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影响国际注册的各种变更指的是什么

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


当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用到自己所制作的录音录像去进行一系列有关经济的活动时,需要签订著作权合同。
但是很多制作者却不清楚究竟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
接下来由 小编带大家了解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1、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合同。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必须注明剧、词、曲作者、表演者姓名,尊重作者、表演者的署名权和肖像权。
以拍摄一个短剧为例:制片方首先要与剧本作者、短剧中所含歌曲的词、曲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一定要审慎查明这些作品是不是原始作品,即是不是经过改编、翻译等再创作的作品。
如果属于这类作品,还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签订合同。
这样才能保证不吃官司。
其次,要和演员签订表演合同。
在录制的作品中,保障上述人员的署名权,且不得严重歪曲作品和表演者形象。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有哪些?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影响国际注册的各种变更指的是什么


影响国际注册的各种变更,是指商标国际注册后由于这种或那种原因而导致该国际注册的变更。
(1)变更的类型。
主要涉及:商标国际注册后申请领土延伸;转让;撤销;删减商品和服务;变更所有人名义或地址等。
A、商标国际注册后申请领土延伸。
如果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没有指定对商标予以保护的国家,或者商标在取得国际注册时欲指定保护的国家当时还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但以后该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或者由于所有人方面的原因使得商标被驳回,因上述原因导致国际注册款能延伸到有关国家的,均可以在国际注册之后,或就全部商品或服务,或就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领土延伸。
这样的申请属于变更的范围。
B、转让。
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全部转让是指国际注册所有权的全部转让,部分转让是指国际注册部分商品或服务,在部分有关国家的所有权的转让。
这两种转让方式也在变更的范围以内。
但是,如果国际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一个无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人,不能在国际注册簿登记转让,并且转让人国家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撤销该商标。
C、撤销。
撤销是指国际注册簿在录的某商标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并在所有有关国家的撤销。
这种撤销也在变更范围之内。
D、删减商品和服务。
删减商品和服务实际上是部分转让的一个方面,因而也在变更范围以内。
E、变更所有人名义和地址。
国际注册所有人名义的变更是指所有人更改了自己的名称。
地址的变更有可能是所有人搬到另一个地方所致,也有可能是原所在地未动,但街名门牌号码被政府更换了。
(2)变更申请。
即商标所有变更以上事项,需经所在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填写国际局提供给主管机关的申请表格。
国家主管机关签字并注明日期后寄交国际局。
(3)国际注册的续展。
国际注册续展是指商标国际注册期满后的继续注册。
A、续展注册的内容。
续展注册的内容必须与上一期注册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允许有任何变动。
B、申请续展的时间。
所有人在其国际注册期满的前一年内可以申请续展。
若超过这个期限,所有有在缴纳续展注册和附加费后可以在国际注册期满后的半年宽展期内提出申请,申请续展注册的,需填写国际局提供给主管机关的申请表格。
对于部分转让的国际注册,其续展手续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办理。
C、续展有效期。
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年。
(4)缴纳规费和国家规定手续费

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一、  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方法上,我国与其他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的国家大致相同,即以首次发表(或公开放映)后若干年来计算。
只是我国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在这些国家中属于较长之列,意味着我国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二、  出版社的版权保护是永久。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三、  在著作权的期限内,长版权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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