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行政复议向谁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的概念

专利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一、专利行政复议向谁提出专利行政复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专利的行政复议。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二、专利行政复议是什么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做出的视为撤回决定)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专利行政复议的概念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知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知局作出的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知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国知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国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知局自行启动。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四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指导。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五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六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七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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