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有哪些误区 专利申请的十大误区你都躲过了吗?,服饰专利设计的专利技术有哪些呢?

专利申请有哪些误区 专利申请的十大误区你都躲过了吗?


专利申请有哪些误区 专利申请的十大误区你都躲过了吗?专利申请是技术成果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获得专利权的必然程序。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少企业对专利在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于是纷纷加强了专利申请工作,我国的年度专利申请量也幅度增加。
但是同时依然有许多问题发生,究其原因,往往还是因为专利申请是一项高度专业又过程复杂的工作,而不少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管是对专利本身还是对各项专利制度的理解均存在误区,因此想要提高专利授权率,这些误区首先需要得到改进。
究竟专利申请有哪些常见误区?而你又是否差点掉进这些“坑”里,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误区一认为只要是自主研发的技术必定能够成功申请,申请之前不进行任何检索。
有些发明人在进行专利申请前根本不做任何查新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不确定,甚至对自己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公开”或“公开使用过”也没有概念。
只一味认为只要自己的技术是自主研发的,是“独一无二”的,一旦申请必然能够获权。
须知检索工作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一环,如果他人已经就某一项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过,不做任何检索再去以这项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也只是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
误区二担心技术一旦申请专利就会泄密,对“以公开换保护”制度因噎废食而不进行专利申请。
有些申请人认为,一旦自己的技术方案交给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请,就会存在技术泄密的可能性;还有些申请人则一听到专利保护制度是“以公开换保护”,就认定一旦自己的技术方案被公开,马上会被陌生人“抄袭”、“盗用”。
实际上,一方面虽说市场大了,鱼龙混杂,的确有个别机构个人代理人作风不正的。
但这毕竟不是市场主流,大多数代理人还是安心立命要吃这一行饭的,泄露客户资料或盗窃客户发明,是违背这行的基本职业道德的,从从业层面也无法给代理人带来任何长久利益。
因此不能因为以偏概全,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所有代理人,忽略自己专利的申请保护。
另一方面,专利的“以公开换保护”制度是否一定会造成泄密,就要看从哪个角度看待了。
专利法的立法意图一方面在于保护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但更大的意义在于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
例如你发明了汽车,既不公开你发明的内容,也不允许别人去生产使用,那么汽车行业的发展又从何谈起呢?此外,一旦权利人把自己的发明变成一个黑盒,法律又该怎样界定保护范围或者说约束权利人的维权范围呢?你研发出一种灯泡,但又不告诉别人这是种什么样的灯泡,假如获得专利授权,那岂不是可以宣告整个照明行业侵犯了你的专利权,只是因为你有权在手,这样下去社会还谈何技术进步呢?而除了专利保护外,虽然还可以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技术,但专二者的保护也还是各有利弊的,像申请专利,虽然必须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某种意义上,是给一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进一步研发新技术的基础,但专利保护的好处是只要有人侵权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制裁侵权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而秘密保护,除了依照保密协议追究泄密者责任,则是很难对泄密者以外第三人第四人第五人追责的。
因此,也需要根据情况慎重选择。
而不是一味否定专利的公开制度。
误区三技术一定要转化为实际成果才需要申请专利保护。
很多发明人认为,技术一定要转化为实际成果或者说一定要有实际的产品,甚至是要投入生产的工艺流程,才能申请专利,认为技术方案只是“创意”,是不必申请专利的。
这是对专利申请的条件的认识不足造成的。
实际上,专利只要有切实可行的思路,能够形成设计图纸,或者能够形成技术方案,并且符合专利授权的三要素,就可以进行专利申请。

服饰专利设计的专利技术有哪些呢?


服饰也有专利吗?很多亲们就问了?这服装好像涉及不到专利技术的样子,其实服饰一样有专利技术,关于服饰专利一样具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导;服饰专利转让近年来是比较火的,通过服饰专利转让获取经济效益或者是购买服饰专利技术升级产品,都是赢得市场的好方法。
那么我们谈谈服饰专利设计的专利技术有哪些呢?首先制造服饰的有是关于服饰的专利技术,如果是新的方法具备专利三性的都可以试着申请为发明专利,再者是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以构造为主,关于服饰构造问或者相关的技术同样可以试着申请为专利技术。
最后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服饰都是以外表的方式展现在我们面前,对于外部创造性的设计我们可以申请为外观专利技术;在服饰行业外观专利技术也是相当火的一个专利技术,服饰中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专利人占据主要权,可以向侵权者要求侵权赔偿。
当然为了获取专利技术,为了服饰专利技术可以随意使用,这时我们需要找专利权人授权许可权,或者直接转让专利技术,将服饰专利转让到手里;服饰专利转让很简单,只要找到专利,转让人同意转让,双方订立合同之后交至知识产权局就完成了;不到半年的时间就可以转让完成。

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


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我国《专利法》以及相关法律均没有对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进行规定其行使规则,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并且广泛的,一般是无形的技术和信息,它是由多个主体共同使用。
下面是 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使用规则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具有不同于物权所有权的特点,在权利共有时,应遵循其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
尽管Trips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为私权,但是知识产权的确具有社会性。
任何专利技术的创造,均不是专利权人苦思冥想出来的,其必须借助已有的社会现有技术,通过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故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其不同于一般有体物的物权,物权为纯粹的个人私权,一般不具有社会性。
专利权的这种社会性体现在专利法第一条“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宗旨中,也体现在专利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制度中。
故在专利权共有时,其权利行使规则应有别于物权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
这种区别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已有体现。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这种区别并非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特色,在美国,美国版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均是版权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作品,不必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收益应共同分配。
因此,在确定专利权权利共有的行使规则时应注意:1。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应不同于物权共有行使规则。
2。同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专利权,在权利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并无本质差异,从立法的协调性考虑,应保持一致。
3。在权利行使规则中要充分体现专利法鼓励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宗旨,同时也不得损害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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