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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类型化思考


一、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客体界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物权法》第二条是整部《物权法》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确定了物与物权的基本概念,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就物权客体来说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认为应是“特定的物”,第二款指出“本法所称之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款的后半段“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这样就建立起了我国物权客体的框架,以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为原则,以权利为法律规定的例外。
应当承认《物权法》的这种做法有着很大的进步之处。
确定有体物以外的某些无形财产得成为物权之标的,完全由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权法得一种进步。
但是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物权法》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然而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定义权利物权,也没有确定哪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而事实上现行法中也没有明确权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因此在肯定《物权法》巨大进步的同时,必须解决哪些权利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以及这些权利作为物权客体时需注意的诸多问题。
因此对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进行总结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二、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类型化思考(一)债权作为物权客体:债权作为物权的客体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债权必须适于流转,因此人身性债权不能作为物权客体,如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或基于特殊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该债权必须可以自由流转,不拘泥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也就是必须可以脱离基础关系,通常表现为证券化的债权。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的债权作为物权客体主要存在于在担保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权领域。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帐款;(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中第1、2、3、6项规定的就是债权质权。
第6项应收帐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
此时债权作为物权的客体是非证券化形态的。
因为缺少必要的公示方法,因此在物权立法的过程中是否承认应收帐款这种一般债权作为物权客体存在争议,但《物权法》最终肯定了这种方式,并明确了一定的公示方法,第228条的一款规定:“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1、2、3项规定的则是证券化的债权作为物权客体,分别是票据质权,债券质权和存款单质权,以及仓单、提单质权。
这些债权因为已经证券化,可以采用背书方式加以公示,因此被各国普遍采用,我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都已经有了具体规定,在此也不再赘述。
除此之外的其他一般债权,依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不能出质,也即不能作为物权客体。
(二)股权与基金份额作为物权客体:对于股权和基金份额的性质问题,素来存在争议,而在将其作为权利的我国对其性质仍有不同认识,但近来的主流认识是将股权视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既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而具有自己的独特的性质。
也有学者认为“(股权)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而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权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我认为股权作为物权的客体也主要存在于担保物权法领域,我国目前的做法也是将其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因此这里理解的股权应当是以财产为内容,并且可以通过金钱加以评价,故在此应作狭义理解,不包括义务。
与之类似基金份额出质实质上也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等财产性权利出质。
(三)物权本身作为物权客体:应当承认长久以来,我国学者对于物权客体的认识也是认为物权的客体限于或主要为有体物。
如“物权的客体主要就是指动产、不动产,是有体物,但在特殊情况下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同时认为,有体物有有形物和无形物之分,物权的次要客体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在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体系中这样的看法无可厚非,正如前文所述所有权的客体的确为有体物。
但在他物权日益发达,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物权体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的情况下,单纯以所有权为中心而将物权的客体作出主要和次要之分,进而认为物权的主要客体是有体物的看法需要重新考虑。
物权本身作为物权客体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可以说,这才是我国物权的主要客体。
在用益物权领域,我国《物权法》确定了四类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
在担保物权领域,上述四类用益物权均得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也是我国不动产流转的一大典型方式。
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客体时有些特别之处需要注意。
《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权客体时,该土地必须是四荒土地,并且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否则不得作为抵押权客体。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依照房地一体主义,因此其上的房屋也不得抵押。
但这种做法不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流通,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内部抵押。
(四)知识产权作为物权客体:依一般的物权原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作为物权客体,因此著作权中许多属于人身权的内容如署名权等自然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但著作权中也有属于财产权范畴的部分并有让渡性和交换价值,故对于此类财产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专利权与著作权一样,其中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如发明人的署名权等,因此与著作权类似,专利权作为物权客体也仅限其中的财产属性部分。
商标权是否可以单独作为物权客体素来有争议,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商标权设定质权的生效要件为书面的设质合意和设质登记,因此我国肯定了商标权可以作为物权客体。

美国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专利维持费和相关事项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一)申办对象资格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5)专利年费;(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申办手续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
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
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由此产生判定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视角问题。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发挥我国专利制度的内在作用


