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与中企应对之策,遭受“337调查” 中企亟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与中企应对之策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和产业联盟都力求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提升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游戏规则。
不少跨国公司利用自身在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在专利保护方面的经验以及专利权的垄断地位打压中国企业。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专利费围攻频频袭来当中国彩电制造商大踏步走出国门的时候,进口国的国门却竖立起了一道高高的铜墙。
美国ATSC专利费从2007年3月起征收。
从今年3月1日起,美国国内禁止销售模拟电视,销售的所有电视机必须是数字电视,并且必须符合美国ATSC即美国先进电视系统委员会数字电视标准的技术标准。
使用ATSC标准的要价是:每台电视要支付20-30美元的专利费。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电视机保有量超过3.7亿台,每年更新4000万台左右。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制订的时间表,2008年我国将用数字电视转播奥运会,2022年前全面实现数字化并停播模拟信号。
从模拟电视过渡到数字电视,涉及电子信息产业的各个环节,其中仅芯片就将创造数百亿元的产值,并能拉动上千亿元的整机产业。
2007年3月15日到21日,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展CeBIT在德国汉诺威举行。
中国一些企业的产品因涉嫌侵犯有关MP3方面的专利,被德国海关查抄其展台,并扣押了部分涉嫌侵犯专利权的MP3播放器、数码相机、GPS等产品。
日本索尼、美国朗讯、美国哈雷、比利时巴可网络、法国汤姆逊广播系统、荷兰爱迪德、荷兰万播技术控股等公司也都虎视眈眈地等着收专利费。
企业积极应对之策握有核心技术专利链的跨国公司或企业集团已将自己的企业标准变成了事实上的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他们集企业和标准化组织的角色于一身,在全球建立了自己的商业科技帝国。
对此,部分知识产权专家提出,走中国标准化战略发展之路,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政府机构的多方共同努力。
首先,改变意识。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对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情有独钟,还提出过“以市场换技术”的口号,但最终并没有得到有竞争力的技术。
当“市场换技术”行不通时,必须改变意识,认识到中国企业的必然选择只能是:以技术换技术,以专利换专利。
其次,树立自己的“标准件”。
在一次次痛苦的谈判之后,中国企业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标准的作用原来是如此之大,就因为在标准问题上没有发言权,超一流的国外企业则只需手握标准就可以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了。
第三,企业或企业集团应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专利链。
要想让自己的技术成为该领域的标准,就要求企业手中握有的专利,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要达到一定层次,并且质量较高、数量较多的专利还要具备一定的连续性,形成核心技术的专利链。
我国企业在进行自主研发时,要进行更多的交流和合作,最大限度地整合国内资源。
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不仅要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更要从标准化战略的角度出发,从构筑专利网络的需要出发,系统地、配套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四,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前关注当地专利状况。
一家公司准备开始产品研发时,准备投入新的技术领域或产品时,务必针对该技术进行专利状况的调查。
只有通过专利检索和分析之后,才能准确知道该技术是否被有关专利所涵盖,企业才能有效避免由于重复科研而导致的大量浪费,才能避免专利侵权纠纷。
第五,后发制人,突围解困,抓住上游产品制高点。
从数字电视的产业链来看,数字电视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属于核心技术,它高居上游,控制着中下游生产线的命脉。
今后我国数字电视制造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能否在数字电视专用芯片、高清晰度显示器等核心技术和关键元器件领域掌握主动权,增强核心竞争力。
抓住芯片等上游产品制高点,是中国企业后来居上的首选策略。

