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有哪些证据,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探讨

专利侵权有哪些证据


一、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侵权者确切姓名,所住的地方、所在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的数量、企业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
再了解这些情况后,专利伦敦侵权人要察觉什么样的策略就比较清晰,在司法过程中可以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我们知道如果构成专利侵权,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处理侵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证明侵权者侵权行为的真实性。
其中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产品的目录、销售的发票、买卖的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有权利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
二、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
三、如果有人向法院起诉你侵犯了他的专利权,法院在受理后,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必须提交答辩状。
在这段时间内,应该做下列工作:1、立即聘请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调阅原告的专利文件,了解案情。
2、配合专利代理人收集材料,准备文件,在十五天的答辩期内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3、研究起诉状内容和原告证据材料,收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诉证据,配合代理人撰写答辩状,一方面提供专利无效请求证据,请求法庭依法中止诉讼程序;另一方面针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和证据,提出答辩和反诉。
一般情况下,在十五天答辩期内向专利局提出无效请求的,法庭会中止诉讼程序,等待专利局对无效请求的决定。
此后,一方面由专利代理人完成整个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另一方面,研究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一步收集反证证据,等待无效决定作出后法庭的再次开庭。

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探讨


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有关网络传播过程中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也应运而生,“避风港原则”便是其中之一。
“避风港原则”一般是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而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该原则的适用减少了网络空间提供型、搜索链接型等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刺激了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壮大。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所提供的服务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样化。
在这些复杂的网络服务面前,法律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除了著作权之外,还可能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其他侵权责任,在这些潜在的侵权案件中,平台提供者究竟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共同侵权责任,它们又能否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关互联网的现行法律规定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普遍认为,以上两条规定暗含了“避风港原则”的内容,但是仅涉及著作权问题。
随后,2005年公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2006年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规定,但也还只是涉及著作权。
2009年12月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规定,属于“通知+删除”的模式,可以认为属于“避风港原则”的体现。
而且,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侵权行为的客体仅限于著作权,这也就意味着商标权、专利权等其他合法权利也应被涵盖在其中。
专利案中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与网络传播内容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十分类似,电商平台、APP应用商店也有可能销售侵犯专利权的商品。
因此,也理应对电商平台、APP应用商店等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商给予类似的“避风港”庇护。
那么,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采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呢?同样可以参考著作权的情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5 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侵权抗辩条件: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称网络作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作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法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网络作品。
对于专利权来说,除了条件4之外,其余4项似乎都应满足,方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再者,经营模式决定了平台商在网上交易中的参与行为和控制能力,直接影响注意义务的高低和责任归属。
在适用“避风港原则”时,电商平台同样要实行完整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规则。
例如,在电商知识产权方面走得较前的淘宝网等平台,已经根据这一原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数据显示,2011年,淘宝网共删除侵权商品链接达6320万条,处罚侵权行为的会员70.2 万人次。
其中,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相关侵权链接870余万条,通过淘宝网日常监管机制删除超过5400万条。

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流程应该怎么走


一、  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流程应该如下走:1。宣布开庭;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  一般专利侵权的认定条件如下:1。实行的行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2。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实施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
提醒您,《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  专利权侵权纠纷如下维权:1。当事人可以彼此协商解决;2。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执行。
专利侵权有哪些证据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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