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专利无效的理由

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2、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专利无效的理由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申请行使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情形;未按要求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等情形。
关于专利侵权的,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直接侵权行为。
1、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2、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产品、发明;3、行为人直接销售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4、行为人直接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口;5、行为人假冒他人的专利,为了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不经专利权人的允许,直接将专利产品对外销售,获得了很多的不法利益。
就算行为人可以提供产品的来源,但是这种行为依然属于侵权行为,需要立即停止;二、间接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不属于直接构成侵权,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诱使他人帮助自己侵害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1、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提是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2、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3、向侵权者发警告函(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上,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2、行政责任,专利侵权的行政相对较小,不象侵犯商标权那样会受到罚款处罚,企业对此并不在意。
3、刑事处罚,侵犯专利权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3、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走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规定。
4、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规定。
5、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利“的规定。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措施”的规定。
8、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明文规定的“科学发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植物新品种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不予授予专利的范围。
10、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属于在后的申请人,违反专利法关于“两人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在先申请人已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排斥了第三人获得专利权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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