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被判侵权,《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被判侵权


一、基本案情: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硕星公司、维动公司需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0万余元。
这是全国首例涉及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案件。
《奇迹MU》是韩国(株)网禅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
壮游公司经授权获得中国地区的独占运营权及维权权利。
2013年,硕星公司未经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独占性授权维动公司运营。
该游戏与《奇迹MU》在前400级三大角色名称技能、等级设置、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方面均相同或基本相同。
壮游公司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诉游戏侵犯其著作权。
维动公司在运营宣传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内容,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壮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5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二、审理: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
经比对,《奇迹神话》游戏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硕星公司、维动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时,维动公司在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易引人误解的内容,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奇迹”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诉游戏名称与其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余元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硕星公司、维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类电影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在于其表现形式由连续活动画面组成,涉案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也是连续活动画面,玩家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而产生的不同选择,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故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备类电影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属于类电影作品。
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的宣传内容易引人误解为被诉游戏与《奇迹MU》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鉴于壮游公司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故对赔偿数额酌情调整,变更硕星公司、维动公司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其余维持原判。
三、司法观察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对于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及司法保护路径审判实践及理论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此外,在该案审理中,根据原告损失远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赔偿额的客观事实,综合考虑游戏商业价值、侵权程度、合理使用费和壮游公司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等诸多因素,确定了410万余元的赔偿金额,这无疑对该领域潜在的侵权行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分  类】 知识产权【时 效 性】 有效【颁布时间】 1967.07。14【实施时间】 1970.04。26【发布部门】 斯德哥尔摩全文缔约各国有志于在各国之间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
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
特协议如下:第一条 成立本组织兹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条 定 义本公约中:(1)“本组织”系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缩写WIPO);(2)“国际局”系指知识产权国际局;(3)“巴黎公约”系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4)“伯尔尼公约”系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5)“巴黎联盟”系指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6)“伯尔尼联盟”系指根据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洛迦诺协定第 一 条  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1)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
(2) 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
(3) 国际分类法应当包括:(i) 大类和小类表;(ii) 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iii) 用法说明。
(4) 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依照第三条规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
(5) 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
(6) 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7) (a) 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
(b) 第五条所述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本组织”)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
第 二 条  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1) 除本协定规定的要求外,国际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
然而,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
特别是本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
(2) 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
(3)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
(4) 在选择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中的用语时,专家委员会应相当谨慎,避免使用含有专有权的用语。
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语并不表示专家委员会对该用语是否含有专有权的意见。
第 三 条  专家委员会(1) 专家委员会应当承担第一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所述的任务。
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在专家委员会都应当有代表,该委员会应当按照出席国家的简单多数所通过的议事规则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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