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以专利权投资增值部分缴税吗,以无用的专利权出资可以吗?

以专利权投资增值部分缴税吗


一、以专利权投资增值部分缴税吗缴税。
公司以自己研发申请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涉及增值税,税法上无特别规定有税收优惠。
可以参考一下以下规定:1、财税〔二0一三〕三漆号文件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仅提及了“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并不涉及投资入股。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自然人以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投资入股,向公司提供专有技术并取得公司股权,属于提供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公司股权),自然人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专利权包括哪些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的权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以无用的专利权出资可以吗?


一、 以无用的专利权出资可以吗?不可以,无用的专利权不具备价格,公司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 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 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
"以上就是出资的具体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可以结合实际而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专利权或者其它形式的资产情况,还需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佛山石湾鹰牌陶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石湾青柯蟹螃岗1号。
法定代表人钟应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玉琴,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邱绍俭,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石湾镇陶瓷工艺厂宿舍。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蔡朗春,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施家花园7幢1单元302室。
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简称鹰牌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的第71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138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1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蔡朗春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鹰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玉琴、邱绍俭,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钱芸、王丽颖,第三人蔡朗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13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鹰牌公司针对蔡朗春拥有的名称为“圆筒高、低水箱洁具”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1、关于证据。
鹰牌公司的证据可以分成两组,第一组是用于评述创造性的证据,包括证据2-1、2-2、2-3,第二组证据是用于评述公开销售从而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证据,包括证据2-4至证据2-10。
关于第一组证据。
证据2-1、2-2、2-3均是专利文件,蔡朗春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第二组证据。
证据2-4至证据2-10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鹰牌公司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两点理由。
对于第1点理由,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二段的描述“若平时将自动钩9上方与钩身成90度角的水平杆10压下并作固定,如一次将低水箱7内贮水全部放完需时5秒。
”已经说明了用手动开关1可以任意控制冲洗便器的水量,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随意控制水量,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
对于第2点理由,尽管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具体描述自动钩与定位杆是如何套装的,也没有描述自动钩与定位片是如何啮合的,但自动钩与定位杆(即导向杆)的套装及自动钩与定位片的啮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多种方案来实现套装与啮合,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实现自动钩与定位杆(即导向杆)的套装,以及自动钩与定位片的啮合。
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完全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纵向筒身外表没有透空孔洞,并且呈光滑双向曲面”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描述,由说明书的附图也无法推导出权利要求2的上述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不仅在形式上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在实质上也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上所述,鹰牌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本专利公开销售的事实,因此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相比较可知,尽管后者也包括防漏、冲洗装置和操作装置,但前者在冲洗过程中,当水箱中的水位下降至设定水位时,浮球杠杆受重力作用向下转动并压下自动钩水平杆,使自动钩与定位片脱离,圆筒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回落至密闭出水口状态,其结束冲洗过程是由于浮球杠杆所受到的浮力小于其重力时,靠其重力的作用向下转动压下自动钩水平杆,使自动钩与定位片脱离,从而使圆筒在其自身的重力作用下回落密封出水口;后者浮筒中含有空气的作用使空心管保持在提升位置上,当水箱中的水位大致降到浮筒的上表面位置时,浮筒失去浮力,空心管迅速下降使橡胶密封件回到法兰盘的底座上,其结束冲洗过程是依靠浮筒失去浮力,从而使空心管直接下降,使橡胶密封件回到法兰盘的底座上。
尽管两者在结束冲洗过程中均依靠的是失去浮力的原理,但两者所采用的具体结构完全不同。
前者借助于自动钩水平杆、自动钩、定位片使圆筒回落,而后者是在失去浮力后其空心管直接回落;前者在圆筒的提升、下降过程中依靠导向杆的作用不产生水平位移,依靠定位片与自动钩的啮合对圆筒进行限位,而后者在空心管的提升、下降过程中依靠上法兰盘的导向孔上下移动,并且也没有能够对空心管进行限位的部件。
