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可以直接到专利局申请吗,

专利申请可以直接到专利局申请吗,如何缴纳专利申请费?


专利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缴纳: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转账、专利局/代办处面交。
(1)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sipo。gov。cn/),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
网上以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缴费 的,可以选择在代办处自取收据。
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
(2)银行/邮局汇款转账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
缴费人汇款时,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避免因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录入错误造成的必要信息丢失。
通过邮局汇款的,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一笔汇款。
(3)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缴费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缴纳专利费用,以当天缴费的日期为缴费日。
对同一个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缴纳费用时,如果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缴费人可以在正确费用种类的缴纳期限内提出关于请求转换费用种类的意见陈述书并附具相应证明寄至受理处,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
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DAS2.0申请指南


1。 DAS2.0申请指南 (一)提交方式:
专利局不再接受通过面交或邮寄方式提交的纸件《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以电子申请方式提出DAS请求。
对于纸件申请,申请人应当首先将其转为电子申请后,再提出DAS请求。
(二)可提交的请求类型:
交存请求:交存请求是指申请人向首次受理局(OFF,又称交存局,)提出交存电子优先权文件的请求,以便OFF向DAS认可的数字图书馆交存该优先权文件。
查询请求:查询请求是指申请人在提出交存请求之后或同时向二次受理局(OSF,又称查询局)提出查询电子优先权文件的请求,并通过授权,使得二次受理局可以获得该优先权文件。
(三)请求书的填写:
请求人提交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中第①栏中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对于已经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对于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应当填写提交申请文件的电子申请用户的姓名或名称。
电子 用于接收专利局发出的DAS确认信息。
请求人提交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第②栏中,需要向其他受理机构出具电子优先权文件的,应勾选交存请求;需要从其他受理机构查询获取电子优先权文件的,应勾选查询请求。
勾选了查询请求的,应正确填写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以及接入码。
接入码由OFF提供,通常为4位到10位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的组合。
请求人提交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第③栏,请求人签章应当与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四)办理结果的通知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DAS交存请求成功后,专利局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DAS专用”发送的电子邮件。
该邮件会告知请求人交存结果,并提示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查询接入码。
升级后的服务不会向请求人发送包含接入码的电子邮件。
请求人提交了查询请求后,等待专利局发送的DAS电子邮件通知即可。
专利局会针对每一项优先权发送1~2封电子邮件,分别告知请求人请求表格的审核结论以及优先权文件的查询结果;申请人还可以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随时查询通过DAS2.0提交的查询请求的处理进展情况。
请求人收到有“未能成功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获得优先权文件,原因是:在先申请号错误。
”内容的邮件后,请及时核实优先权信息,办理补救手续。
例如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或重新办理DAS查询请求,以免造成优先权被视为未要求。
2。 中美、中韩和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使用须知(一)向OFF提交授权文件根据美国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规定,在美申请尚未公布或者公告的,其申请人应当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为“美局”)提交授权文件(例如,PTO/SB/39或者PTO/SB/01表格),同意美局向其他服务参与局提供申请文件副本,美局才能够将该在美申请文件通过电子交换方式提供给其他服务参与局。
因此,如果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尚未公布或者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或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立即向美局提交授权文件,否则专利局将无法为申请人成功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无需向韩国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提交授权文件。
美国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规定可参见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
(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patents/process/file/pdx/PDX_Overview。pdf)(二)中美、中韩及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的启动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正确填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并且原受理机构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韩国知识产权局(KR)及欧洲专利局(EP)的,专利局将为申请人启动交换服务,无需申请人另行声明。
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申请或PCT国际申请时,专利局不会启动交换服务。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分案申请要求优先权的,专利局不会启动交换服务。
中美、中韩及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仅针对申请时请求书中填写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启动一次,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请求办理。
(三)在先申请号的格式规范为确保电子交换服务成功,申请人需要在请求书中填写格式符合规范的在先申请号。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先申请号格式为:11123456(8位数字)或11/123456或11/123,456(标点均为英文半角)欧洲专利局在先申请号格式为:14123456(8位数字)韩国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号格式为:10-2014-1234567或20-2014-1234567填写不规范的申请号可能会导致交换服务无法启动或者优先权证明文件获取失败。
(四)错填在先申请信息与或在先申请信息不完整的处理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错填在先申请信息,或者未完整填写在先申请信息,专利局将无法为申请人启动交换服务。
申请人在更正或者完善在先申请信息时,需要自行提交经在先申请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五)优先权文件的审查专利局通过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获取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以申请日作为副本提交日。

