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政府项目申报编写要点有哪些?,谷歌无人驾驶技术分析

政府项目申报编写要点有哪些?


企业在进行政府项目申报的时候,除了在企业内部按照申报要求进行一定的调整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时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准备一些需要上缴的资料以及政府项目申报编写,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直接关系到申报是否能够成功的材料。
因此在进行政府项目申报的编写过程中,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及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在进行政府项目申报编写的时候,必须要写清楚项目的背景,比如,关于该项目在国内外现在发展的一些状况以及趋势,并且要阐明发展这个项目对现在企业正面作用以及必要性。
同时政府项目申报机构提醒应该要把承担这个项目的单位本身的财务状况以及基本情况都介绍清楚,能够让政府部门的审核人员一目了然并且要让他们认为该项目有必要获得政府的协助。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及建设方案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还应该要把该项目的相关技术的来源以及知识产权的情况全部都编写在内,还包括该技术开发研究的状况和它的优势以及特点,同时政府项目申报机构提醒必须要说明白该技术的突破对于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的进步和发展来说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政强调府项目申报机构还应该要把建设内容,以及建设的规模还有设备的选型等方面都应该要编写清楚以便作为政府部门判断的依据。
三、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及投资估算及筹措在政府项目申请的时候,还应该要在编写过程中把目前已经发展到的一些实际的状况以及落实的情况邮编写进去,政府项目申报机构介绍比如在进行这项研究和发展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等等相关条件的落实也都是有必要进行记录。
政府项目申报公司介绍其中有关于节能的内容应该要按照我们国家规定的一些条例进行实施,还有项目投资的规模以及相关的使用方案而资金筹措方案等等计划都应该要呈现给对方以表达诚意。

谷歌无人驾驶技术分析


谷歌在无人驾驶领域一直处于研发热点,而2016年12月,其旗下子公司伟摩公司(Waymo)正式成立,主要从事无人驾驶技术的研究。
2017年11月,Waymo宣布该公司开始在驾驶座上不配置安全驾驶员的情况下测试自动驾驶汽车。
2018年5月,WAYMO LLC 100%持股公司慧摩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自贸区注册。
无人驾驶汽车,又称为自动驾驶汽车、电脑驾驶汽车或轮式移动机器人,是无人地面载具的一种,具有传统汽车的运输能力。
作为自动化载具,自动驾驶汽车不需要人为操作即能感测其环境及导航。
驾驶汽车能以雷达、光学雷达、GPS及电脑视觉等技术感测其环境。
先进的控制系统能将感测资料转换成适当的导航道路,以及障碍与相关标志。
根据定义,自动驾驶汽车能透过感测输入的资料,更新其地图资讯,让交通工具可以持续追踪其位置,即使条件改变,或汽车驶进了未知的环境内。
笔者结合项目经验,就谷歌无人驾驶技术专利进行简单分析。
01专利申请趋势分析从2005年开始谷歌就开始在无人驾驶技术领域进行专利申请,截止到2018年为止,共拥有无人驾驶汽车相关专利960件,508项专利族;该公司在中国共申请了72件专利,60项专利族。
主要申请人为Waymo LLC和伟摩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专利申请人为谷歌公司,后成立伟摩子公司后,将专利权均转移到伟摩公司。
图1 伟摩公司在中国和全球范围专利申请趋势根据图1可知,伟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2005年就开始对无人驾驶汽车方面的专利进行申请,在2011年之前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量都维持在几件专利的范围,从2011年到2013年期间,伟摩公司在这两年期间递交了大量的专利,2013年在全球范围内递交了141件专利,达到顶峰,随后在2014年开始其专利申请量递减,到50件左右,2014年至今保持每年在40-60件之间的专利申请量。
而伟摩公司在2010年开始,在中国布局了第一件关于无人驾驶的专利,2013年该公司在中国布局专利数量达到顶峰,为21件,随后从2014年开始,在中国的专利布局数量逐渐递减到14件,并随后几年均保持在10件左右。
从整体上可以看到,伟摩公司在中国的专利布局趋势与其在全球的专利布局趋势保持一致。
02专利申请地域分析伟摩公司隶属于谷歌集团,本部在美国,专利申请首先在美国进行申请,根据图 2可知,其在美国申请量达到762件专利,中国和欧盟为较大的市场国,在中国和欧盟进行了一定量的专利布局,申请数量均为100多件专利,同时在其他国家,如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布局了相应的专利。
图 2 伟摩公司专利布局地域分布图03在华专利法律状态分析伟摩公司在华的72件专利申请有效性如表1所示,其中“审中”表示该申请处于审查状态中,还没有获得专利权或被驳回;“授权”有效代表该申请已经获得专利权,且维持专利权有效,处于受保护的状态;“失效”表示其已经被驳回或撤回失效,不受保护。
表1 伟摩公司在华专利有效情况从表1可以得出,伟摩公司在华的72件专利申请的有效性都处于授权有效和审中状态,没有处于无效状态的专利。
其中有35件专利处于授权有效状态,37件专利处于审查中状态。
此外伟摩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均为发明,没有实用新型。
从伟摩公司授权专利数量多、类型也均为发明可以看出,伟摩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质量很高。
04无人驾驶技术主题分析无人驾驶技术分支可分为模式转换、摄像识别、定位导航、避障避让、制动、停车泊车等这些技术分支是无人驾驶领域较为关键的技术。
其中涉及模式转换的专利占比达到29%,其次为避障避让,占比19%,其次为涉及定位导航、摄像识别的专利,而涉及制动和停车泊车的技术占比仅为10%和8%。
图3 无人驾驶领域技术主题分布占比05无人驾驶避障技术重要专利分析无人驾驶技术中障碍物的探测是安全驾驶的基础。
通常障碍物探测分为三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摘要


2022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和重大决策部署,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3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专利案件审判(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权利要求解释中外部证据使用规则在上诉人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
2。权利要求修改后被维持有效的决定的追溯力在再审申请人李磊与被申请人吕家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磁悬浮地漏芯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4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在修改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该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3。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单一对比在前述“磁悬浮地漏芯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应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不得将记载在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成一项现有技术用于现有技术抗辩。
4。现有技术抗辩基础事实的合法性在上诉人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镇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被诉侵权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人依据该非法公开的事实状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在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宫市新中昊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6。合法来源抗辩中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在再审申请人张振武与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被诉侵权企业收到的律师函中已记载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情况下,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然购进侵犯他人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使用,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7。发明创造实际发明人的认定在再审申请人莫良华与被申请人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磨石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贾一锋、一审第三人夏涛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94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8。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在上诉人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张守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9。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上诉人金民海与被上诉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百佳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郑州佰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10。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
政府项目申报编写要点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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