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医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医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摘要:医药知识产权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问题,其特殊性表现在医药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法律规定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其复杂性表现医药知识产权的涵义非常广泛,涉及医疗卫生、预防保健、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
在本文作者仅以医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为讨论议题,分析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法规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保护性规定,探讨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领域专利权保护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
Abstract:Health car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is deemed as a special and complex issue, which distinguishes itself from other kinds of IPR with its particular nature and diffe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covers a wide range of subjects, such as medical treatment, public health preventi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harmaceutical, medical instrument, biological technology and other health related products。
In this article, the writer tries addressing the topic of the IPR protection for health care industry, especially the topic of patent protection, based on a detailed analysis of existing laws,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n China, and exploring more viabl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otect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s。
医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著作权;医药产品;医疗器械;中药;西药;生物技术;专利侵权Key words:Health Car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patent; trade mark; copyright; health care product; medical instrumen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pharmaceutical; biological technology; infringement of patent;专利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这种兼有物权和债权特性的民事权利体现在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医药产品领域,更突显其非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知识产权是指特定法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领域中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工业产权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限于工业领域,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业秘密;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著作权又称版权,保护对象包括作品、计算机程序等。
医药知识产权是前述各类权利在医疗卫生和生物医药领域的具体表现,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等医药产品的专利、技术秘密、工艺指标和参数;需要保密的配方、秘方、产品信息及说明书;各类医药商标、商号和商业秘密; 医药领域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合作和转让、项目投资等经营管理信息;医药科研文献、计算机软件、图文作品等。
一,《专利法》的沿革及其对医药产品的专利保护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但当时的专利法对医药领域产品不予专利保护。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1993年1月1日实施,修正后的《专利法》开始对包括医药、生物、化学和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领域的产品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同时,为保护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1993年1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为国外药品生产商提供除专利保护外的另一种保护体系,目的是给予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的药品在中国市场的专有权。
2000年08月25日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
我国政府批准加入了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部分修订,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要求。
纵观我国专利法律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重视,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保护措施益加具体,具体规定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大量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中得到具体体现。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目前来说,药品的专利期限作为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仍然和其他发明专利一致为二十年。
但考虑到药品研发周期长,从申请专利到实际上市用时长的问题,中国未来可能将医药品的专利保护期从目前的20年延至25年,或建立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向发达国家看齐。
同时取消抗癌药等药品的进口关税。
对于我国而言,加大对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医疗行业创新发展,研发出更多创新药和精密医疗器械,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建立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
另一方面是可以通过更好地保护传统中医药,发挥其在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中的独特作用。
目前,我们在加大专利对中医药保护的同时,也在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更好地保护传统中医药。
印度一九七零年正式通过的《专利法》废止了一九一一年的《专利和设计法案》,从此形成了印度本位的防御性专利政策。
相关研究显示,此举让印度药企能够大举效仿和改进国外的医药发明。
其主要原因就是印度对跨国药企专利采纳的严格解释标准以及经常使用的强制许可条款。
为什么这种有利于印度的“标准解释”,能够获得“全球社会”的接受和认可?实际上,挑战世界专利标准的力量,首先来自于印度草根组织和全球网络的联盟。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构并没有将专利反驳理由定义为“印度的国家利益和印度人民的福利”,而是将其界定为“全球患者团体”的福音。
围绕印度多个药物专利案出场的跨国民间网络,包括第三世界网络、卫生全球获取项目、无国界医生组织等等。
它们集中了“最不发达国家”的道义力量、全球卫生系统的价值诉求、跨国非营利组织的政策支持等等,使其通过一个跨越国界的法律场域、动员了全球的道义力量来对抗跨国药企对专利法的垄断性解释。
二零零六年五月,印度在世贸组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过渡期满之后,就开始遭遇第一起药品专利跨国诉讼。
药业巨头诺华公司就印度专利局的决定,向印度高等法院提出诉状。
但在开庭当天,来自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近三十万公众,以及无国界医生、全球健康运动、国际乐施会等组织联合发出呼吁,要求诺华终止对印度政府的法律行动。
正是通过先进的仿制药品制造技术、分销网络、民间声援、慈善捐赠体系、第三世界联盟、全球舆论共振这些全球化要素,让印度专利法这样一个在世界贸易法视角下并不“达标”的法律,获得了来自“全球市民社会”的承认,进而对抗了“西方”法律标准的正当性。
但印度的医药知识产权现状,并不利于全球医疗卫生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其行为在本质上是饮鸩止渴,如果开发新药无利可图,甚至不能维系成本,药企最终会因无法发展而放弃开发新药,最终导致医药体系陷入停滞。
要真正降低公民个人的医疗卫生成本,同时使现有的医疗卫生体系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依靠医保体系,转移支付体系进行合理的再分配,才能在保护医疗知识产权的同时,降低公民医疗卫生成本,使得人人能用药,用好药。

单位专利权人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怎么计算的问题有以下解释: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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