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上诉案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审原告刘增旺认为其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应当被授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国知局撤销涉案专利并赔偿损失450 779.7元。
授权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首页如下:
刘增旺在原审诉讼(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主张:
涉案专利被授权后,并未得到相关部门开绿灯发放通行证予以支持,导致具有极大市场价值的涉案专利并未在市场上充分运作,造成刘增旺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行政赔偿。
综上,刘增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50 779.7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授权后,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并未得到充分的认可,此乃市场的选择,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行政机关亦无法左右涉案专利的商业价值。
综上所述,刘增旺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刘增旺的诉讼请求。
刘增旺不服原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均应推向市场并接受市场的检验。涉案专利被授权后,能否得到市场认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无关。
因此,刘增旺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赔偿其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