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著作权和使用权两者可以分离吗?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创新型社会的建立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可以激发广大人们发明的积极性,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发明专利。
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著作权和使用权两者可以分离吗?


一、著作权和使用权两者可以分离吗?1、著作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著作权可以授权,然后其他人虽然有了著作权的使用权,但是却不想有著作权。
2、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着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
二、著作权的使用权包括哪些?(一)人身权着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着作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着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着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商标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到底什么是商标侵权?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下面, 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以上是 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权所有的利益,应该严惩。
同时,商标权所有人也应该对此积极面对,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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