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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一条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制定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法律当然不予保护,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二、本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1。违反国家法律的。
这里讲的“国家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谓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例如,专用于赌博的设备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此外,按照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仅因法律禁止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禁止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那么对这种产品的发明创造或者制造这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违反道德风俗,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包括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
例如,一种可使盗窃者双目失明或者会给使用不慎者造成失明的防盗窃装置,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一种因其实施或使用会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发明创造,也不能授予专利。
但是,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仅由于被滥用而可能造成危害的,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则不应认为是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4。如果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一部分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按照原国家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审查人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规定的部分。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删去违反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评论:科研不是为了打开利益大门


原春琳弗朗西斯·克里克是1962年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得主,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者之一。
获奖后,蜂拥而至的社会活动让克里克不胜其烦,为了摆脱无休止的纠缠,他干脆设计了一封通用的谢绝书,明确拒绝16种活动:“克里克博士对来函表示感谢。
但十分遗憾,他不能应您的盛情邀请而给您签名、为您的事业出力、赠送相片、阅读您的文稿、为您治病、作一次报告、接受采访、参加会议、发布广播谈话、担任主席、在电视中露面、充当编辑、赴宴后作演讲、写一本书、充当证人和接受名誉学位。
”克里克的烦恼不是孤立的个案。
实际上,获得诺贝尔奖就好像打开一扇门,经济上的和荣誉性的种种新的利益和义务如洪水般地一涌而至。
美国科学社会学家朱克曼在上个世纪对美国的41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研究表明,获奖者的创造力在获奖后的5年内急剧下降,他们发表的论文数,与获奖前的5年相比,平均下降了三分之一。
有批评者认为这种诱惑给获奖者科学事业带来了损害。
尽管这不是诺贝尔奖设立的初衷——诺贝尔奖是要嘉奖过去对科学做出的贡献,也要鼓励今后继续为科学做贡献。
实际上,多年来,各种诱惑一直在持续。
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在坚守诺贝尔奖的初衷,他们的工作只是出于对科学的热爱,与荣誉、诱惑无关。
今年的诺贝尔化学奖得主下村修19年来一直重复一个工作:每到夏季,他和同事都要去华盛顿的海滩,捕捞5万只左右的水母。
下村修说自己的坚守并不是为应用或是任何好处,他只是希望通过研究,了解水母为什么发光。
退休后,他把家里的地下室改造成了实验室,继续探索未知世界的秘密。
2007年诺贝尔化学奖授予德国的格哈德·埃特尔教授。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诺贝尔化学奖并不是授予某一项具体的科研成果,而是对埃特尔在表面化学的多年研究给予肯定。
此前,另外一位科学家的获奖呼声非常高,他的论文数量要超过埃特尔,但是为指标而指标的东西没有用,这位科学家并没有赢得诺贝尔奖。
格哈德·埃特尔很清醒地认识到,尽管自己不想改变现在的生活,但听那些曾经获奖的人提及,不想改变都难。
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坚持自己的研究。
2003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美国科学家彼得·阿格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获得诺贝尔奖后,自己供职的美国霍普金斯大学也就是奖励一个专用停车位而已,而自己也不觉得比以前就有多么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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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如下规定:一、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根据这一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授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
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因此,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里讲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依照本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管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实施,有没有创造出经济效益,都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奖励。
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根据该发明创造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问题,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具体规定。
该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百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十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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