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概述专利技术入股,概述有关专利的保护范围

概述专利技术入股


专利技术入股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
而就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等诸多领域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结合两者的法律规定,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
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
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
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
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
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而且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并全部体现于公司的章程之中,这样公司的章程在今后就真正成为一个公司的“宪法”,而它对公司和股东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行为。
它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三种基本形式。
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必须明确约定实施许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还是独占。
其次,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专利实施方式的限制;制造专利产品数量或使用专利方法次数的限制;实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明确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10年。
因此注意有效期限及明确约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四,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是否有共有权人,是否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专利权的缴费问题。
注意约定转让方的一些特定义务比如,提供实施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专利权的完整性的担保义务;承担如实向受让方说明订立合同前专利实施的情况等。
特别注意约定“验收标准和方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因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先进、可靠、适用而发生纠纷。
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往往会遇到对该技术成果的鉴定问题,而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极大。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
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对该技术成果组织鉴定,实质上就是对该合同的技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验收。
不符合约定验收标准的,就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知局备案。
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有以下权利,第一,可以对专利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第二,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第三,可以请求地方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注意“不争议条款”是无效条款

概述有关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的范围1、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它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显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为依据的。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受制造方法的限制,即不论用何种方法生产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是不允许的。
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
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
此外,在下列三钟情况中的设计不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A、不以商业上散发或销售为目的而摹仿一项外观设汁; B、将用于二维产品的二维平面设计应用于二维产品,或将三维产品的三维设计应用于二维产品; C、将一项外观设计复制编在一本著作中。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它又应当由反映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特征组成。
因此,确定了技术特征,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就随之确定了。
专利侵权行为证据的收集一项专利奴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
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的权成侵权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7钟。
专利权人收集侵权证据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以及能证明侵权事实的视听资料:1、书证书证是侵权证据中最主要、运用最普遍的证据。
书证种类较多,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书证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证明专利权有效性的书证,如中国专利局签发的专利证书、专利局出版的专利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的宣告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缴纳年费的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专利权转让合同等等。
这些书证主要证明有效专利权的存在、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料、该项专利依法受保护的起始时间、保护范围等。
(2)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书证如购销合同、转让合同、销售发票以及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产品配方、加工制造工艺等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3)证明侵权规模的书证如财务报表、财务单据、企业生产记录等。
这类书证的证明作用是查明侵权人侵权规模,即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是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但是,在实际上,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这类证据往往较为困难,侵权人一般不予配合,或拒绝提供这类证据。
对于这些关键证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取。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不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经常使用的证据,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广告、产品介绍、关于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实况录相等,对认定侵权事实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主要是侵权物。
一项专利被侵权,必定有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了该专利产品或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一般情况下,侵权物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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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更改向国家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书,变更有关项目,缴纳相应费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全部6个答案 >人咨询过去咨询专利发明人纠纷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你所发明的专利如能证明非工作职务或者非公司授权发明的,则属于你个人专利,否则视为公司所有,你有权利要求署名。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全部5个答案 >人咨询过去咨询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专利发明方面的要看实际的情况全部1个答案 >人咨询过去咨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该怎么处理申请专利被驳回时处理的方式:对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若专利申请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复审,若申请人确认申请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以补充完整,然后再次提出专利申请。


概述专利技术入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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