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了,直接依据“现有技术抗辩原则[3]”击败对手。
可见,专利检索在专利无效、侵权诉讼程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何利用纷繁复杂的检索数据库(德温特、EPOQUE、专业期刊等)通过有效地检索策略(检索入口、检索式和检索词等)得到理想的专利检索结果呢?三、专利无效、侵权诉讼程序中检索的目的、方式或方法(一)专利检索的目的1、确定现有技术如上述所述,确定现有技术是专利检索的直接目的。
2、检索抵触申请文件对于实在无法获得现有技术的专利检索,如果能够确定抵触申请文件,也不矢一个好的途径,但需要特别注意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所涉专利的创造性,只能利用该抵触申请已公开的技术方案对其新颖性进行评述,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诉讼技巧和策略。
3、检索导致重复授权的文件专利法第13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同意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多指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或者“非正常申请”)的,在无效宣告中可以使用。
在侵权诉讼中,被告证明自己也获得与原告相同的有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经过审理,当法院可以认定两个专利的技术内容相同时,应当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即采用了此方法[4]。
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上)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下) 的资讯,可以咨询 造物网。
(造物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