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那些让人哭笑不得的奇怪发明专利,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

那些让人哭笑不得的奇怪发明专利


人类社会鼓励发明,国外一些年轻人发明了一批十分有意思的东西,还成功申请了专利。
汽车天窗伪装板,到底有何用?这双袜子也被申请专利,挺有意思的。
猛一看以为是小手枪,拿出时才知道是手机。
这样的发明没有实际效用,不过让生活更有趣。
这顶帽子带有太阳能,可随时给手机充电。
以后出门再也不用担心手机没电了。
只是太重了点吧。
人类很多发明刚诞生时十分笨重,后来不断改良,大大方便人类。
计算机刚被造出来时也如此。
有了这个人性化小发明,以后拿书方便多了。
滑板可以拖动四个迷你车厢,以后可以一边玩滑板,一边带孩子。
大人孩子同时娱乐,岂不快哉。
走路戴耳机的最大烦恼是耳机容易掉,就算不掉也总觉得不舒服。
有了上面这个耳环,一切烦恼都没了。
男生女生都能用。
这些是啥美食?细看才知是行李箱。
办公室、教室午睡很不舒服,有了这个装置后舒服多了,还能减少感冒。
来来来,看我连开32瓶啤酒。
这是一个可以镶在牙里的开瓶器,可以让男人轻松开瓶,霸气十足。
不过,发明者确定有人愿意在嘴里塞这么一个玩意。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
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近来又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
为了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制定并发布《办法》,作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的补充,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
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八条,分别对制定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表现形式、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相关处理措施和施行日期作了规定。
(一)《办法》制定依据《办法》第一条明确“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上述规定为制定《办法》,打击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首先,《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非穷举式列举。
1。关于“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
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2。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其中“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
3。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
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4。关于“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是指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
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请内容完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
5。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出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但仍有不少申请人对非正常的认定和处理有疑惑 。
什么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下称41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有哪些?根据41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1。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3)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4)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2。 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1)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2)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3)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3。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认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4。从其它角度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如何排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线索,并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411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由各领域专业审查员组建的专门工作组进行排查。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通知的方式有哪些?(1)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意见,定期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号单。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开展核查,并根据通报的申请号单,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
那些让人哭笑不得的奇怪发明专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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