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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专利费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上年度月平均收入在3500元以下(每年4.2万元)(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要求减少申请费用的,提交“减收申请费申请书(申请日后适用)”,填写《减收申请费记录》证书号(1)不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减收申请书(2)未签字、盖章(3)不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个人或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五)申请减收费用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法律依据: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专利费减免办法》的规定办理:,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降低上述费用:

陕西省专利条例


《陕西省专利条例》于2012年7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12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四章 专利管理第五章 专利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专利应用,加强专利管理和服务,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作原则]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利工作,并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和获得国家奖励的专利项目的单位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利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促进

非职务专利发明人的权利是什么?


1、 非职务专利发明人的权利是什么?非职务发明人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对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设计人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申请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创造人。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共同所有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以该协议为准。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有什么区别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临时性工作单位的“本单位任务”包括本单位的工作;执行本单位以外的任务;退休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与本单位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从原单位调离后一年内2。如何理解“物资技术条件”这里我们讲的是单位的物资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备件的使用情况,(三)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有下列权利:1。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声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设计人员可以获得必要的奖金和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员也可以按照发明奖励的规定申请科研成果奖励,作为技术职称晋升或特例晋升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一个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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