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申请的条件是什么,石家庄制药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知识产权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三部分。
对于不同的申请领域,会有不同的申请条件商标注册的要求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已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2。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复印件3份、公司介绍信、,15份商标标准图案(5*5-10*10cm)4。商标注册办理时间:申请商标查询,完成正式审查申请、实质性初步审查、核准公告和登记。
所需时间:商标查询1-2天;正式审查7-14天,实质审查9-15个月,初步审查公告3个月专利申请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发明专利可以申请新的产品、方法或者改进的技术方案;结合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提出适合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形状或者图案的组合,提出美观、适合工业应用的新外观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附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一式两份。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一式两份,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或者寄送申请文件,该专利代理机构现设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郑州、天津等石家庄、哈尔滨、长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国防专利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和其他文件的图纸。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文件的所有部分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
申请文件的填写有具体要求。
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虽然委托专利代理不是强制性的,但考虑到细化申请文件的重要性和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于经验不足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著作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某个单位或个人拥有印刷权,出版和销售某种作品。
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表演作品,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把人类的知识成果当作财产来对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文学和文学作品的原作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依法从事科学技术工作

石家庄制药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辖区中山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琦,总经理。
原告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团,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2楼909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京国,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247号7栋3单元401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彦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洁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张喜田,男,汉族,1947年6月21日出生,吉林省天风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胡同27-2号。
委托代理人耿慕白,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春t,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里5楼3门302号。
原告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欧意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简称中奇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4月1日作出的第79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95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张喜田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意公司和中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团、孙京国,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涛、徐洁玲,第三人张喜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慕白、李春t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955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欧意公司、中奇公司就张喜田所拥有的00102701.8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7955号决定中认定:1。关于证据。
第95192238.6号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
反证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氨氯地平对映体拆分的方法,其使用了手性助剂DMSO-d6或含DMSO-d6的有机溶剂,对比文件也公开了一种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方法,其使用的手性助剂为DMSO或含有它的溶剂,两者比较,其区别仅在于所用的手性助剂不同。
就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从本专利说明书以及反证2中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比对比文件更高的光学纯度和收率。
显然,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依赖于使用DMSO-d6或者含有DMSO-d6的有机溶剂替换对比文件中的DMSO或含有DMSO的溶剂,但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同样显然的是,要想达到上述的技术效果,DMSO-d6不论是单独、还是含在有机溶剂中都必须以一定量使用,即其含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范围,并非任意含量(例如痕量)的DMSO-d6都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对DMSO-d6的含量提出要求,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要求DMSO-d6的含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实际上包括了不能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该部分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为将DMSO-d6与氨氯地平的摩尔比限定为≥1,并且限定了溶剂的种类,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了氨氯地平对映体的光学纯度和收率。
对比文件没有记载使用DMSO-d6进行拆分的技术内容,也没有记载用于拆分氨氯地平的DMSO-d6的用量,更加没有给出采用DMSO-d6替换DMSO作为手性助剂可以提高拆分对映体的光学纯度的启示。
本领域公知的是,现有技术中DMSO-d6的用途主要在于核磁共振分析领域。
对比文件的各实施例中,光学纯度多数在97%到98.5%之间,仅实施例9的光学纯度为>99.5%,而本专利的光学纯度多在99.5%以上,反证2进行的对比试验则可以更加清晰地反映出本专利在效果上的优势,从总体上看,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有利于提高光学纯度的,因而也是有积极效果的。
因此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引用权利要求1所形成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对所使用的DMSO-d6的含量进行限定,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其引用权利要求2所形成的技术方案由于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一部分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95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部分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部分有效。
原告欧意公司和中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1、第7955号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无效的结论是正确的,但认定事实不清。
