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香港专利申请的有关事项,如何申请专利 公民应该如何申请专利

香港专利申请的有关事项


香港专利申请概述《香港专利条例》保护二种专利:标准专利、短期专利。
《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期限:标准专利为20年;短期专利为4年,届满可续展4年;外观设计为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
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申请提交的文件必须是中文或英文。
在专利权获得后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
香港专利申请的标准专利一、标准专利简介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的专利局授权后的专利在香港登记注册。
指定的专利局是指中国专利局(包含二种专利,即中国发明专利、PCT申请指定中国的专利)、英国专利局(包含二种专利,即英国专利、PCT申请指定英国的专利)、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指定英国)。
取得标准专利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人应将其发明向指定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在该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局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申请备案。
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予以备案并公布。
第二阶段:在该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局授权之日或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申请注册和授权。
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标准专利和公布。
香港特区专利制度以注册指定专利局授权的专利为基础,标准专利一旦在香港特区被授权,即独立于指定专利局批准的专利。
对标准专利的调处、宣告无效、侵权赔偿将由香港法院裁决。
二、需提供的文件与材料第一阶段1。指定专利局的公开文本,包括PCT申请公开文本2。中英文摘要3。发明的中英文名称第二阶段指定专利局的公告文本。
若指定专利局尚未公告,须先提供由指定专利局出据的授权证明文件香港专利申请的短期专利一、短期专利简介

如何申请专利 公民应该如何申请专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选择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一般专利的申请要按照规定进行,那么如何申请专利 公民应该如何申请专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现在有三种专利类型,它就分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设计,所以我们等待确定清楚了,才可以准备各方面的资料进行详细的工作。
总体来说,专利申请要经过以下流程:发明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布进入实际审查——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告——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可以看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流程要比发明简单一些,省去了实质审查的部分,因此申请周期短,费用也相对较低。
目前中国申请专利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一是自己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由于地理位置、时间成本等因素,目前大多数人会选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选择代理机构可以减少驳回风险,也让专利申请更加省心。
专利的申请需要一定的流程,内容不同,类型不同,本文将对专利申请进行简单的描述。
专利申请的类型我国专利申请有三种类型,如下:(一)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申请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专利实施的计划许可


我由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未来的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过渡时期,因而计划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我国专利法在承认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的同时,又规定了国家可以根据计划的需要,在无需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某些单位实施某项专利。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许可制度,根据专利权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我国专利法中对计划许可的有关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对我国的国有单位所持有的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本辖区内。
国有单位所持有的重要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另一种情况是对我国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从计划许可的两种不同情况看,由于专利所有人的专利所有权并不象专利持有人的专利所有权那样是归国家所有,因而专利法对国有单位持有的专利和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在采取计划许可方面进行了区别对待,对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采取计划许可突出了社会公益性,并且在程度上也较为复杂和严格,强调应经国务院批准。
计划许可并非是对专利权人专利的剥夺,所以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除以上谈到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和计划许可外,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性规定还集中体现在《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中。
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情况下实施了以下某种行为的,不视为侵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假如没有这一限制,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制造并售出后专利权仍附着在专利产品上,将意味着后面流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以及到最终的用户和消费者手中被再转卖或者使用时,仍须征得专利权人许可才能进行。
这不仅使流通速度大受阻碍,甚至根本无法进行,也使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失去了购买专利产品的意义。
从合理的角度考虑,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产品卖出时,应已经包含了购买方可以销售使用该专利产品的默许。
同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这一限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也是有利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原则,这种情况之所以不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一般的商品购买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去弄清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否为专利产品,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是否经过了专利权人许可或者就是专利权人看书制造并售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让不知情的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不太合理。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先用原则”。
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一是为避免工业投资大量的浪费;所以在适用本规定时,“先用人”必须是已经在制造或者使用,或者至少是已经作好了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通常应理解为已经为制造、使用实际通入了相当的投资,而不能仅仅是有这方面的考虑或者已列入厂自己的生产发展规划。
不视为侵权的第二个原因是考虑到合理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先用人”通常是独立开发出的这项被他人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技术,而并非因他人申请专利文件的公开才掌握了这项技术,并非是受益于专利权人的使用。
但是,为了促使发明创造的完成者都尽可能申请专利,从而使社会通过发明创造的公开而受益,所以专利法对合理地兼顾了“先用人”利益的同时,又规定“先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如超出“原有范围”,即超出原设计生产能力使用时,如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仍将被视为侵权。
对这里“先用”原则的把握,还应注意“先用”是指的在申请目前,而不是专利授予之前。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临时过境”原则,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主要是认为把这种情况视为侵权不太必要。
因为临进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通常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的的损害是微乎其微的。
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国际间的航运。
但适用本规定的前提是外国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的所属国必须与我国有相应的协议、条约或者互惠,并且该运输工具只能是临时通过我国。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这主要是指将有关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这类情况不视为侵权,有利于推动整个国家的科学技术进步。
香港专利申请的有关事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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