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国内专利申请被无效,会导致PCT申请无效吗? 国内专利申请被无效,会导致PCT申请无效吗?

国内专利申请被无效,会导致PCT申请无效吗?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之后,未公开之前再去通过PCT申请的国际专利!专利有地域性,国内被无效并不能直接导致国外的被无效!但是因为有实质性证据,被无效之前时间和精力和精力的问题!但是也不排除每个国家专利复审委的人对专利的创造性争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二条规定了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二十条第一款是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三性”要求,也是最常见的无效理由;第二十三条是对外观设计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是常见理由,主要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必须对得上号,防止获得的保护范围大于技术贡献,第四款是针对生物安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是针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必须清楚;第三十三条是不允许“修改超范围”,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条,在先申请就可以将他人在其申请后发明的技术方案纳入到修改中,反过来以其申请在先的理由还可以咬在后发明人一口。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必须完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原案范围,道理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各国对外观设计的授权规定差异较大, 仅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看,只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是全球标准较一致的。
如果一项专利在国内被以新颖性、创造性理由无效了,那么外国专利也很可能被无效。
三性中的实用性标准在各国的判例中都不一致,尤其是生物化学领域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无效理由都不影响在外国的专利权维持,比如算法,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不属于“技术方案”,因此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就属于可专利对象,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在中国不是可专利对象,在美国就是,等等。
国内专利无效了,可能会影响其他国家专利的审查。
如果中国专利是被现有技术无效掉的,这些现有技术容易被国际检索机构或各国审查员发现,从而导致PCT专利在各国无法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哪些内容可以写在简要说明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因此,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
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或者因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底面不常见而省略仰视图、背面不常见而省略后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 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具有透明材料或者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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