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人概述,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的责任

专利权人概述


专利权人概念: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还可以向其他人转让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按时向专利局交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当有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专利权人将作为被请求人出庭应诉;当专利局颁发强制许可或政府有关部门发放“计划许可”时,专利权人也将作为当事人参与该法律关系等等。
专利权人的权利: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转悠实施权,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他包括: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销售权。
1)独占制造劝,是指专利权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实际上制造要求书中所说明的那种产品的权利。
2)独占使用权,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产品的技术性能将该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利用的权利。
3)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把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的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独占权利。
2、许可权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许可权是专利权人通过与愿意实施其发明制造的单位或个人签定实施许可合同来实现的,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以许可权,一方面是因为在科学技术技术猛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诸实施;另一方面,许可权能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及时地实施。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就其被许可的权限范围来看,有以下几种:1)独占许可合同,是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利用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利的许可合同。
2)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根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享有实施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同时许可人自己仍有权利利用该发明创造,也可以与其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小、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转让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转让,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另外,专利法第10条第2、3款对专利权的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二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放弃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的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滥用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案情原告袁XX在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担任厂长职务,熟知阀门制造加工行业。
2001年2月8日,袁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被告通发厂、通发公司于2002年核准设立,从事阀门制造销售业务。
2003年8月6日,袁XX以通发厂生产并与通发公司共同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通发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止诉讼。
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955号行政判决,均以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披露了涉案专利所有技术特征为由,宣告“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恢复审理后,袁XX请求撤回对通发厂、通发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通发公司则请求确认袁XX的恶意诉讼行为,并要求袁XX赔偿其物质损失5万元。
通发公司为应对袁XX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缴纳了无效宣告请求费1500元,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裁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恶意诉讼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滥用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对此,如果不给予有效规制,势必影响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参照上述规定,如果专利权人的滥用权利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被控侵权人可以此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被控侵权人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据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由此可见,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另案提出,也可以在本案中提出,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关键取决于恶意诉讼的受害人的选择。
由于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与专利权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后果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由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和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
因此,通发公司在袁XX的涉案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对专利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本案中,袁XX作为阀门制造加工行业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应当知道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的规定和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但其却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该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进而起诉他人专利侵权的一系列的外部行为,并造成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后果,可推定袁XX主观上缺乏诚实信用,恶意申请专利并恶意提起诉讼。
在这里,专利权人的权利申请、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欺诈,权利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真正目的,均是判定专利权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始无效,袁XX起诉通发厂、通发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基础条件业已丧失。
袁XX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恶意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继而利用其形式合法的专利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行为背离了专利制度的设立目的,损害了通发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袁XX对被告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被告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被请求人袁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请求人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500元。
本案诉讼费3510元,赔偿请求受理费2010元,均由袁XX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号为:(2003)宁民三初字第188号

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危机


一、研究专利需要自己负担经费我是一位具有高级职称、在国家科研单位和教育系统工作了三十余年的科技人员。
在计划经济时代科研任务都是由国家立项拨款支持的。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很快,科学研究必须适应这种速度。
专利制度的建立,极大的鼓舞了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生产中存在的许多短平快项目已经不能只靠争取国家经费去完成,为了抓住机遇,许多科技人员的研究经费实际上都是从并不富裕的用于吃饭穿衣的工资中挤出来的。
二、专利申请和维持年费太贵专利研究出来以后,请代理人写专利申请,交申查费、检索费、专利年费等,我的两项专利,四年下来花去近两万元。
今后我每年还需交纳两千多元的专利年费。
我的第三项专利已经完成研究和中试,由于经济拮据,我已无法再申请专利了。
我的第一个专利明知在欧美日诸国具有市场潜力,但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我也无法申请国外专利。
外国人一年在我国申请几万件专利,用知识产权遏制我们,而我们的专利却因专利权人没钱,无法在国外受到保护,这样的国际竞争是不公平的。
三、专利转让市场秩序混乱研究专利难,转让专利更难。
许多中介机构和媒体趁专利权人急于转让成果的心态都在捞实惠。
我先后收到过几百封这方面的来信。
第一类多是湖南、广西、广西等地来信。
他们说从大量的专利中筛选出了你的专利,认为你的专利实用性强,市场潜力大,决定推广或购买。
其实这些人多是骗子或皮包公司,专找专利权人行骗,我一开始没有经验,让他们骗走了五、六千元。
第二类是国家正式媒体或中介推广机构,他们或说给你在重要会议上宣传推广,或说在权威报刊上发广告,或是网上发布,印制专刊,一般一次收费五百至两千元。
他们的服务不与效益挂钩,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些单位明显能够看出其目的就是为了收钱,在全国搞一次活动,预计可以收入百十万元,但专利权人能够达成转让目的的却寥若晨星。
我在这四年中曾在这里付出过四、五千元,没有任何结果。
其服务资质、方式、质量以及收费标准,应当受到质疑,应当整顿和提高,不能让他们的活动白白加重专利权人的负担。
第三类是国家正式单位组织的国际、国内专利博览会、展销会、转让会、洽谈会、融资会等,费用少则一两千,多则五六万,还有些博览会说你的专利已经评上金奖,交几千元就可办理奖状和证件。
我因交不起巨额费用,只能拒绝参加,但是也付过三、五千元的学费。
对这一部分活动国家应当加大监控力度,讲究实效,同时减免专利权人的费用,以示国家对专利权人的关爱和支持,并促进专利的转化。
四、侵犯专利权是一种潮流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许多国人都漠视知识产权。
他们不能容忍假冒伪劣产品的肆虐,却能给非法制售专利产品以宽容。
我的第一个专利设计简单,市场广阔,能为专利产品生产者和使用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从2000年投放市场以后,当年就有许多企业仿制,第二年全国就有上百家企业全部生产专利产品,老产品一下子就被赶出市场,占领了全国百分之百的市场。
虽然我的专利一年可为社会创造近百亿元的社会财富,一年可为一个小厂创造几十万元的利润,但作为专利权人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
在这种强大的侵权潮流面前,专利法显得苍白,专利权人则有螳臂当车之感。
我感到十分的悲凉和不公。
五、企业家不认同专利权我花了一万多元,先后请了四位律师,给50多家侵权企业送去侵权告知,并让律师上门交涉,只要象征性的出点费用,就可以合法使用专利,但这些企业家均反应冷淡,像躲避瘟疫一样,拒我们于大门之外,他们表示:免费使用——感谢。
要钱——没有。
你想怎么就怎么吧。
六、知识产权局管不了专利法规定,我国的专利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行政保护简便高效。
我和律师先后找过山东省菏泽市河南局、菏泽市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知识产识局。
牡丹区知识产权局的同志很认真,把许多侵权企业召集起来,宣讲专利法,说服大家出点费用,合法使用专利,不少厂家表示,愿意这样做。
但一说到出多少钱,就谈不拢了,厂子大小和经济效益都不一样,互相攀比,二、三十个厂子难于平衡,无法将谈判进行下去。
七、司法诉讼保护难专利权人最怕打官司,这是既费钱又费时的事,有理的官司打下来不一定就有利。
专利权人概述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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