编者按专利制度是保证知识经济时代正常竞争秩序的核心制度,是鼓励创新和知识竞争力提升的基本手段。
如何吸取发达国家专利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发挥我国专利制度的作用,是摆在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合理完善制度模式,提升我国的软实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在实现这一伟大目标进程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效的专利制度。
一、适合专利制度发展的新“长尾”克里斯?安德森在《长尾理论》中用二维坐标(包括“数量”和“品种”,三个条件(制造它,传播它,帮助找到它,囊括了传统的大规模生产与新兴的小批量生产的全部特征,形成一条数量庞大,品种繁多的长尾。
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激励亦是如此。
在吸收国外专利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又利用了专利费用减缓、“一步到位”的专利申请等特色方法,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经济准入门槛,辅以专利制度的保护与公开,配合因特网作为知识传播工具的广泛使用以及服务领域的不断膨胀的创新活动,形成了一条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知识资源长尾。
所以才有了20多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保持着惊人的增长,并且形成了一个鼓励科技进步,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促进了全国范围内的创新发展。
专利技术兼备创新性和稀缺性,但其信息化的特征使得侵权者复制的成本趋近于零。
如不加以保护,就会使侵权行为变得肆虐泛滥,研发成本与收益不对称,严重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
所以,专利保护所确定的率先性和独占性的专利控制形式是对发明者所冒风险和智力投资的回报。
专利制度是维系不断创新“长尾”的保障。
二、消除西方专利制度在我国的“水土不服”消化西方国家专利制度精粹,使之在中国社会语境下发挥应有作用是摆在我国面前严峻的问题。
提升专利质量,探索出一条有别于西方专利制度,形成我国自有的高效创新体系尤为关键。
具体措施有:第一,合理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
一是挖掘专利文献中所蕴藏的技术信息,掌握国际科技、产业及市场发展大势,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和途径。
二是有效配置资源,抬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三是对于我国一些刚起步的企业来说,这种方式可以使他们迅速进入该领域。
第二,在开放的平台上协作创新。
采取“专利联盟”的策略是在当前知识经济环境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新思路。
第三,积极引进外资。
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国际风险资本与信贷资本逐步注入,可以通过资源的超常规配置来激励创新和培育新兴产业。
第四,建立一系列有利于创新的文化和制度环境。
企业发展的基本要素、相关与支持性产业、结构与竞争态势以及政府与机遇等因子共同作用,形成一国产业的聚集。
聚集越强越紧密,该国产业竞争力越强。
所以,成功的创新要求在技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创新得到有力的支持。
三、专利制度也须市场化运作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是专利技术的“风向标”。
因而有着其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运作的特点。
专利制度与市场的有效衔接,受到专利技术的市场控制力制约,而市场控制力又直接体现在专利技术的附加值上。
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不再将产品本身作为获利的主要途径,而是利用增值服务牟取超额利润。
在市场机制引导下的专利制度保护措施不仅可以向市场直接提供专利产品,还能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使用专利技术。
后者催生出专利许可证贸易,通过协议联合模式扩大专利权的市场控制力。
专利制度与市场附加值的绑定服务为企业整合自身优势起到积极的作用。
只有专利思想的根源来自市场需求,使专利思想和行为满足产品或技术市场的需要,才能使基于市场需求产生的专利权利的市场定位具有一定的准确性、稳定性、适用性和覆盖范围,进而增加通过专利权利获得市场利益的机会,从而迈向专利经营的最高环节。
同时,信息网络化时代的专利技术与公路、铁路、航空时代相比,无形网络市场在促进有形市场的发展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度节约了商务成本,提高了商务效率。
随着传统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对以无形财产为特征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四、参与国际竞争需要专利制度“保驾护航”当今世界,以知识的高附加值为标志的无形资产正在逐渐成为社会的主导,改变着世界的格局。
我国现在是贸易大国,但还不是贸易强国,突出体现在出口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制造环节上,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占据重要的比重,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产品。
实践中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类型化思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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