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欧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值得关注

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


立法概况:1.1992年,欧共体对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农产品采取了“地理标志特别立法”;2。欧洲经济共同体208192号条例: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条例;3.2006年修改条例;4。欧洲理事会51006号条例;5.2006年3月,欧盟制定了更加高效并与WTO全面匹配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51006号条例”,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对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s)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s)的注册。
条例的范围: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s)指:用来描述某种农产品或食品的某个地区、某特定地点、或在特殊条件下某个国家的名称。
源产自该地区、特定地点或国家,并且其品质或特点主要或全部来自于特定的地理环境、固有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以及在规定的地域生产、加工和配制这些因素。
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s)指:用来描述某种农产品或食品的某个地区、某特定地点、或在特殊条件下某个国家的名称;源产自该地区、特定地点或国家,并且该地域赋予产品特殊的品质、声望或其他特点,并且在规定的地域生产、(或)加工和(或)配制。
提供的保护:一、任何滥用、模仿或暗示,即使真实来源已经指出、受保护的名称是翻译的、受保护的名称带有“式”、“方法”等类似表达;二、对产品的产地、来源、本质、主要特点的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三、对产品真实来源误导公众的任何其他行为。
地理标志的重要性:1。帮助生产者通过向消费者提供生产方式保证及品质保证来获得更高的产品价格优势;2。提高产量并促进区域的发展;3。带来生产链上高附加值的更好分配;4。给原产地带来更多利益;5。防止产品的在异地的生产;6。鼓励产品的多样性,从而保证物种的多样性、保护当地的专有技术和自然资源;7。对旅游业具有正面的影响。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值得关注


法律分析: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长的行为构成违法,对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造成学生辍学的行为,强制主体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他们对违法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政府还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前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欧盟科技发展概况


2004年是欧盟一体化建设与发展历程中不平凡的一年。
2004年5月1日,欧盟东扩成功,中东欧10国正式加盟。
欧盟的扩大将对欧盟一体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科技发展方面,东扩的成功增强了欧盟科技大联合的实力;第六个框架研发计划实施进入第二年,加快了欧洲研究区建设的进程;知识经济社会建设取得重大成果,进一步完善了创新与创业体系;广泛开展的“欧洲与基础研究”的大讨论统一了思想,整合了研究机构,加大了基础研究的力度;以人为本,制定了科技人才培养与自由流动行动计划,有力地推动了智力资源开发;为了落实欧盟里斯本战略,确保“至2010年将欧盟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最具国际竞争力”的欧洲国家联合体,筹划制定欧盟科技发展六大战略;伽利略计划开始实施;对国际热核实验堆(ITER)计划的新思考等重大举措与活动清晰地显示了2004年欧盟科技发展的轨迹。
一、科技政策动向2004年是欧盟研究制定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最为活跃的一年,其宗旨就是为加强欧洲科技联合,促进科技进步,振兴欧洲经济,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进程服务。
(一)重振欧洲基础研究2004年1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表题为“欧洲与基础研究”的大讨论指令性文件,号召并组织欧洲科技界与民众积极参与,为的是在新的严峻形势下调整欧洲基础研究结构、增加投入、制定新的基础发展战略、提升基础研究实力与国际竞争力。
目前,这场大讨论意见已接近一致。
其主要观点集中地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分析欧洲基础研究面临的严峻挑战,找出其优势与弱点,从而制定未来的欧洲基础研究发展战略;二是通过讨论和反省,澄清、确定及补充大讨论所涉及的有关欧洲基础研究的重要问题;三是提出了振兴欧洲基础研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的建议,确定了基础研究在欧洲研究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切实可行的新措施。
根据大讨论中大多数人意见与建议,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如下重振欧洲基础研究的新对策:(1)创建“欧洲研究委员会”并设立“基础研究基金”,提升基础研究的泛欧性,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逐步使欧洲基础研究的主导权由成员国政府转移到欧盟委员会。
(2)调整欧洲基础研究结构,筛选出优秀研究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其研究条件,使它们成为欧洲基础研究的中坚力量;经费由欧盟、成员国及私人3方面承担。
(3) 欧盟要加强与各成员国的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各成员国在基础研究领域的积极主动性,共同促进欧洲基础研究的发展。
(4)各成员国必须坚决执行欧盟“至2010年使科研经费总额占其GDP 3%”的行动计划,并把基础研究也列入其计划中。
(5)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私人对基础研究投资,并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6)引进美国国家科学基金(NSF)机制,扩大研究人员的自由度,重视和支持个人或小组自选的研究项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7)鼓励并扶持对包括交叉学科在内的新理论、新思想的探讨,对研究及试验项目的选择采取优胜劣汰机制,确保优秀项目顺利进行。
(8)实行研究人员竞争与奖励制,进一步完善研究人员培训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吸引国外智力人才,尤其是顶尖人才来欧洲工作。
(9)建立“ERAMORE”欧洲研究人员流动网络,鼓励并支持各成员国研究人员的自由流动,为他们的旅行、安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10) 继续加强欧盟框架研发计划优秀项目网的建设,充实基础研究内容,加大计划研究立项的力度,增强框架研发计划项目的优势互补性。
(二)制定欧盟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2004年6月16日, 欧盟委员会发表了《科学与技术-欧洲未来发展的关键》的战略性文件。
它是欧盟东扩成功后,确保里斯本战略规划如期实现的重大举措,也是欧盟坚定不移地推动欧洲科技大联合,以科技进步振兴经济,提高民众生活质量,促进政治稳定,逐步实现一个团结、强大和繁荣的“大欧洲”的战略决策。
为了进一步发挥欧盟研发行动的影响力,欧盟决定今后的研发活动需要围绕以下6大战略目标进行:通过实验室合作创建欧洲研发优势地区;发挥欧洲技术首创精神;通过泛欧研究团队的竞争,增强基础研究的创造能力;使欧洲变成最能吸引顶尖研究人员的欧洲;加强欧洲利益的研究基础建设;强化国家研究计划的协调。
(三)加大智力资源开发战略实施的力度
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值得关注 的资讯,可以咨询 造物网。
(造物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