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有显著特征。所谓显著特征,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就意味着该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能与他人的商标近似。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是方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购买该商品、消费该服务的决定。

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以前,其他人可能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关权利。此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就存在与他人之前获得的权利相冲突的可能。为了防止权利冲突情况的发生,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保护先于商标专用权的已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例如,一个人取得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以后,其他人就不得以这种已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及管理部门的职责

·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共有商标的规定

·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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