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著作出租权的含义,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著作出租权的含义


著作出租权的含义所谓著作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出租权,仅于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的方式之一。
著作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
首先,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作品的本身。
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
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
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
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著作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第46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概括如下: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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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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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许人的基本权利和主要义务有哪些


被特许人的基本权利和主要义务有哪些基本权利依约获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权,包括:(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2)依约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3)享受特许者提供的初始服务和持续服务的权利。
主要义务:(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2)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3)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4)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著作出租权的含义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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