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美国法院宽容对待软件行业,美国版权产业缘何能唱经济“主角”

美国法院宽容对待软件行业


作为软件行业的龙头老大,微软公司(以下简称为微软)的案件从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在微软诉AT&T公司一案中同样如此,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微软胜诉。
这一判决表明美国法院对软件行业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上是相当宽容的。
专利属地主义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专利属地主义之下,各国均有权决定本国的专利制度,而专利权也仅在该国有效;如果专利受到侵害,只有该国法院才有管辖权。
专利权人如果想使自己的专利在他国得到保护,需要向他国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
美国也一直遵循属地主义原则,但这种状况从1972年的深南公司案开始有所改变。
深南公司案中的原告是一家在美国拥有虾的加工机器专利的公司,被告深南公司在美国生产该机器的所有部件,并将这些部件出口到原告未申请专利的国家,由买方依照其提供的安装手册进行组装。
原告认为,尽管被告在美国并未直接制造和组装机器,但因为被告的协助与引诱,以至于形成在美国境外生产专利产品的事实,这构成对美国专利的非直接侵害。
但最高法院最后还是认为,美国的专利法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
深南公司案表明:出口专利产品的部件至境外组合的行为并不违反专利法。
美国国会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为了有效阻止仿冒专利产品部件的出口,遏制仿冒者通过从美国提供专利产品部件到境外组装以规避专利法的行为,1984年美国专利法增订了现行的271(f)条,将“从美国出口专利产品部件到国外组装侵害成品专利”的行为,列为专利侵权行为。
该条规定成为美国专利法中的域外效力条款。
这一域外条款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于具有无形性、易传播性、易复制性的软件行业一直存在很大的难题。
美国最高法院在微软与AT&T的案件中对此作出了解释。
AT&T在美国拥有一项语音数字编码和压缩专利,这种技术可以对语音文件进行压缩,使之变小更容易进行传输和储存。
微软承认,由其开发的Windows操作系统中嵌入了语音处理技术。
该操作系统经过安装,电脑就可以处理语音信号。
这样的电脑就成为AT&T可主张权利的对象。
AT&T表示:微软从美国境内提供侵犯AT&T专利保护的电脑部件(指Windows操作系统),供境外组装(安装到电脑中使之可以处理语音信号),违反专利法271(f)条,构成专利侵权。
而微软辩称,微软只是将Windows操作系统以原始版本形式(MasterVersion,有的译为母版或主版)发送给国外的制造商,由这些制造商制成Windows操作系统的拷贝版的光盘,不能直接为计算机读取,因此不属于专利法271(f)条所说的部件。
并且,国外制造商在境外进行安装用的拷贝版,是在国外制造的,不是微软从美国提供的,因此只能适用国外的专利法。
在地方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看来,微软向国外制造商提供原始版本的行为符合专利法271(f)条所规定的“从美国向国外提供部件”的情形,软件的复制行为已经包含在软件的“供应行为”之中,因此判决微软败诉。
微软认为,上诉法院的裁决是令人担忧的,因为它强加给在美国进行研发活动的公司过多的责任,而在海外进行研发的公司却无需承担同样的责任。
甚至微软还不无威胁地表示,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败诉,微软公司可能会将研发业务转往国外,以躲避美国专利法的管辖。
在这起诉讼案中,布什政府认为,如果判决微软败诉,美国软件公司将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以下四点:第一,专利法271(f)条要求所提供的部件必须直接是用来组装产品的。
微软公司的原始版本不能直接安装,所以不能认定为271(f)条所说的部件。
第二,拷贝相当于一种制造行为,与提供行为可作明显区分。
271(f)条的规定是针对从美国提供的部件,并非是在国外生产或制造的,本案中在国外组装的部件,事实上是由国外制造商所制造的拷贝版。
第三,关于本案中的域外效力。
最高法院解释,在专利领域中,发生在国外的行为通常由国外法来管辖,如果适用271(f)条来审理本案,就必须扩张对“部件和从美国提供”的解释,而这种扩张解释已经超越了法院的职权。
如果AT&T想要防止软件在国外拷贝,就只能通过获得外国专利,行使外国专利的方式得到保护和取得救济。
第四,关于本案是否会留下法律漏洞。
最高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交给国会。
如果国会认为本案判决使得“到国外制造软件拷贝版”形成了法律漏洞,那么国会应当修改立法弥补这一漏洞。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挽回了微软高达数10亿美元的赔付损失,此判决不仅有利于微软,更重要的是,也使美国的其他软件公司因此摆脱涉嫌违反专利法271(f)条的困境。

美国版权产业缘何能唱经济“主角”


