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条件有哪些?,申请专利,春风一款新车型即将上市?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条件有哪些?


Q: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条件有哪些?A:(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其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申请专利,春风一款新车型即将上市?


查询到关于春风动力的新车零部件专利申请,第一眼看到专利申请书的时候,牛仔还以为春风这么牛逼,直接将一整台车都进行了专利申请。
看新车型初始一眼看去,最吸引人的肯定是车辆的猪头双大灯设计,有着90年代日系包围车的风味。
排气管的走形设计极有可能说明这是一款单缸车型,另外后平叉为单管设计也印证了小排量的猜测。
我们可以通过类比春风CLX700粗壮的后平叉就知道结果。
通过专利图新车的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观察使用倒置前减,复古单仪表,类似于Cafe Race的车把手后视镜设计等等,油箱两侧的扰流照与准备上市的800NK有着异曲同工。
其实看到这款车头罩的时候,我第一时间想到的是SPEED TRIPLE 1200 RR,但双灯的设计又让我从脑海中闪出ZXR400、CBR400 29期等老车的样子。
其实像是一回事,但估计春风还是会走属于自己的道路,以上的类比车型都是用作对比参考而已!在相比之下,牛仔更想给这款车DIY个原创配色,哈哈。
事先说明,上文的观测与下图的配色均为牛仔所为,我一人做事一人当,大家有什么尽管冲我来~~哈哈!谈谈专利关于本次春风申请的专利内容,牛仔经九牛二虎之力,终于下载到了相关的专利文件。
整个专利申请共计13页,内容基本围绕单个专利设计来阐述。
而本次的专利申请并非整车设计,也非发动机设计,而是,大灯高度调节螺丝。
概括一下,其实就是为了便于大灯高度的调节,专门设计的齿轮式转动机构,辅助是使用一杆长十字螺丝刀进行调整。
就这么简单。
不管这次春风的新车曝光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插柳,但也是提前给到我们最新的资讯。
另外新式专利设计方面,这个齿轮导向机构很明显是并非只应用在一款车之上,同样的零件其实只需要申请一次专利,就能使用在不同的车型。
所以前文提到的单缸车型或许只是春风用于申请专利的辅助工具,更多的春风复古双灯车型存不存在?

离职员工以妻名申请专利,单位如何主张专利权


一、基本案情阿某某系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方”)的离职员工,孟某与阿某某系夫妻关系。
2022年10月,权利方发现,阿某某离职后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并以该新公司的名义申请一系列专利,相关专利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均系基于阿某某在职期间的研发工作。
权利方立即发起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诉讼。
随后,阿某某又转而以其妻子孟某的名义继续申请相关专利近十件。
针对上述专利,权利方全部发起权属纠纷之诉。
部分案件经调解结案,阿某某主动放弃专利权。
除上述行为,阿某某还使用相关技术,与包括权利方原合作对象在内的多个主体积极开展商业合作,以期牟利。
权利方以阿某某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阿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入选案例经过两次庭审,法院充分查明事实,同时法院也安排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方案比对,最终做出专利权归属于原告的判决。
二、判断离职员工职务发明,并不要求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员工离职后的职务发明的认定需要同时考虑时间要素,即“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和“相关性”要素,即“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同时,最高法院也明确指出,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1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权利方成立了涉案某研发项目,并安排阿某某担任项目负责人,形成了相应的研发成果;被告阿某某以其妻子孟某的名义申请涉案专利,而涉案争议专利的相关技术也被阿某某的工作内容、研发成果所包含。
本案争议专利系阿某某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因此时间要素无争议,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具有“相关性”。
对此,代理律师认为,从技术相关性角度而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有司法实践,对于诉争专利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阿某某所从事“本职工作”或权利方“分配的任务”进行比对时,不能仅仅根据工作内容的字面含义进行简单判断,而应该结合具体工作内容作出准确、合理而全面的界定;对诉争专利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阿某某在权利方工作期间所进行的研发工作进行比对时,不需采用专利侵权比对“全面覆盖原则”,而应该从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应用路径、作用机制等方面的相近性、关联性、延续性来评价“有关”与否;不能仅因技术的具体实施方式有所区别、或者因文字表述存在规避性的区别等原因,就否认相关性。
此外,就研发过程和投入而言,权利方为涉案技术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孟某或者案外人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或者从事了相应的技术研发和投入。
法院审理后也同样认为,涉案发明创造作出日距阿某某离职时间在一年内,阿某某在权利方担任研发助理、研发部门主任等职务,在职期间负责并参与了相关研发项目。
经比对,涉案专利与权利方所主张的研发项目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相同,工作原理相同,技术方案高度相关。
因此,涉案专利系实际发明人阿某某在离职一年内作出,且与其在权利方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三、借用他人名义申请专利,不影响职务发明的认定本案另一特殊之处在于,涉案专利并非直接由离职员工阿某某本人申请,而是以其妻子孟某作为“发明人”、“申请人”进行专利申请。
对此,代理律师认为:应该从技术实际来源的角度分析和确认专利的实际发明人。
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阿某某系为了避免被权利方主张专利权属而故意借用其妻子的名义作为专利发明人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涉案专利技术来源于阿某某,专利申请事宜也由阿某某联系办理;而孟某并非涉案专利技术领域内的从业人员,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技术成果。
法院也同样认为,尽管涉案专利权登记的发明人为孟某,但结合孟某与阿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及在公安机关的相关陈述,孟某显然并非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实际发明人为阿某某。
综上所述,离职员工借他人名义,以其在原单位形成的工作成果为基础申请专利的,应该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等方面的相关程度进行技术比对,且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与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并不要求与本职工作完全一致。
同时,对于专利技术的实际发明人,也应当根据技术实际来源进行确认。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条件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申请专利,春风一款新车型即将上市? 的资讯,可以咨询 造物网。
(造物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