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及程序,新政:技术转让免税范围扩大

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及程序


我国专利转让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第一、整体的专利转让;第二、专利实施排他许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接下来,的小编为您介绍专利技术转让方式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1、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
如专利权人(发明人)将整体专利转让给一个企业,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发明人(专利权人)仅剩发明权。
2、专利实施排他许可,是一家企业买断该专利,仅专利权人与这个家企可以使用该项技术,不可以将该专利再次转方给第三方。
3、专利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权人授权于某个企业或个人生产该专利,亦可授权多家企业或个人。
专利转让时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后,取得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的行为。
专利权转让需要经过法定程序:1、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订《专利转让合同》。
该合同是表明双方就专利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是专利转让的必备要件。
2、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专利转让,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的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可以下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3、提交专利转让的材料专利权转让会导致专利权发生变更,原专利权人提出变更请求,需要提交《专利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提交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
4、交纳手续费200元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权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一般情况下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即有效,合同成立后是否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不是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也不是技术合同成立的条件。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并不是每一个技术合同都要到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新政:技术转让免税范围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16日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技术转让免税范围扩大。
《公告》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包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
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
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流程指南


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专利法书籍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
所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专利行政部门在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以后,仍然认为所申请专利的发明不符合本法规定授予专利的条件,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申请专利的发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属于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不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对同一发明已经有过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等,应当驳回其申请,不授予其专利权。
专利行政部门在驳回发明专利申请时,应当列举理由,并引证材料。
发明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及程序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新政:技术转让免税范围扩大 的资讯,可以咨询 造物网。
(造物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