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我国专利侵权仲裁制度初探,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专利侵权仲裁制度初探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地方专利局处理。
专利侵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两种并行的保护手段,这两种保护手段各有特色,当事人可以根据侵权纠纷的具体特点,选择不同的保护手段。
然而,现实中,这两种保护手段由于自身的不足,往往无法相互补益,当事人在请求专利侵权保护时,侵权纠纷常常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解决。
一、目前专利侵权保护的困局(一)专利侵权司法保护的不足作为终局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法,司法保护具有权威性、终局性、中立性等优点,请求人民法院对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是一般的权利救济的方法,然而由于专利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司法保护的固有缺陷,法院在审理一些专利侵权案件时存在不足。
第一,程序复杂、多审级,时效性差。
专利权是对技术方案的保护,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要求专利权保护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然而,“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后途径,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主要的是谋求法律的公正”①,因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审判的首要原则。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经过立案、受理、答辩、出庭、审议、判决等法定的诉讼程序,期间还可能经历二审、再审等多道程序,因此,很多专利侵权案件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结案,而专利技术本身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很容易短时间内迅速扩大,经过复杂、较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后,损失可能已经无法弥补。
第二,技术背景不足,侵权认定困难。
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将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而这必须充分理解专利权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一般请求保护的是特定技术领域的前沿技术,必须有足够的技术背景才能准确的界定权利要求的边界,处理好专利侵权纠纷。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逐渐成为影响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效率和质量的最大障碍②。
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常常依靠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咨询、人民陪审员等方式来克服技术障碍,这些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技术问题,但是也会带来效率低、公正性受质疑、缺乏案件的整体把握等方面的问题①。
第三,司法资源有限,案件积压量大,无法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需求。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继续保持多年来快速增长的势头,案件增幅明显,远超过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增幅。
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②。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增长,知识产权案件存在明显的积压,其中专利案件由于涉及技术问题,处理难度较大,积压现象更为明显。
第四,维权成本高昂。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付出较高的诉讼成本。
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案件专业性,一般都需要聘请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支付较高的律师或代理费用;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专利侵权案件,案件受理费用也一般较高;此外,有些专利侵权案件还需要进行技术上的司法鉴定和现场勘查。
而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消耗了较长的时间,侵权人不当占有市场导致的损失往往通过赔偿也无法弥补。
第五,地方保护现象时常存在。
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侵权产品的生产、流通涉及多个环节,因此,专利侵权案件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产品制造地、使用地、销售地、许诺销售地、进口地。
这也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往往具有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广泛的法院选择权。
被控侵权人是被动参加法院诉讼的,对于管辖法院没有选择的机会,当专利权人在一定的地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时,案件审判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二)专利侵权行政保护的不足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性、主动性、效率性上。
作为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时,省去了当事人高昂的诉讼和代理费用。
行政主体能在受理案件后,迅速成立调查小组,现场执法了解案情、主动调查证据、能在查清事实后快速做出行政决定。
因而,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往往能够给予专利权人及时、经济的保护,能快速、便捷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但是,目前专利行政执法并没有按照立法设定的方向发展,现实操作中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
第一,不能认定侵权赔偿,保护力度很有限。
《专利法》第60条虽然授予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权利,但是只赋予了行政主体调解和认定侵权的权利,没有赋予其认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权利。
然而,专利侵权赔偿损失,往往是专利侵权发生后,权利人最基本的诉求之一。
不赋予地方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赔偿的权力,就意味着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一旦选择行政处理,则权利人的基本诉求往往无法得到满足。
第二,行政处理具有非终局性,循环诉讼现象时常存在,往往更加耗费时间和成本。
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处理后,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旦行政处理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则仍然需要经历复杂的行政诉讼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被撤销后再次做出的行政行为还可能面临司法审查,从而可能转入循环诉讼。
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一般是希望收益于行政处理的快捷、效率、经济,但是只要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专利侵权纠纷就并不因为行政机关的处理而会节约时间和成本。
第三,案件受理量低,解决纠纷有限。
由于行政处理保护有限,又常常更加耗费时间和成本,因此,目前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都选择了到法院起诉以解决纠纷①。
地方专利行政机不愿意面临司法审查,也往往建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设立让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或法院处理侵权纠纷的模式,是为了让两者各自发挥其优势,共同解决纠纷,然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远小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解决纠纷方面作用非常有限,无法实现专利法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
二、新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亟待出现根据上文分析可知,专利侵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都存在自身的不足,目前在专利侵权纠纷领域,纠纷解决途径不够全面,很多案件不能专业、快速有效的解决。
有必要对该领域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梳理,构建一个符合不同专利侵权案件需求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体系。
(一)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分析专利侵权纠纷,作为一种民事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一般性特点:第一,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由于民事纠纷是关于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民事主体能够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为基础的民事争议也具有可处分性。
第二,解决纠纷的方法应该是多元的。
民事纠纷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的特点决定了民事纠纷解决方法应该是多途径的、多方式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个人、社会、国家等各种力量来获得解决,纠纷主体可以视需要自由做出选择。
第三,纠纷解决途径由国家通过立法设定。
虽然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但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确需要国家立法设定,国家通过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设定法院和仲裁庭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在行政法规中设定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超出上述范围的民事纠纷,相应机关无权受理。
然而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却与一般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可以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争议解决方式①。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主要是指和解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外调解,是基于主体的合意并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公力救济是指依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主要指诉讼。
公力救济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在当事人通过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公力救济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一般认为,专利侵权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②。
专利侵权纠纷排除了社会救济这一重要的解决方式,然而,社会救济本身具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社会救济相比自力救济更注重规范性和可预见性,相比公力救济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专利侵权纠纷排除了社会救济,就堵塞了民事纠纷的一条重要的解决途径。
此外,由于现实中,专利行政处理的上述不足,当事人选择行政手段处理的案件很少,诉讼几乎成为了目前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

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


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商标实质审查多久


商标实质审查多久商标实质审查一般是九个月。
商标实质审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注册实质审查商标实质审查(从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审完),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注册流程?国内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国内商标注册所需材料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为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为个人: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选择好注册申请人的主体文件后,还要提交国内商标注册所需书式文件:1)商标图样2)商品/服务项目(?根据标准的商品/服务分类表选择)3)商标代理委托书4)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文件,上报商标局。
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公告阶段实质审查通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
注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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