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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尾矿库专利,【实用新型】尾矿库排水井井群及排洪系统


申请/专利权人: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日:
2022-12-09 公开(公告)日:
2023-03-21 公开(公告)号:
CN218667829U 主分类号:
E03F5/04 分类号:
E03F5/04;E03F3/04;E03F7/00 优先权:
专利状态码:
有效-授权
摘要: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尾矿库排水井井群及排洪系统,涉及矿山尾矿排洪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尾矿库排水井井群包括基座和多座排水井,各座排水井安装于基座的顶部,基座内具有排水通道,排水通道具有一排水口以及与多个排水井所包围空间一一对应连通的进水口,排水口与各个进水口连通。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尾矿库排水井井群可实现多个排水井共用一个排水口,节省了后期连接支隧洞的建设成本,便于排洪系统的集中统一管理。
同时可将各个排水井设计为不同的尺寸、类型,以满足对不同泄洪能力的要求。
主权项:
1。一种尾矿库排水井井群,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座1和多座排水井2,各座所述排水井2安装于所述基座1的顶部,所述基座1内具有排水通道11,所述排水通道11具有一排水口111以及与多个所述排水井2所包围空间一一对应连通的进水口112,所述排水口111与各个所述进水口112连通。

矿山尾矿库专利,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以防治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采用闭库销号治理的方式,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以“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闭库销号、消除风险,落实责任、强化治理,统筹考虑、全面推进”为原则组织实施。
1。因地制宜、综合施策。
在全面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根据尾矿库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每座尾矿库的具体治理方式和措施。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尾矿库“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顺序,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3。闭库销号、消除风险。
采取加固坝体、增大防洪能力、覆土植被的措施,对尾矿库闭库进行销号治理,全面消除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尾矿库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闭库。
4。落实责任、强化治理。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5。统筹考虑、全面推进。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要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实现环保达标。
(三)工作目标。
按照风险程度,分年度、分批次实施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力争到2026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约200座“头顶库”、700座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以及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年度工作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具体如下:
1。以“头顶库”作为风险隐患治理的重点对象,全面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头顶库”是指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我国现有“头顶库”991座(其中约200座已停用)。
将“头顶库”作为风险隐患治理的重点对象,对停用的约200座“头顶库”实施闭库销号,促使“头顶库”数量明显下降,有效减少“头顶库”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消除现有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
我国现有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约700座(不含“头顶库”),拟采取闭库销号的方式对现有约700座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实施治理,全面消除现有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风险隐患。
3。消除长期停用且风险突出的尾矿库。
我国现有长期停用(具体为截至2021年底停用时间已超过三年,下同)尾矿库约1900座。
对长期停用的尾矿库,集中梳理排查,对风险隐患突出的采取闭库销号方式实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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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
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尾矿库的构成:
一般由尾矿堆存系统、尾矿库排洪系统、尾矿库回水系统等三部分组成。
尾矿库的分类:
主要分为山谷型尾矿库、傍山型尾矿库、平地型尾矿库、截河型尾矿库等四种类型。
尾矿库溃坝原因:
尾矿库溃坝的原因主要包括洪水漫顶、坝体裂缝、渗透破坏、坝体滑坡等四个方面。
“头顶库”:
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头顶库”系指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下游3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高势能“准头顶库”,也应纳入“头顶库”治理范围。
尾矿库级别:
主要根据尾矿库的库容、坝高确定,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尾矿库安全度:
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
尾矿库的合法合规条件 1 立项审批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取得立项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手续、环评批复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备等。
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手续,也可以与矿山开采项目一并申请办理。
2 设计施工 资质要求:
尾矿库工程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安全专篇:
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必须同时设计,安全专篇应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工程施工:
尾矿库工程施工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并长期保存;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 安全许可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涉及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矿山生产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 筑放合理
(1)确保筑坝质量。
应确保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台宽度等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筑坝进度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对筑坝质量及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内外坡比、库内水位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2)坚持均匀放矿。
采用上游式筑坝法的尾矿库,应于坝前均匀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集中放矿、独管放矿;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库内水边线与滩顶应保持基本平行,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尾矿排放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并做好记录,不得超强度排放。
严禁尾矿库超高使用,严禁超能力排尾。
5 排洪可靠
(1)完善排洪系统。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库内应设有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排洪设施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2)复核泄洪能力。
汛期前必须对尾矿库的泄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正常生产库水位与沉积滩滩顶高差、沉积滩干滩坡比、干滩长度满足设计要求,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汛期前必须把库内水位降到最低。
(3)检查维护设施。
汛期前应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等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系统畅通。
检查人员要记录、签字,检查维修情况要存档。
要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飘浮物。
(4)加强泄后检查。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引发漫坝事故。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要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6 监测有效
(1)完善监测设施。
所有四等以上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在用尾矿库必须建立完善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对湿排尾矿库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和干式堆存尾矿库坝体表面位移等重要技术参数实现在线监测,重要部位设置视频监控。
五等尾矿坝,也要创造条件设置相应观测设施,监测设施不到位的,要加大人员监测的力度。
(2)加强日常监测。
做好尾矿坝位移、裂缝、渗漏以及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滑坡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要有完整的监测记录。
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3)做好信息反馈。
应做好监测数据记录,确保监测数据连续可靠,并认真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重大问题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
7 管理到位
(1)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尾矿库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健全规章制度。
尾矿库企业必须健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健全汛期领导值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交接班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3)严格教育培训。
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4)加强安全检查。
必须加强尾矿坝和库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尾矿坝安全检查的内容是:
坝的外坡坡比;坝体有无裂缝,有无滑坡迹象;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坝体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应包括:
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情况;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取水、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内从事爆破、采石、建筑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5)落实安全评价。
尾矿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的,应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确定为险库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否则不能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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