近年来,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知识创新为动力的版权产业迅速崛起,在许多发达国家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期发表的报告再一次彰显,美国版权产业继续成为美国最大的也是增长最快的经济行业。
这一研究证明,知识密集型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对于美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我国业界了解美国版权产业现状及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今,以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为核心的文化服务贸易,对于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文化产品的引进和输出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6年报告》(以下简称2006年报告)是由斯特伍·斯威克经济学家公司为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准备的,是该经济学家公司在过去16年来代表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简称IIPA)完成的一系列成果之一。
这个最新报告再一次证实,在对经济实际增长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方面,版权产业都超过了美国其他经济行业。
版权产业继续雇佣大量工人,而这些工人的佣金大大超过美国其他行业工人的平均水平。
版权产业的四大类在此前有关版权产业10份经济报告的9份中,笔者把版权产业分为四大类: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与发行有关的版权产业、版权及相关,这是在1990年第一个报告中界定的分类法。
在2004年报告中,笔者仍然使用了四分法,但为了与国际标准一致,采用由WIPO界定的4种版权产业分类: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
核心版权产业是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原创、生产、发行、或展览版权产品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报纸、图书、期刊、摄影、录音、音乐出版、广播和电视播放、商用及娱乐软件等;部分版权产业是指那些部分产品为版权产品的产业,这部分产业包括纺织品、珠宝首饰、家具、玩具、游戏等;边缘版权产业包括那些将受版权保护和部分不受版权保护的产品发行给商家和消费者的产业,这里的例子包括为发行版权产品服务的运输服务、电讯业、批发商和零售商,正如往前的研究一样,这些行业产生的全部产值中只有一部分被视作版权产业的产值;交叉版权产业是指那些生产、制造和销售其主要功能是为了促进有版权的作品的创造、生产、或者使用的设备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制造业,CD机、电视机、VCR机、个人电脑和批发商和零售商,此外这些设备还包括空白磁带和打印纸。
以上4个部分合称全部版权产业。
据统计,2004年,美国的全部版权产业产值为13余万亿美元,其中核心版权产业产值为7.605万亿美元、部分版权产业产值为4723亿美元、边缘版权产业产值为2.4余万亿美元、交叉版权产业产值为2.48余万亿美元。
2005年,美国的全部版权产业产值为13.9余万亿美元,其中核心版权产业产值为8.19万亿美元,其余部分版权产业、边缘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产值之和为5.69万亿美元。
产业经济增值较高衡量一个产业对国家经济贡献的最好的方式就是计算该产业的增值,增值反映了特定产业在就业和资本两个方面的贡献。
美国所有产业的增值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GDP),增值是衡量美国经济规模的标准,因此,通常采用与美国政府的全国收入和产品统计相一致的方式,以便比较不同产业的相对规模和经济增长率。
笔者的研究第一次直接使用了由美国经济分析局提供的有关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和全部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贡献的增值。
美国BEA对统计中的定值美元和现值美元进行了分类,使用这一数据的另一个好处是BEA能够对主要产业进行准确分析。
在这份报告中,笔者计算核心和全部版权产业逐年实际增长率的依据是使用了定值美元。
这一数据通常用作衡量版权产业对整个美国经济年实际增长的贡献。
根据改进的计算方法,笔者评估核心版权产业在美国GDP中所占的比例从2002年的6.39%上升到了2005年的6.56%。
而在同一时期,全部版权产业在美国GDP中所占的比例从2002年的11.6%上升到了2005年11.12%。
值得注意的是,本报告所介绍的使用现值美元评估方法与已出版的2004年报告的评估方法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十分重要的。
2003年、2004年、2005年的增值都是采用新的方法评估的。
笔者报告了2002年至2004年和2002年至2005年美国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按定值美元计算),同时也报告了美国全部国民经济的实际年增长率,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和全部版权产业每年的增长率达到了7.0%。
如此相对照,2002年至2004年、2002年至2005年美国全部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分别只有3.46%和3.48%。
从2002年起,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和全部版权产业的增长率是美国同期全部国民经济增长率的2倍。
鉴于美国版权产业的增长率是全部国民经济增长率的2倍,笔者认为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价值巨大。
核心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的实际的增率的贡献从2003年的14.12%波动到2005年的12.96%,而全部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的实际年增长率从2003年的23.28%增加到2005年的23.7%。
考虑到美国2005年的实际GDP值从10.755万亿美元增加到了11.135万亿美元,几乎增加了380亿美元,据此,如果加入适当的参数,笔者认为美国全部版权产业的贡献率接近了24%。
有利于劳动就业象过去一样,笔者主要是评估2002年至2005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和全部版权产业雇佣工人的数量。
这份报告的评估程序采用了2004年经济报告的方法,力求获得的雇佣工人数量与NAICS和ISIC分类体系保持一致。
2002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为550.34万人。
核心版权产业在2003年和2004年其雇佣的全部人数有所下降,但到2005年有所回升。
2005年,核心版权产业雇佣的人数达到了538.04万人。
比2004年增长了36.4万人。
2002年,美国全部版权产业雇佣的人数为1154.8万人,其总数在2003年有所下降,但在2004年和2005年有所回升。
2005年,全部版权产业雇佣工人的人数为1132.56万人,比2004年的总人数增长了119.1万人。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九)


法律分析: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长的行为构成违法,对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造成学生辍学的行为,强制主体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他们对违法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政府还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前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美国法院宽容对待软件行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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