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深圳大学侵犯美国麦克罗斯夫特注册商标案,深圳宏亿发塑胶与公明镇工业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深圳大学侵犯美国麦克罗斯夫特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深圳市工商局受理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商标注册人美国麦克罗斯夫特公司的投诉: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以下简称反光材料厂)生产、加工“Microsoft”、“MS-Dos”标识,侵犯了美国麦克罗斯夫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深圳市工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查明: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根据自称为台湾微软股份有限公司的李德仁及其国内代理人马良(广西桂林衡量具刃具厂产品经销部副经理)提供的由“台北市政府”发给的《台北市政府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台湾“经济部”发给的《经济部公司执照》复印件一份,台湾“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发给的《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并根据台湾微软股份有限公司任命马良接洽国内生产镭射全息“Microsoft”、“MS-Dos”标识业务委托书一份,“Microsoft标识模具一个,于1991年6月10日、7月30日、11月4日与马良分别订立了三份加工”Microsoft “、”MS-Dos“标识的合同,并于同年7月24日开始生产。
截止到1992年1月,共生产”Microsoft “标识282849枚,已交付269630枚,收取加工费55381.51元港币;生产”MS-Dos“标识211617枚,已交付211260枚,收取加工费83759.90元港币。
同是韦取制版刀模费34000元港币。
总计收取港币共173141.41元,折合人民币131587.47元。
库存尚未交付的13576枚标识以及”Microsoft “、”MS-Dos“标识的模具由深圳市工商局封存。
深圳市工商局认为,使用在光盘等商品上的”Microsoft “、”MS-Dos“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美国麦克罗斯夫特公司,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为马良制造加工”Microsoft “、” MS-Dos“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第(2)项(1993年修订前)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深圳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39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于1994年4月对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的侵权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 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22375.97元人民币(以侵权所获得润计算);3。 处以非法经营额131587.47元人民币20%的罚款,计26317.49元人民币;4。 依法收缴被封存的标识和模具;5。 委托加工人马良的侵权行为移交广西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
在深圳市工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后,美国麦克罗斯夫特公司认为:1。处罚额偏低,应以法定最高额处罚;2。以利润赔偿法计算赔偿额偏低,而应以其实际损失额2000万美元计算。
因此,该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广东省工商局贪污维持了原处理决定。

深圳宏亿发塑胶与公明镇工业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亿发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宏亿发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门墩金运路38号大埔陶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安区公明镇工业总公司超然塑胶制品厂(下称超然厂)。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田察工业区。
负责人:吴桂兴。
委托代理人:唐映松,该厂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超然制品厂有限公司(下称超然公司)。
地址:香港新界葵涌打砖坪街49-53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然。
委托代理人:唐映松,宝安区公明镇工业总公司超然塑胶制品厂经理。
原审被告:联通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联通黄页深圳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茂商业中心4层。
负责人:陈镀,该公司总裁。
原审被告:联通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下称联通黄页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15号光大国信大厦3207室。
法定代表人:余晓芒,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清理,基本情况不明。
上诉人宏亿发公司因与超然厂、超然公司及张清理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知产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联通黄页深圳2002工商消费分类指南》是联通黄页深圳公司出版发行,宏亿发公司在该电话簿的广告部分刊登了一页彩色广告,宏亿发公司刊登的广告所涉及的六幅作品与超然厂和超然公司主张的六幅摄影作品相同。
宏亿发公司刊登的涉嫌侵权广告是由张清理负责设计完成。
宏亿发公司支付了涉嫌侵权广告的广告费及设计费等,这些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争议的超然厂和超然公司是否为其主张的六幅作品著作权人问题。
经审理查明超然厂和超然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六幅作品为其对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物的摄影作品。
超然厂和超然公司主张其拥有作品著作权的证据为:超然公司于1998年委托香港敏达传艺公司设计并印刷的广告彩页,2000年委托深圳市方加圆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并印刷的彩页。
上述两份彩页有超然公司和超然厂的署名。
超然厂和超然公司同时提供了其中四幅作品的反转片。
宏亿发公司等认为超然厂和超然公司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所主张的六幅作品著作权人,但没有提供他人是该六幅作品著作权人的证据。
为此,法院确认超然厂和超然公司是其主张的六幅作品的著作权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由张清理设计的并经宏亿发公司刊登的广告是否剽窃超然厂和超然公司六幅摄影作品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超然厂和超然公司主张的六幅摄影作品发表的时间在2000年之前,张清理设计完成的时间在2001年9月之后,宏亿发公司发表的时间在2001年底, 宏亿发公司等均确认宏亿发公司刊登广告的作品与超然厂和超然公司主张的六幅作品相同,但又不能提供其广告作品创作的合法性。
为此应确认宏亿发公司刊登广告中的作品是剽窃超然厂和超然公司的摄影作品。
对当事人争议的超然厂和超然公司主张赔偿50万元损失的问题。
超然厂和超然公司没有提供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损失的直接证据,其主张50万元的理由是根据其定单减少, 宏亿发公司使用超然厂和超然公司作品的方式和侵权作品的数量等单方估算所得, 宏亿发公司等对此不予确认。
法院对超然厂和超然公司主张赔偿50万元的事实不予确认,本案的赔偿问题将根据各被告的实际收益情况酌情确定。
张清理设计侵权广告实际收取了设计费人民币3750元。
2001年1月28日, 联通黄页深圳公司与宏亿发公司签订了《联通黄页号码簿广告合同》,由宏亿发公司支付给联通黄页深圳公司25000元广告费。
该合同已实际履行。
《联通黄页深圳2002工商消费分类指南》为非卖品。

深圳新特药公司侵犯日本大幸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投诉,于1994年7月21日对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正在销售和库存的价值人民币356829.98元的36628瓶”和泉“正露药丸进行了封存。
经查实,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于1993年6月向广东省普宁县卫生医药服务部购进”和泉“正露药丸47990瓶,在该局对其调查时,已经销售10420瓶,销售额为人民币108344.22元。
深圳市工商局认为:使用在药丸商品上的”正露“商标,由(日本)大幸药品株式会社注册,逆境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销售的”和泉“正露药丸中的”正露“名称与(日本)大幸药品株式会社已注册的”正露“商标构成相同,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构成《商标法》第38条第(4)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39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之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8月29日对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消除被封存药丸上的”正露“标识,商标与商品不能分离的,责令销毁;3。处以非法经营额465174.20元人民币的30%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139552.26元;4。对普宁县卫生医药服务部的商标侵权行为,交由普宁县工商局处理。
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议申请,只是请求减免处理,但该请求未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
在事隔3个月后,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又向该局法制处提交申诉书,申诉的主要理由为:(1)”正露“商标有效期已到,只是提出续展申请可认为商标续展未经批准,该商标权不应受法律保护,认为该局处理失误,要求撤销。
(2)该公司经销的只是”和泉“正露丸,与”正露“商标不易造成误认。
(3)该局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后,造成36万元损失,请求赔偿。
根据申诉理由,深圳市工商局认为:”正露“商标在决定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是商标权利人权利的延续。
续展商标的有效期是在该商标期满次日起计算的。
商标局已准予”正露"商标续展,应依法受到保护。
对侵权人进行立案查处是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的,不存在任何失误之处,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大学侵犯美国麦克罗斯夫特注册商标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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