遭受“337调查” 中企亟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电池、木地板、墨盒、打火机。。。这些似乎没有太多关联的词语被美国337调查串在了一起。
近几年,中国产品频频遭遇美国337调查,337调查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外,高悬在中国企业头顶的另一把“达摩克利斯剑”。
在第十一届投洽会“美国337调查及企业应对策略研讨会上”,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余本林透露,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连续5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涉案国。
今年1~8月,我国遭遇337调查已达12起,而去年全年的涉案数量为13起。
企业该何去何从,专家支招:建立起你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利剑高悬337调查已经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之外,美国推行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实施非关税壁垒和阻击外国产品进口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感受到337调查对其产品向美出口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威胁。
余本林指出,近年来,不少337调查涉案产品都是中国企业以自有产品出口,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高附加值或高技术含量产品,国外竞争对手往往选择这些企业出口尚未形成规模时提起调查,企图以高昂的应诉代价迫使中国企业放弃或退出美国市场。
余本林介绍,在我国涉案的产品中,机电产品占2/3,其 般机电产品占34%,精密机电产品占33%。
计算机设备、打印机设备、网络控制器、半导体芯片、监控设备、电池等产品都成为337调查重点“关照”对象,涉案产品结构不断升级,给我外贸出口产品结构升级换代带来了不利影响。
由于337调查的制裁结果可能涵盖该产品的整个生产环节,因此其打击的对象不仅是针对某项产品,而是针对整个产业链。
被判侵权的产品被处以的是“普遍排除令”,美国市场对被判侵权的产品实行的是“关门政策”。
应诉中的无奈“不应诉就没有出路。
”在研讨会上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的冉瑞雪肯定地说。
面对着严重的“337调查”危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挺身应诉。
中国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在经历了3年的艰苦应诉后取得胜利。
据余本林介绍,在已结案的39起案件中,72%的企业都主动应诉,应诉企业一般都能取得和解或不侵权裁决等较为满意的结果。
然而,由于337案的调查时间短、程序复杂、诉讼费用高,让很多中国企业望而却步。
据悉,337调查程序时间一般为12~15个月;专利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20~150万美元,商标类案件约为20万美元。
中小企业更多的是选择放弃应诉,拱手将市场让出。
余本林指出,不应诉不仅白白放弃市场,而且容易给美国知识产权人和调查机关造成错觉,认为中国企业普遍存在侵权可能,缺乏抗辩理由,不敢应诉。
他指出,除了应诉能力外,企业普遍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工贸易方式也制约了企业应诉的主动性,同时,企业对中美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缺乏了解。
应诉小秘密“我们代理贝发的337案,贝发最终所花的律师费用比预算费用减少了3/4。
”北京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认为,337案应讲究应诉技巧,律师的选择尤为重要。
他介绍,美国律所很多,但有337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比例却很低,而业绩突出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
他认为,中国律师的介入将在协助企业应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中国律师可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因此大大节省费用,而且中国律师了解中国企业的思维和实际情况,便利与美国律师和美国政府部门沟通,可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可为企业的应诉出谋划策,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更会在企业和中国政府部门及商协会之间架设桥梁。
冉瑞雪告诫意欲放弃应诉的企业,应诉不能光图表面的诉讼利益,而是要最大程度地关注企业的商业利益。
有的案件虽然最后打赢了官司,却因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太多而得不偿失,而和解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如华为、思科案均以和解告终。
但和解并不意味放弃。
“市场的老大是打出来的,只有给了对方颜色看,才能争取到更符合中国企业利益的好的和解条件。
”冉瑞雪同时给企业支招:用“规避设计”方式应诉。
企业应诉有三种方式,即“作不侵权抗辩”、“打专利无效”和“规避设计”。
冉瑞雪表示,用前两种方式打官司非常不易,而如果被诉企业可以在调查期间绕开专利权人的专利进行规避设计,则可一次性解决问题。
“知识产权真正的战斗是在实验室,”冉瑞雪表示,但要在短短12~15个月的调查期内完成规避设计并给原告合理的消化时间也不是见容易的事,这就要看企业的研发实力如何。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在研讨会上,长期就职于美国的知识产权专家李靖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中国公司曾遭遇美国337调查,而其产品与韩国三星公司的同类产品几乎一模一样。
当这家公司事后问美国公司为何不起诉三星而只把矛头对准自己时,美国公司直言:三星有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体系,跟他们打官司会惹来很多麻烦,甚至可能被三星反诉,而很多中国公司却在这方面不堪一击。
李靖强烈呼吁,企业应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他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策略可以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如果公司有正确的知识产权策略,就可以尽可能地避免被提起知识产权之诉,一旦被提起诉讼,也可以利用应诉技巧积极应诉,减少损失。
同时,如果企业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储备,更可以向对方提出反诉。
不仅如此,拥有知识产权战略,更可增加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提高潜在的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除了企业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外,目前,中国已建立并逐步完善“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企业”四体联动的337调查应对工作机制;引入了市场机制,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
同时加强与美国ITC交流,增加对美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了解;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企业应对能力。

避免卷入专利纠纷:赴德参展知识产权保护有方


随着德国展会同权利所有人的合作越来越紧密、欧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中国企业在德国参展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为避免更多中国企业在德国参展时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本文向读者介绍德国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在德国,知识产权区分为工业技术知识产权和设计知识产权。
工业技术知识产权工业技术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和半导体设计。
设计产权主要保护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
这些权利的产生一般要经过权利人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
在工业产权中,实用新型同发明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的注册不经过实体审查。
也就是说,专利商标局不审查申请注册的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独特性和实用性,而只是审查上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工业产权权利人通过法律授予的权利包括禁止权、知情权、损害赔偿权。
根据《专利法》第9条规定: 未得专利所有人的许可,任何第三者不允许生产、供应、使用或者使专利产品进入市场,或者为了以上目的引入或者占有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139条规定: 1。专利所有人有权要求违反第9条规定使用专利的人停止侵权。
2。如果存在故意或者过错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如果过错行为程度轻微的,法院可以确定以补偿代替损害赔偿。
补偿额范围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之间。
设计知识产权商标在知识产权领域非常重要,因为除了常见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之外,还有颜色商标和立体商标(也称三维商标)。
例如保时捷的车体,还有复活节的兔子都是立体商标。
关于确定一个商标是否受到侵犯,《商标法》第14条规定:禁止第三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易使公众产生混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或者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使用同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判决时,采用交替效应原则。
这个原则的意思是,在判断是否侵权时,经常需要同时考虑多种因素: 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知名度(广告、销售额、使用时间),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其 个因素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被另一因素取代。
这样一来,对法律的使用比较灵活。
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比一般商标要强得多。
根据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著名商标的保护是跨行、跨类别的。
任何产品的外观,包括产品的包装,都可以注册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保护的门槛很低。
一般来说,对设计的艺术性的要求不高。
但是,这样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也有限,主要限于差不多完全一致的模仿。
可以说,设计越有新颖性,保护范围也越大。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德国未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也受保护。
如果新产品的设计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观设计的要求,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享受三年的保护。
这种未注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用来禁止一对一的模仿。
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与中企应对之策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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