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保护音乐产权,如何合理使用音乐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

保护音乐产权,如何合理使用音乐作品?


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在国外已经相对来说比较成熟,但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是从最近20年才开始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从国内社会来看,《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已经相继出台;从国际环境来看,我国已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且签订了TRIPS协议。
因此,为了顺应国内、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重需求,我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明显增强,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合法的使用音乐作品成为其关注的焦点。
一、《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需不需要获得相应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种是著作人身性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二种是著作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著作权共计12项具体权利。
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店堂、商场的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一词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
基于上述对“表演”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直接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表演话剧、朗诵诗词歌赋等;二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者录像制品等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音乐作品,通常称作机械表演。
经营者通过技术设备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机械表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二、关于合理使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在给予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制。
其中,“合理使用”就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主要限制之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被播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的欣赏,则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
如此一来,就可以不通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不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
那么,经营者在其店堂、商场中播放背景音乐属不属于“合理使用”呢?关键问题就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
笔者认为,这里的“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单个自然人或合理的自然人群体(例如家庭)但是,如果使用的主体并不是“个人”,则对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可能存在侵权的问题。
比如:在超市中播放背景音乐,其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应当认为是法人的超市,被播放的音乐所娱乐的对象是每天进入超市消费购物的不特定的消费群体,超市内播放背景音乐可以间接促进消费者的消费从而达到营利性目的,起到了商业上的使用目的,而非“合理使用”中的“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
所以,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不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在关于对商家侵权使用背景音乐的司法判例中,法官也认为,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然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
因此,未经授权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有的经营者认为,其对作品的“表演”,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并以此法律条款进行抗辩,认为其对音乐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第二十二条该“合理使用”的范围。
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包括机械表演,而是特指现场表演。
因此,经营者对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并不属于此条“合理使用”的范畴,并不可以以此条规定而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
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时候很难分别,二者往往是互相联系的。
例如,有一种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大段删除与变更,这就从整体上破坏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
这种行为一般也可以认为是对作者作品的擅自修改;又如在音乐作品上,经常有未经作者同意,改动歌词,改变演唱感情,改变曲调速度等行为,这些行为一般被认为是侵犯修改权的行为,但若该修改行为影响到了作者的人格时,则被认为是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可以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侵犯修改权的行为不一定侵犯作品完整权,但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则必然侵犯作者的修改权。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
二者主要有以下不同:(1)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方面而言的,即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
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从消极角度而言的。
因为作者只有当该权利被侵犯时,才会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
(2)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因为歪曲、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
而修改权一般只是对作品的内容改动,而不涉及作者人格。
如有人将某作家的严肃作品改得庸俗不堪,或是将某作词家的高尚的音乐作品换成下流的内容,这些都已经不是修改,而是歪曲、篡改作品。

假冒商品困扰欧盟市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14、220条的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保护音乐产权,如何合理使用音乐作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 的资讯,可以咨询 造物网。
(造物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