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廖清生与湖南电视台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廖清生与湖南电视台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律师代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上百余起,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其代理的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列入四川法院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为业内关注亮点并具有指导性意义。
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理念是:以法为本、忠职敬业、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详细>>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意义是什么(一)有利于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后,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制度,将其作品的内容向社会传播,有助于加速文化交流和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繁荣文化市场;工业产权人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可使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智力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前提和保障。
(二)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确认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等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专利权,并保护其不受侵犯,不仅使他们受到精神鼓励,而且能在法律保护下取得经济利益。
这样,就会调动人们从事科研活动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
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
(三)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进行国际竞争,开展国际间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对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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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生与北京康裕恒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生,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包头市昆区张*生痔瘘专科诊所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十三号街坊12栋1号。
委托代理人张占一,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院7号楼206号。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27号楼2门1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康裕恒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北口德源胡同乙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生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9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1年11月19日,案外人**优华药业有限公司(甲方,简称**公司)与包头市昆区张*生痔瘘专科诊所(乙方,简称诊所)签订《“七厘软膏(痔宝)”合作协议》。
2002年6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七厘软膏”标准(试行),该标准载明提出单位为“内蒙古诊所和**公司”,试行期2年,保护期6年。
2002年6月14日,七厘软膏获得新药证书,同日,七厘软膏获得生产批件,生产单位为**公司。
新药证书编号为国药证字Z20020040;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0057;保护期:6年。
2005年4月23日,诊所(甲方)与**康裕恒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简称**恒公司)签订“七厘软膏转让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生产批件、新药证书、商标证书、部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包装材料转让给乙方,转让费20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现金)5万元,本合同生效,甲方将相关经营手续(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乙方可以生产、销售“七厘软膏”。
同时,双方依据相关法规办理转让手续。
三、甲方将部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包装材料转让给乙方。
四、剩余15万元转让费乙方以现金形式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支付给甲方。
乙方可以提前支付此款项。
五、乙方20万款项交齐后,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其所持有的生产批件、新药证书、商标证书转让给乙方。
六、甲乙双方如违反上述约定,违约方相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05年4月23日,诊所收到七厘软膏技术转让费5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诊所的性质系个体工商户性质,张*生系业主。
2005年4月23日,诊所与**恒公司签订“七厘软膏转让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张*生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诊所与**恒公司签订的“七厘软膏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由诊所转让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属于《药品管理法》禁止转让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因此,该约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并且,从该“七厘软膏转让协议”的第二条约定可以看出,该协议的目的是使**恒公司能够生产、销售“七厘软膏”,因此,上述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无法转让使得该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张*生有关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转让其与**公司合作关系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本案中,在**恒公司与诊所签订“七厘软膏转让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对于**恒公司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以及不得转让生产批件和新药证书应当是明知的,因此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恒公司已经支付诊所的5万元七厘软膏技术转让费不予返还,张*生请求**恒公司支付剩余价款以及违约金的主张也不能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本诉张*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恒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廖清生与湖南电视台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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