DMSO-d6替换DMSO是显而易见的,反证2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发明效果,DMSO-d6:氨氯地平≥1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中也已公开,并不是如第7955号决定所认为的,会因此而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2、第7955号决定对于权利要求2的认定错误。
DMSO-d6:氨氯地平≥1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中也已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手性助剂的用量规则。
拆分氨氯地平时,最重要的是手性试剂酒石酸的量,对比文件中反复指出,氨氯地平与酒石酸的摩尔比约为1:0.25时效果特别好,而本专利在权利要求1中就已限定了二者比值约为1:0.25,显然本专利就是对比文件的一个最佳实施例。
第7955号决定却将对比文件的非最佳实施例与本专利的实施例及反证2中补充实施例进行错误的对比,从而得出错误的结果。
正确的对比应该是将本专利的实施例1和4与对比文件的实施例9和10对比,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氨氯地平与酒石酸的摩尔比都选用的是对比文件中明确指出的最佳条件1:0.25。
对比文件实施例9和10的光学纯度可实现大于99.5%,而本专利的实施例1和4的光学纯度34个数据中只有3个在99.5%以上,所以本专利根本就没有进步,更没有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第7955号决定结论错误。
3、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7955号决定判决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7955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不意味着DMSO-d6对DMSO的替换是显而易见的。
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不是第7955号决定作出的依据,不应采用。
DMSO-d6主要用于核磁共振及红外光谱测定的溶剂,这一用途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去甚远,现有技术并没有记载也没有暗示DMSO-d6可以用于氨氯地平的手性分离。
本专利的纯度整体上高于对比文件的纯度。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被告作出的第795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张喜田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在庭审中表示:DMSO-d6用于核磁共振,在本专利之前没有人想到将DMSO-d6用于拆分氨氯地平,本专利用DMSO-d6来拆分氨氯地平,并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应当均具有创造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

福建仙游电机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福建省仙游电机厂,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南大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叶羽纺,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炳冲,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海平,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聂春艳,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福建省仙游县友谊汽车电器厂,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仙安下叶。
法定代表人方国华,厂长。
原告福建省仙游电机厂(简称仙游电机厂)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88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福建省仙游县友谊汽车电器厂(简称友谊电器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仙游电机厂的委托代理人林炳冲,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平、聂春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友谊电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书面声明不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6月14日就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的第3788号决定认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本专利的主视图中,在“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的内腔中安装了一些电器元件,使得该“后端盖”的多处细部被遮蔽起来而不能见到,故本专利的主视图没有反映出该“后端盖”的形状,故本专利不符合上述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788号决定: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仙游电机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仙游电机厂诉称:第一,原告是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第3788号决定是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原告取得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对“该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主视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该专利产品的后端盖结构与电器元件排列在一起,形成一个与以前其它产品的结构排列完全不同的格式。
而且从电器元件的排列情况可以明显知道其结构,因为后端盖的设置就是摆放这些电器元件的,它们相互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另外,本专利图6的后视图已经充分反映该专利产品的细部结构和形状;第三,被告在第3788号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其只适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而没有适用专利法。
综上,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3788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一,第3788号决定中的“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系“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笔误;第二,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中的后端盖内腔中安装了一些电器元件,使得从本专利主视图中不能看到后端盖的多处细部。
同时,从电器元件的排列情况不能唯一地推定出后端盖主视部分中被其遮挡的具体部分,从该专利的图6中也不能唯一地推定出该后端盖主视部分中被这些电器元件所遮挡的具体结构。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第378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3788号决定。
第三人友谊电器厂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认为,原告的专利所涉及的“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不是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而且后端盖上安装的电器元件的排列可导致主体外观的不同,因此原告的专利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要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3788号决定。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仙游电机厂于1998年4月23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9年3月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第98308066.6号(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仙游电机厂。
由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视图可见,其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内安装有部分电器元件。
(见附图1、2)针对本专利,友谊电器厂于2001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理由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其单体不应该包含有电器元件,而无效案主视图中其所提供的后端盖内已安装有各种电器元件,如调节器等,这显然是后级工厂或组装厂的中间产品”,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产品,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知识产权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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