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你的专利可免费投保,从“IPHONE ”商标归中国公司谈起

你的专利可免费投保


重大消息!深圳市小微企业现可享受政府资助,免费购买专利保险!项目申报截止日为2017年9月15日17:00。
现距截止日仅剩7个工作日。
(好在申报材料准备起来非常简单!)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通知要求:“符合投保条件的小微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委托保险公司统一申请保费补贴,并约定以该保费补贴预先抵减应缴保费,保费补贴到位后由保险公司领取。
目前已向我委备案的专利保险险种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
”投保专利保费资助标准按投保企业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
根据平安保险制定的专利保险保费标准,政府资助可以完全抵偿专利保险费用。
简而言之,小微企业专利保险由政府买单,且无需缴纳/垫付保费,只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专利保险合同,填报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即可为专利投保。
并且,作为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可免费协助企业准备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详询 知识产权:0755-82096699)1。 最高50万的赔偿,再不用受执行之苦。
2。 诉讼中被别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如专利最终被维持有效,也能获得赔偿。
3。 法院判决低于维权投入时,保险公司将对列明的费用补偿与判决金额的差值。
4。 一张保单保3年,基本覆盖被专利被侵权后诉讼提起的时间。
并且,如果投保专利遭遇多次侵权,一次诉讼没有用完赔偿限额,其剩余额度还可以用在该专利其他维权诉讼中。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平安为投保人提供的维权服务也非常之省心:1、报案后,平安会根据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的材料,出具一份诉讼风险提示报告,主要包括专利稳定性和侵权比对两方面的诉讼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因此意识到这些诉讼风险的存在,对于把握不大的案件可能就不再坚持维权。
这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滥诉的可能。
2、对于被保险人觉得有把握的案件,平安在条件具备时,向被保险人推荐有第三方提供的诉中服务。
通过诉中服务,被保险人不仅可以不花一分钱,还可以用非常有经验的团队完成维权官司。
如果官司败诉,平安的第三方将自行承担损失。
(此处的“维权服务”据深圳市专利代理协会官方 整理)登陆国家工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在首页“小微企业库”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如能查询到公司相关信息,即确定为小微企业。
1、投保专利权人必须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2、投保专利已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3、小微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依法纳税,且在近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记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平安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投保单》(加盖投保企业公章)2、 投保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一个企业投保多个专利时,只需提供一份)

从“IPHONE ”商标归中国公司谈起


新通天地公司在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
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此之前的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
苹果公司提出异议后,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因不服该裁定,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复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该裁定书指出:苹果公司用已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几乎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为公众熟知,成为驰名商标。
之后,苹果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次,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 笔者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确认以下重要节点:1。 “IPHONE ” 商标在第9类商品的使用情况是否已达到中国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并取得官方批准和确认?2。 苹果公司提供之证据材料是否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IPHONE商标在相关领域已达到驰名?3。 在此案中所涉及的第9类及第18类商品信息范围比对情况。
4。 跨类保护之必要条件对于第一点, “IPHONE ” 商标在第9类商品的使用情况是否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要从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及保护规定来判断。
就其定义来讲, 驰名商标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同时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主要通过以下四种途径:1。在商标异议程序 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程序 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此案中, 苹果公司申请注册的“IPHONE ”第9类商标在此之前并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及备案,且提供之证明其商标知名度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几乎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为公众熟知,具备成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并不能享有驰名商标之待遇。
另外, 对于苹果公司是否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IPHONE商标已达到驰名?正如我国《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 在此笔者需要提醒的是, 鉴于商标的地域性原则, 以上证据的提供须基于中国领域内发生并获取的,这样的证明力才最高。
其他国家及区域发生的证据材料只可作为参考。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后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所谓的“知晓程度”,是指相关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了解或者认识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点是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商标持续使用的程度和地域范围,是判断该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另一依据。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新产品新品牌层出不穷,一个商品或一项服务只有长时间的不断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持续加强与消费者的联系及互动,才能与其建立较为牢固的连接,所以,认定驰名商标时,一定要考察该商标在特定地域持续使用的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此点也从另一方面决定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
通过考察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这里强调的是该商标是否曾受到过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受到过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记录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该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认定机关提供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公告:商标核准注册后将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本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升服务的原则,从商标申请人实际需求出发,商标局对商标注册证的发放方式进行了改进。
根据2016年12月30日工商总局《关于改进商标注册证发文方式和内容版式等事宜的公告》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直接提交或网上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包括地方受理点接受的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核准注册后,将直接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寄发《商标注册证》,不再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商标注册证新的发放方式自2018年1月11日起开始实施。
(注: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及地方受理点提交商标申请的,其商标注册证继续由代理机构和地方受理点代发)。
特此公告。
商标局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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