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少写“模型”俩字,宝马落败玩具汽车之争,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问题

专利申请少写“模型”俩字,宝马落败玩具汽车之争


在汽车领域久负盛名的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只因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漏写“模型”两字,在与我国汕头市一家玩具公司争夺“车模”外观专利时落败。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国宝马公司提起的专利无效行政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做出的汕头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德国宝马公司起诉称,1999年8月25日,宝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为“轿车”,之后得到了轿车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3年6月19日,因发现申请有误,宝马提出更改,要求把“轿车”专利更改为“轿车模型”专利。
2003年8月6日,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认可了宝马的变更申请。
但在宝马获准更改的前两天,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
宝马公司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和宝马的玩具汽车几乎一样,因此起诉专利复审委,要求宣告锦江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宝马公司于1999年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产品名称为“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99312494.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0日。
宝马公司代理人曾于2003年3月31日、2003年6月19日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将名称为“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变更为“轿车模型”。
同年8月6日,知识产权局公告的著录事项中予以变更。
在宝马公司获准变更的前两天,也就是2003年8月4日,锦江公司向专利局申请了“玩具汽车(2)”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4日。
宝马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2)”的专利侵犯了宝马公司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应为无效专利。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做出第7203号决定,认为锦江公司的专利名称为“玩具汽车”,而宝马公司的专利名称为“轿车”,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玩具汽车与轿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对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权当属有效,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宝马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中院认为,鉴于宝马公司于1999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状态不明,不断发生变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由“轿车”变为“轿车模型”,而且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无法明确宝马公司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将其作为对比文件来判断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车”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据此,一中院作出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2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一审判决。

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问题


一、公开不充分这是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1。由于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而不能实现该发明。
比如,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又比如,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发明,进而了解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效果,因而其结果通常都是该申请案被驳回。
2。缺少理解或再现发明所需的技术内容,且往往是关键部分的内容。
据了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大部分原因是申请人出于技术保密的考虑,故意隐去其发明的核心内容。
实际上,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对其专利进行保护,并不是为了帮助申请人将其专利保护起来,永远不为他人所知、所用,从而形成垄断。
因此,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公告,使公众能及时看到这些专利申请,并能按照自身需求,有选择地利用这些专利公开文献,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再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从而达到推广发明创造的目的。
当然,他人应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是有条件的,比如付给专利权人一定报酬等。
但是,如果申请人为了保密而不充分公开其发明,就违背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初衷。
并且,申请人的这种作法对自身也是不利的。
因为审查员对这种案子的态度往往是因其公开不充分而倾向于将该申请案驳回。
如果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试图将未公开的内容补入申请文件,可能会造成修改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同样会导致被驳回。
这样,一项可能很有价值的发明就得不到专利权了。
二、撰写不规范1。描述不清楚。
有的申请人习惯于以写技术论文的模式来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有些申请文件看起来就像是开题报告。
这会导致说明书的内容不明确而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要求。
还有的申请人没有使用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来描述,而是用本行业通用俗语,或是用自己生编出的词汇。
2。前后重复。
这也是国内申请案中经常出现的情况。
有时发明内容与具体实施方式完全重复,有时权利要求书与发明内容完全重复。
3。使用广告用语及带有感情色彩的语言。
在描述发明效果时,国内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商业性的宣传用语。
申请人应当改用对结构特征或作用进行分析、理论说明、用实验数据证明这样的方式来描述本发明的效果。
另外,有些国内申请人还会在申请文件中加入一些很感性的语言。
这样的文字对审查工作没有任何帮助,审查员只会从技术方案出发,以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为原则慎重处理申请案,根本不会受这些带感情色彩的语言的影响。

专利申请要求核查能通过吗


(一)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不容易通过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一)专利查重我们又可以理解为专利检索。
发明人申请专利,一般都至少会经过两次查重的过程,第一次是在申请前,为了完善发明的内容以及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第二次就是在专利局中,审查这项专利内容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该项申请授权的发明进行查重,如果先前发明人的准备工作不足,就很有可能在这个阶段中失败,整个专利申请也失败被驳回。
(一)专利查重的工作对于整个专利申请的过程还是相当重要和有意义的。
而一般的查重工作,我们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发明人自行开始查重的工作,二就是发明人委托代理机构查重。
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发明人需要支付对方一定的服务费用,但同时它也是相当简洁和便捷的方式,发明人不用过多的消耗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二)对于前者自行专利查重的发明人,首先要做的就是知道有哪些专利查重工具,其次就是专利检索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以及soopat两个网站,都是发明人进行专利查重常用的两个工具。
而在专利检索的技巧上,发明人也需要多加重视。
例如,是根据专利名称进行检索,还是专利发明的一些技术特征、专利的所属类别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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