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中法德日英美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研究,关于保护期的一些规定

关于中法德日英美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研究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受到侵权后可以得到的救济。
专利侵权救济的主要类型包括损害赔偿、禁令、刑罚与(诉讼)费用,各国在这些类型上各有异同,本文比较了我国、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的异同及其成因;获得这些救济的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及其他途径在上述国家的异同与原因;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在上述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发展着,本文也分析了这一现象的原因。
我国在这方面没有刑罚一类,获得救济的行政途径相对比较系统,但也有不完善之处。
新技术发展、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加快过程中,正视专利侵权救济领域的问题,认识Trips规定、有关国家与我国专利侵权救济类型与途径的相互影响,有利于推动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改进。
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创新是专利制度创新中的重要环节,有必要积极推进,否则,它就适应和推动不了技术的创新,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
1 概述1.1 专利侵权救济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
专利侵权救济的英文名称为Remedies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 。
这一概念从英国十七世纪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即开始在法律界和知识产权界中使用。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
〈1〉专利侵权救济主要是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来讲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从历史上看,从国际范围看,知识产权界与法学界倾向于使用专利侵权救济这一概念。
从这一概念的内涵还可以看出,专利侵权救济与狭义的专利权保护概念相近,其重要性对于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或专利法宗旨的实现是不言而喻的。
可以说,一个国家的专利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利侵权救济设计和实现得如何;对于国际专利制度的协调也一样,专利侵权救济是关键领域,也是难度最大的领域。
各国专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以及国际专利制度的协调中,一般关注三大环节:专利申请与审批授权、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专利侵权救济。
各主要国家包括我国的专利法都有专利侵权救济的专门规定。
各国司法机关有关专利保护的司法解释或案例法也多是与专利侵权救济有关。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了以国际公约调整国际经贸关系的先河,此前的国际公约都是关于外交与战争的。
这一公约集中在工业产权的申请(注册)、审批与权属关系协调等事项中。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专利合作条约》(PCT)也是如此,但比前者多了些实体性规范。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签署的Trips,就专利侵权救济做出了规范,并将其做为重点。
这些条约分别是三次产业革命的产物,体现了专利、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经贸关系、科技文化合作关系的联系,也反映了专利制度包括专利侵权救济的设计必须适应经济、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
专利制度的诞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
专利制度的两大功能,权利保护功能与信息传播功能,使专利制度自身成为市场经济时代最重大的“发明”。
这一“发明”也必须随着市场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而调整。
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一项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美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这些方案以信息的方式存在并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扩散,专利权的保护、专利侵权救济必然成为这一新条件下的关注焦点。
所以,各国必须应对新条件下实现有效的专利侵权救济的问题。
1.2 专利侵权救济的主要类型与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从国际范围看,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禁令)、刑罚、讼诉费用等。
从历史上看,作为专利侵权救济的早期最主要的类型是损害赔偿,它源于英国的普通法。
英国十七世纪的安娜法是近代专利法的鼻祖。
这部专利法首先规定了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应给予权利人损害赔偿的救济,后来,又形成衡平法中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
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平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损害赔偿和禁令是最普遍的专利侵权救济类型。
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
初步禁令是指判决前做出的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永久禁令是指有关侵权的判决或决定中做出的停止侵权的禁令。
〈2〉针对专利侵权的刑罚包括罚金与有期徒型。
目前,从国际范围看,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
司法途径是传统途径。
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在专利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获得专利侵权的司法途径。
可以说,自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这一途径就存在了。
行政途径,即通过政府部门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
我国有这一途径,不少发达国家与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有这一途径。
只是提供这一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正如各国司法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一样。
其他途径,指司法、行政以外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外的调解与协商及专家组裁决等。
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可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目前为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3〉1.3 专利侵权救济的基本功能1.3。1 恢复专利权人受侵权前的状态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人自然享有和其他类型民事权利主体一样的权利,即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救济获得损害赔偿。
对于民事权利,尤其是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排他权,无救济则无权利。
专利权人向一国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并按照专利法要求公开有关技术方案,期待的是,一旦专利权受侵害能获得救济的权利。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恰恰是受到损害得到救济时才能充分表现为一种权利,即排他权或专有权。
否则,专利权人将不愿意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说,发明人将不再愿意到一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而这一部分不愿申请的人恰恰是拥有良好市场前景、易受侵权的优秀技术方案者,而那些只为了广告效应的人不担心救济能否实现,当然,这里不包括通过公开技术方案实行阻止竞争者前行的“防卫性”公开。

关于保护期的一些规定


什么是著作权保护期?荣誉权邻接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邻接权有保护期限吗?1、出版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关于版权侵权的赔偿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 提醒您,著作权侵权责任形式有:1。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3。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
三、 提醒您,著作权侵权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即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关于中法德日英美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研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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