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在证据2-1中没有公开:(1)圆筒下部水平伸出的定位片;(2)二根垂直对称固定于出水口水平法兰盘的导向杆;(3)在一根导向杆中上部套装自动钩。
由此可见,两者的具体结构不同,其具体的工作方式也不相同。
证据2-2、2-3均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并且证据2-1、2-2、2-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这些证据也未提出或者建议过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2-1、2-2、2-3的基础上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不漏水、低噪声、操作简便省力等有益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3-6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13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3-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原告鹰牌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7138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其诉称:一、第7138号决定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认定错误。
1、关于随意控制便器的冲洗水量。
(1)本专利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现有技术冲洗水量不能实现随意控制的缺点。
说明书对实现该目的的手段没有作出具体、清楚、完整的说明,而仅仅依靠操作过程实施,即通过手作用在手动开关(按钮)时间的长、短来达到随意控制冲水量的目的。
事实上,手作用在按钮或者拽绳索的操作方式在抽水便器中早成为公知技术。
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可以达到随意控制冲水量的积极效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认真加以分析,仅凭说明书上的记载,就得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错误认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忽视了圆筒不是在重力作用下做自由落体运动,而是在水里做运动的事实。
当水箱冲水量人为设定后,如果不依靠特殊装置加以保障,无论手作用在按钮的时间长或者短,冲水量都须按水箱设定量流完,所以仅依靠操作方式是达不到随意控制水量的目的。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结论前后矛盾。
第7138号决定第8页倒数第8行引述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二段相关技术内容中记载“若平时在冲洗过程中,随着作用在手动开关1上人力的消失,圆筒4即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沿导向杆6垂直下滑,以其下端的橡胶密封圈11将出水口封闭,结束冲水。
”这清楚地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认同了冲洗水量与作用在手动开关上的时间无关,本专利无法实现依靠手动开关实现随意控制水量的目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2、关于自动钩与导向杆如何套装等技术的公开。
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自动钩与导向杆如何套装、自动钩的结构、自动钩与定位片如何啮合、弹簧的位置、水平杆与自动钩如何连接等等,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专利说明书后,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再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第7138号决定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认定错误。
证据2-1装在水箱底部的法兰盘有一个中心孔,用来安装空心管,空心管在法兰盘的导向孔中自由地滑动,是一种轴与孔的导向配合,法兰上下盘和直立边确保导向机构不会偏移。
导向是最为普通的技术。
本专利采用的‘该筒沿二根垂直设置的导向杆(6)作上下移动’的结构与证据2-1公开的圆筒在孔中移动是惯用手段的替换,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实现。
也就是说,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该结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且,由于采用金属杆件,为了实现轴与孔的配合,使两个轴同时在两个孔中自由移动,对轴的光洁度和加工精度要求很高。
本专利与证据2-1相比,属于变劣的技术方案。
从证据2-1公开的控制杆(38)、L形的浮漂杆(60)及其上的挂钩(62)与止动器(54)的啮合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简单变化一下安装位置,将其上述结构应用到圆筒上,就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位片向上移动至自动钩位置时与该钩啮合,当水箱内水位下降至设定水位时,浮球杠杆受重力的作用向下转动并压下自动钩水平杆(10),使自动钩与定位片脱离,圆筒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回落至密封出水口状态”的特征。
证据2-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
而提拉链或索固定点是公知技术,且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第7138号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7138号决定中关于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3、4、5、6有效的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其在第7138号决定中的意见,并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进一步辩称:原告在无效程序中没有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构与证据2-1的结构不同是惯用手段的替换,而且两种不同的结构并非惯用手段的替换。
原告认为证据2-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是错误的。
第713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7138号决定。
第三人蔡朗春述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证据2-1中空心管的运动方式为上下两端固向滑动,此种固定方式对水箱的制造精度要求非常高。
而本专利的圆筒采用下端固向滑动,对卫生陶瓷的配套要求不高。
证据2-1的挂钩与本专利的自动钩功能不同。
证据2-1中挂钩唯一的作用是向下拉动控制杆使进水阀开启,无法随意控制冲洗水量。
而本专利自动钩的作用一是限制定位片上升使圆筒保持在冲洗状态;二是当冲洗结束时与定位片脱离,使圆筒下落密封出水口;三是当自动钩作固定处理后,使圆筒自由移动随意控制冲洗水量。
综上,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7138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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