专利申请可以直接到专利局申请吗,审查员来电话沟通的注意事项


《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八章 第4.13节记载了“电话讨论 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电话讨论,但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审查员应当记录电话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电话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通常申请人应当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如果审查员在电话讨论中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则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
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审查员会通过多种方式与申请人/代理人进行沟通,包括: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电话讨论、取证和现场调查等。
其中,电话讨论是一种比较快捷、沟通效率较高的一种沟通方式,电话讨论包括两方面,即审查员主动打电话与申请人/代理人进行专利文件沟通,以及,代理人/申请人主动打电话给审查员进行专利文件沟通。
本文对审查员主动电话沟通过程中的部分内容说明一下,以代理人作为联系对象。
审查员主动发起的电话讨论 涉及如下几种类型的专利事务:
1、查看到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2、审查员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部分内容(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存在疑问;3、审查员对于代理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内容的答复观点存在疑问,需要与代理人沟通答复文件内容。
审查员在查看到文件中存在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后,会主动进行电话沟通,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快审查速度,缩短审查期限,提高审查效率。
另一方面可以双方的减少沟通成本,通过电话讨论能够让代理人快速、清楚、准确的了解到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
因此,审查员主动电话沟通的时机为在确定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且认为电话沟通能够更为清楚、准确的了解到缺陷内容时,审查员会主动打电话给代理人,以沟通相应的专利申请文件。
在审查员想要主动联系专利案件的代理人时,往往会通过代理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查找到联系电话,因此,代理人在撰写意见陈述书时,需要在合适的位置提供能够准确、及时联系到自己的联系电话。
当然,为了能够在审查员主动打电话联系时,能够快速查询到相应的案件,代理人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与联系电话关联的位置提供案件卷号(可以在意见陈述书末尾同时标识案件卷号),通过案件卷号快速查询到双方将要沟通的目标案件,减少审查员与代理人在案件查询方面的沟通时长,提高沟通效率。
在审查员与代理人双方电话沟通后,且代理人查询到审查员待沟通案件的所处位置后,打开相应的专利申请文件,预先阅读一下申请文件的大致内容,然后询问审查员关于该申请文件的缺陷有哪些。
审查员在说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内容时,有时会提供相应的修改建议,此时,代理人需要针对审查员指出的形式缺陷,快速做一个逻辑判断,明确审查员指出的形式缺陷是否真实存在,并判断按照审查员指出的缺陷修改方式,是否涉及到专利的实质性内容修改,审查员提供的修改方式是否违背发明人的初衷。
在通话结束时,代理人可以与审查员明确一下该次电话沟通过程需要修改的文件范围,是否仅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
另外,在通话过程中,还需要明确提交答复文件的方式,采用常规答复方式还是采用加快答复方式。
代理人在与审查员电话沟通完毕后,可以根据沟通内容自行制作电话记录单和书面修改文件。
若书面修改文件涉及到关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实质性修改,建议向客户提供书面修改文件,待与客户确认后,再提交该书面修改文件;若是仅仅涉及到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修改,可自行提交书面修改文件。
关于主动修改的答复方式,包括两种:常规答复方式和加快答复方式。
其中,加快答复方式,即制作XML格式文件,可以将书面修改文件快速提交给审查员,加快答复速度。
在提供答复文件过程中,若是审查员涉及到说明书的修改,而代理机构无法提交说明书的修改文件时,可以再次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说明书进行主动修改。
在接收到审查员的电话时,除了要清楚、准确的了解文件内容外,还需要把握电话沟通过程中的专利修改范围,使得申请人具有较大的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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