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著作权申请,四川德先科技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商标著作权申请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会接触到商标申请著作权等问题,但由于我们对它了解不多,很多事情不是很清楚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中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上,或者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上,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简言之,是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即商标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次,商标保护的对象是文字的组合,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和颜色,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商标权的保护是建立在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区分的基础上的。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再现。
版权的保护是以作品的原创性为基础的第三,二者的保护方式是版权自动生成,不需要经过一些特殊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作品完成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出版时间。
在中国取得商标权,必须遵循商标注册程序和申请优先的原则,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著作权注册的意义p>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动生成,作品自愿登记无论作品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然而,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由于著作权登记的缺失,权利的存在无法得到有效证明,最终导致诉讼的败诉。
登记的必要性可以概括如下:除非有其他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的内容,持《登记证》的一方,由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作品的著作权人,作为权利的证明,著作权登记证是著作权人开展反盗版活动的先决条件,著作权登记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以作品著作权为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必要程序权利人申请作品著作权价值评估时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著作权登记证是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但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
有时,商标的设计过程也是一个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过程。
当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时,商标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设计人是同一主体或者取得商标设计人授权的,不存在权利冲突;但如果二者不是同一主体,比如商标注册图不是自己的作品,甚至自己的作品不能证明自己的权利,就会产生冲突,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通常是由于所申请商标的所有权不明确而引起的。
申请人将本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时,著作权人主张商标著作权属于自己,但商标申请人未经授权或者不能证明商标著作权属于自己,因此存在以商标作品为基础的著作权纠纷,申请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商标著作权证明。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商标申请会造成麻烦;到目前为止,最有效、最方便的方式是著作权登记证,所以在商标申请的同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就在于这一点,即保证以商标为基础的著作权属于自己,商标申请中版权归属不存在争议

四川德先科技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原告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霞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乐新布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巧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峰,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深圳市永兴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广东省汕头市振华园14幢803房。
第三人深圳市永兴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联鸿基工业区4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巫永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峰,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深圳市永兴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广东省汕头市振华园14幢803房。
第三人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布龙公路539号三和工业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曾剑,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先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0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01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甬成公司)、深圳市永兴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兴辉公司)和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龙威盛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德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霞军、张鹏,第三人甬成公司和永兴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晓峰,第三人龙威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曾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甬成公司、永兴辉公司、龙威盛公司针对德先公司拥有的200330133703.4号名称为“电池便携充电器(摄像机/数码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月4日作出第8010号决定,认为: 1、2002年第3期《新潮电子》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国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该杂志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第84页刊登的充电器的照片(下称对比文件),可与本专利进行相近似对比。
2、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二者的整体形状均近似为长方体,电池槽和充电器挡板的形状相近似,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二者充电器面板上的两行文字的字形,指示灯的设计位置,以及二者充电插头的形状和位置的差异。
二者面板上文字的差异,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插头是产品功能所惟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指示灯位置的差别,应属于局部细微差别。
一般消费者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产生了相近似的视觉印象。
二者差异均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010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国务院法制办对新专利实施细则的疑问解答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答: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以下称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根据专利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问:根据新施行的专利法,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决定》对施行该规定作了哪些规定?答: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
为施行该规定,《决定》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根据《决定》,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答:专利法对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作了一些调整。
据此,《决定》对有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和细化,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写明的事项作了相应调整;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两项专利申请中分别说明已经申请了另一类型专利,并根据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规定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放弃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可授予发明专利权;明确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中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应当与其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且不得超过10项。
问:专利法增加了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决定》对施行该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商标著作权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四川德先科技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的资讯,可以咨询 造物网。
(造物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