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质审查请求书可否与发明专利申请书同时提交,选择什么专利检索网站更靠谱?

实质审查请求书可否与发明专利申请书同时提交


实质审查请求书可否与发明专利申请书同时提交专利审查步骤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对申请进行修改或提出分案申请时,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6)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发明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对所要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即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8)是否符合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被文件时,则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同时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该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性。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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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专利发明人不能有人工智能系统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一项重要裁决(并非最终结论)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人。
该裁决与欧洲专利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裁决类似。
USPTO在2020年4月27日发布的一份裁决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的发明人(DABUS裁决)。
DABUS裁决指出,根据现有专利法,“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通常情况下,USPTO对专利申诉案的裁决不会引起广泛关注,但该局对第16/524350号专利申请的裁决是个例外。
由于人工智能系统在不断发展,且与人类创造者越来越像,DABUS裁决很可能不是USPTO最后一次处理机器的发明所有权问题。
人工发明人项目(AIP)由一批旨在探索人工智能可专利性的国际专利律师组成。
2019年7月29日,AIP提交一项专利申请,将DABUS人工智能系统列为发明人。
该申请(尽管USPTO发布了DABUS裁决,但申请仍未公开)描述了吸引高度注意力的设备和方法。
具体而言,DABUS申请将发明人的姓名列为“DABUS+姓‘(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
申请还将申请人斯蒂芬。塞勒(Stephen L。 Thaler)列为受让人。
塞勒提交了一份替代声明,以让申请在没有发明人签字的情况下继续接受审查。
申请还包含一份转让文件,将DABUS产生的发明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塞勒。
塞勒替DABUS(转让人)执行转让文件。
在审查申请后,USPTO于2019年8月8日发布了一份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交非临时申请的缺失部分,着重指出DABUS申请没有指明每个发明人的合法名称。
塞勒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一份申诉,请求监督审查并请求USPTO撤销8月8日的通知。
USPTO于2019年12月17日驳回塞勒的申诉。
塞勒于2020年1月20日提交了即时申诉,请求重新考虑。
DABUS申请和DABUS裁决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根据美国专利法,机器能成为发明人吗?USPTO就此问题出具了一份明确的意见,称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
塞勒表示,作为“具有创造力的机器”,DABUS是一系列神经网络的编程,接受了注意力领域的一般信息培训,能独立创造发明。
更简单地说,塞勒认为DABUS是一个通过设计可进行发明的机器。
由于DABUS本身意识到发明的新颖性,应该将DABUS而不是塞勒标记为发明人。
“申诉人宣称DABUS并不是用于解决任何具体问题,它没有接受任何关于技术发明的具体数据的训练。
相反,是机器而不是人认识到即时发明的新颖性和显著性。
”在分析塞勒的主张时,USPTO避开了机器思维这个前瞻性问题,而是坚决地基于现有法规和案例法作出裁决。
USPTO表示,专利法禁止对发明的所有人作出超越自然人范畴的宽泛解释。
《美国法典》第35编称发明人为自然人,使用“无论谁”(暗示为自然人)、“他本人”和“她本人”(再次表明发明所有权限于自然人)。
根据该论断,USPTO认为,对专利法作出宽泛解释以将机器和自然人都纳入其中违背法律规定。
USPTO还提到联邦法院也将自然人视为发明人。
在Univ。 of Utah诉Max-Planck-Gesellschaft zur F?rderung der Wissenschaflen e。V。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称,一个州不能成为发明人。
该法院指出,发明需要思维训练,为了执行这些智力活动,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不能是企业或其他。
Max-Planck判决并不是联邦巡回法院首次处理这个问题。
在Beech Aircraft Corp。诉EDO Corp。一案中,法院裁定只有自然人能成为“发明人”。
最后,USPTO引用《联邦条例法典》第37编和《专利审查程序手册》,USPTO称二者都规定发明概念必须来自自然人。
具体而言,《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不断提到“发明人的想法”。
USPTO认为反复提到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暗含着“自然人构思发明”。
塞勒称,欧洲专利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承认DABUS创造了发明(但并没有将机器命名为发明人)。
USPTO对此置之不理,并指出申请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关于塞勒提出的发明所有权原则不是授予专利的主要条件这一说法,USPTO再次予以驳回并指出发明所有权是案例法和制定法中的可专利性概念。
尽管USPTO之前颁发了与DABUS相关的专利,但该机构并不赞同塞勒的推理,即专利允许DABUS成为发明人。
最后,USPTO驳回了塞勒从公共政策角度提出的论断,包括将机器列为发明人可激励人工智能体系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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