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保护的侵权规定,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专利保护的侵权规定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一、直接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表现形式包括:(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间接侵犯行为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
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行为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专利公开前后如何保护这个问题,一般措施有:1、首先确定自己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是否过期?是否按时缴费?)。
只有有效的专利才可谈保护。
2、对于有效的专利,分析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即:调查在自己的专利申请日期之前,是否已有在先的类似技术存在,可以通过专利和文献检索来进行基础调查。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去维权,却反而被侵权者找到了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把柄,将专利权无效掉(这是应对专利诉讼的惯用手段),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如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在先技术存在,则可以较为安心地投入维权工作。3、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地域范围,技术范围)。
地域性是专利权的特征之一,即:专利权在哪个国家申请,就在哪个国家生效,一项专利可以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
技术范围在这里指搞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创新点的范围。
明确地域范围、技术范围是有的放矢地进行维权的重要前提条件。
4、专利监视。
对于在自己专利申请日期之后的专利和科技文献定期进行跟踪检索,并关注市场上的相关产品技术,监察是否有与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相重叠的后续技术,及时发现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这里要注意:监视的地域范围主要是专利生效的国家)。
(这项工作非常重要,需常态化地开展才能为及时有效维权)5、专利侵权分析。
将自己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及侵权范围6、通过法律诉讼或谈判的形式获得对方的侵权补偿。

关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规定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利保护的侵权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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