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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知识产权实务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冯克法《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于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并于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其间破产人【1】的一切法律事务和财产、营业等非法律事务,均有管理人负责管理。
作为破产人财产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由于客体的无形性,其运用、管理、保护和变现有着自身的特点,和有形资产存在明显不同,而《破产法》只在第69条和第112条提及知识产权【2】,破产程序中的太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学界对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也鲜有论及。
因此探讨破产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事务,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一、探讨破产管理人知识产权实务的重要意义(一)重视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重要内容就是“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首先,破产事务涉及个人、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利益,相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处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乎各方利益,自然备受社会各界的格外关注。
特别是广大普通职工,平时对知识产权缺乏感性认识,认为知识产权遥不可及,与自己没有关系,知识产权意识难以建立,在破产程序中会认识到知识产权其实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其次,破产管理人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破产程序中对知识产权的学习、运用、管理和保护,可以提高法治观念,规范、提高、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运用和管理水平;同时也为管理人提供了一个真实案例,是一次提高管理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的培训过程,有种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二)重视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是适应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
该意见虽未单独提及破产程序中如何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但我国各级法院基本上都将破产案件归属知识产权庭审理,充分说明了各级法院对破产案件中知识产权业务的高度重视,管理人只有迅速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增强知识产权综合业务能力,才能切实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适应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重视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是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首先,破产管理人责任重大。
破产管理工作处处涉及职工、债务人、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问题敏感,焦点集中,破产引发的系列问题往往成为影响当地稳定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历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接管破产人的法律事务和财产、营业事务,使自己处于矛盾的焦点,工作稍有不慎,不仅会造成工作被动,而且可能影响稳定大局,因而《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不仅需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还在程序上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证实现破产管理的程序公正、效率及时和均衡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事务日益成为破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资产清算是破产管理的关键和核心所在,清点、登记、评估、处置破产人资产是管理人的主要工作内容。
破产人财产不仅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也包括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资产,而且随着知识产权权利意识的普及和提高,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的份额会越来越高。
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包括专利、商标商号、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地理标志等多种权利类型,任何一个企业都必然存在知识产权,不少企业还可能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个别企业甚至还会是企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破产事务中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正日益成为管理人的重要甚至主要工作内容。
再次,破产实务中知识产权管理严重缺位。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还不到三十年,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尚未建立,知识产权创造、利用、管理和保护人才严重缺乏,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可作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使得破产管理实务涉及的很多知识产权问题无法获得合理解决,管理人无法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很多破产人的无形资产被贱卖或无偿送人,严重损害了职工、债权人、股东等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人的知识产权流失,已经成为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知识产权实务的特点学界对知识产权的研究,除了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更多的是从如何培育竞争力的角度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资源或模式来研究其创造、利用、管理和保护。
而破产阶段的知识产权实务,则更多着眼于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如何将知识产权作为破产人财产对其进行变现以清偿债务。
因而,这一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有其自身特点:1、变现目的性。
同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为了培育和提高竞争力、扩大企业垄断优势不同,破产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为了使现有的知识产权获得最大价值的变现而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无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还是对相关人员的管理,都是从这一目的出发。
2、管理阶段性。
管理人对破产人的知识产权管理,自接受指定日开始,到破产人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止(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存在明确的阶段性,同普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全不同。
3、处置个案性。
破产管理一般只研究对已获权或已研发的具体权利客体的利用,仅涉及个案的处理,管理重点在如何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转让、许可、评估、拍卖,变现为可分配的财产,而不研究其创造、宣传等和权利客体变现无关的内容,不考虑该案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战略问题,也不需要对破产人的所有知识产权作综合深入研究。
