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解决专利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续展申请的程序包括什么

如何解决专利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一)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为什么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首先需要了解侵权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的原因所在。
只有找对症结,才能对症施药。
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成本、生产经营成本、违法成本。
首先,关于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成本。
就知识产权所保护信息而言,除商业秘密信息外,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侵权人获取并利用该信息极为容易,成本很低。
其次,关于生产经营成本。
生产经营成本通常包括研发成本、推广成本、原材料成本等。
对于侵权人而言,其直接利用他人知识产权,可以节省很大一部分研发成本。
同时,侵权人通常是在知识产权人已经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且在市场上获得商业成功之后才进入市场,无需像知识产权权利人那样付出商业推广成本,并可以避免降低失败风险。
因此,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相比,侵权人的生产经营成本较低。
最后,关于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是侵权人因侵权所可能付出的代价,其至少与两个因素有关:被发现侵权的概率和侵权赔偿数额。
与其他有形财产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因果关系复杂性等特点,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比较困难,被发现侵权的概率相对较低。
即便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与被诉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对于侵权人而言,其仍可能因未被查获的侵权行为而获利。
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不像物权侵权损害那样具有确定性,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存在较大困难,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不一定能够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吻合。
可见,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当然,损害赔偿数额也是决定侵权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知识产权维权成本为什么高?如何客观看待“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问题?维权成本主要包括发现侵权的成本、认定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成本等。
前面已经提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因果关系复杂性等特点,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比较困难。
与侵害物权等有形财产权相比,权利人维护其知识产权时需要付出相对更多的调查取证成本、法律服务成本等。
因此,与有形的物权相比,知识产权维权确实需要付出更高的证明成本和维权代价。
但是,如果进识产权维权成本的国际比较,我们就会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中国的维权成本相对不高。
据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师协会2015年的经济调查报告的统计,在美国,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到1000万美元的各类专利案件,从起诉到调查取证结束的平均费用为95万美元,从起诉到结案的平均费用总额(包括律师费、法院程序相关费用、专家证人费用等)为200万美元;标的在1000万到2500万美元的专利案件,从起诉到调查取证结束的平均费用为190万美元, 从起诉到结案的平均费用总额为310万美元。
据有关统计,2014-2016年中国法院专利审判中权利人支出的全部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支出)的平均金额不足一万元。
与美国动辄数百万美元的诉讼支出相比,专利权人在中国的维权成本相对较低。
因此,对“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这一问题应该客观分析和恰当对待。
它是相对于维护物权等有形财产权而言的,更多反映出权利人希望降低维护知识产权成本的愿望和期待。
(三)如何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就是要降低发现侵权的成本、认定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成本。
其中,降低发现侵权的成本和证明侵权行为的成本至关重要。
对此,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努力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二是,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的作用,有效查明技术事实。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
例如,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力举证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推定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需要以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一方当事人故意毁损、隐匿证据、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或者妨碍证人作证的,推定该证据或者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
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
在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当事人提供伪证行为处以法定上限100万元的罚款,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的决心。
此外,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率,对于降低维权成本也有重要作用。
对此,人民法院正在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积极受理和审查临时措施申请,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是,妥善处理专利无效行政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问题,实现专利无效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无缝衔接和结果协调。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审理效率,尽快稳定专利权效力状态,为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良好的权利状态基础。
合理强化特定情形下民事程序的优先和决定地位,促进民行交织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后续行政纠纷的正确解决形成引导,不再一味等待行政无效案件的最终结果,切实缩短审理周期。
三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使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各适其宜、各得其所,从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整体审理效率。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合理布局巡回点,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
在上一部分,关于维权成本的讨论中,我引了美、中两国的统计数据。
其中,专利权人在中国维权的平均成本不足一万元,与美国差别很大。
这一差别的形成,可能有如下原因:一是,在美国,证据开示程序冗长,律师费用昂贵,几乎已成世界之最。
二是,中国的统计数据中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的专利案件,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占全部专利案件的一半左右。
外观设计专利案件通常价值相对低一些,花费的维权成本也较低,大大拉低了全部专利案件的平均维权成本。
尽管如此,即使剔除外观设计专利(统计时受限于条件未作区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的维权成本依然会大大低于美国。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许多外国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情况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公司。
这一现象同时也说明,中国法院越来越得国际社会的信赖。
(四)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最为重要的是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把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着力:一是,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为损害赔偿的确定建立可靠的证据基础,努力使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匹配。
二是,加大恶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根据商标法、种子法等法律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正确把握“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积极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
三是,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文书提供命令、证明妨碍等制度,对于侵权成立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文书提供命令或者存在故意妨碍证明行为的,参考专利权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四是,依法将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害赔偿范围,由侵权败诉方承担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后,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真正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来源:知乎 作者:朱理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声明

续展申请的程序包括什么


一、续展申请的程序包括什么申请商标续展的程序,如下:(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审查专题(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
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车工注册的“凤凰”商标,虽然也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2)未经注册的商标,在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虽然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因此,假冒他人没有注册的商标的,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了以下与假冒注册商标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这三类行为虽然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故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这里特别要注意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
装潢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装潢的目的是为了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商标的目的主要在于区别不同生产者与经营者;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商标着力于显著性即区别于其他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商品的特征;装潢往往与商品内容一致,而商标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装潢不是专用的,可以随时变动和改进,而商标是专用的,一般很少改变。
当然,商标一般附着于装潢上,但只要商标不同,即使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的特有装潢,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反之,如果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使装潢完全不同,也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何解决专利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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