而普通知识产权实务除了个案的研究,更重要的是从战略角度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进行研究和利用。
4、权利复杂性。
破产管理阶段涉及知识产权客体种类繁多,通常并非单一的权利类型;而一个具体的知识产权客体,一般又包括开发设计、申请授权、授权、宣传、运用、管理、保护等各个阶段。
律师事务所或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作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一般只就某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申请或纠纷进行代理,业务相对单一。
而破产阶段的知识产权实务,则以破产人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客体为管理对象,一般是各种知识产权业务并存,不仅有专利,还有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域名、企业名称字号等,不仅有商标的转让、许可、评估或质押,还有知识产权的权属或侵权纠纷。
由于破产管理阶段的知识产权实务既不局限于某一类权利客体,也不局限于某一客体的某一阶段,因此需要管理人具有更强的综合管理和运用能力。
三、破产管理人知识产权实务内容破产管理人的知识产权实务,包括进驻破产人时的全面接收知识产权,接收后的依法管理知识产权和组织知识产权的审计、评估、变现三个方面。
(一)全面接收破产人知识产权《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取得的财产。
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是破产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的全面接收是管理人的重要工作内容。
知识产权是一个客体范围不断扩张的权利体系,到底包括哪几种权利类型,学界一直有广义、狭义之争论。
【3】本文采广义说,认为知识产权既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团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智力成果权利,也包括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企业名称权、字号权、商号权、域名权等标识性权利,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权利。
但并不是每一个破产人都包括上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行业的破产人,其知识产权的类型和重点也往往不一样。
如制造企业,重在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在著作权、商标和专利;设计企业,重在著作权;施工企业,重在商业秘密;文化创意产业,重在著作权和商标;流通服务企业,重在商标;农业科技企业,则重在专利和植物新品种;软件开发企业,则重在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关于开展电子申请体验周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电子申请体验周活动的通知各专利代理机构: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广电子申请,进一步扩大电子申请的使用规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举办电子申请体验周活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电子申请——专利E时代的选择二、活动时间2010年8月16-20日三、参与条件与活动要求1。参与体验周的代理机构应为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尚未注册的,可在活动前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可登陆www。cponline。gov。cn查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10-62088050)。
2。 参与体验周的电子申请应当为真实的专利电子申请,且为XML格式,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最多可以提交5件,实审、复审或无效阶段的案件不参与体验周活动。
3。对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文件,在体验周期间,仅需提交电子扫描件。
代理机构和/或申请人应保留好相应的纸件原件, 以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再提交。
4。参加体验周的电子申请,应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窗口或各代办处以现金或刷卡方式缴纳申请费等相关法定费用,并同时告知收费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23日17:00前。
5。参与体验周的电子申请,视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有关主动修改的权利。
四、体验流程1。体验周前参与体验周的各代理机构应提前准备电子申请的软硬件条件,掌握电子申请的必要知识和技巧。
建议登陆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www。cponline。gov。cn)进行查询和了解。
2。体验周期间对于新申请,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客户端(CPC客户端)提交电子申请文件,并待电子申请系统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给出申请号后,及时把申请号、发明名称反馈到tiyanzhou@sipo。gov。cn,同时抄送 eac@acpaa。cn。
对于已缴纳申请费等相关费用但尚未审查的电子申请,或者请求变更著录项目的电子申请,请直接把申请号、发明名称反馈到上述 。
3。体验周后对于报名参与体验周活动并且符合本通知条件和要求的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加快审查。
当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后,代理机构和/或申请人应当按通知书要求办理相应手续或处理相关事宜。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需要备案吗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注意事项1、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双方应对合同对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以及是否有签订此类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等作调研。
2、双方应弄清合同的性质,合理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对专利技术的验收采取何种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被许可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
4、专利技术水平较高,专业性较强,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
合同条款表述一定要完整、规范。
5、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应当提交专利说明书和权项保护范围中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
6、合同只要有违反合同约定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
在约定违反合同约定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
一般而言,约定的违反合同约定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7、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标的采用何种物质载体(如图纸、文件资料、磁盘等)。
9、合同双方应对近期颁布的本行业最新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进行调研,对签订合同做指导。
10、当事人应当约定,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条款,根据违反合同约定情节轻重,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方承担违反合同约定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破产管理人知识产权实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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