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专利转让费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怎样

外观专利转让费用


外观专利是比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加具有日常生活性质的商品,有些外观相似的产品,很多普通消费者经常会察觉不出,忽略掉。
那么如何申请外观专利?外观专利转让费用是多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申请外观专利1、申请文件,邮局挂号信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
2、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交申请费500(减缓的话,个人交75,单位150)。
邮局汇款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3、等(有可能会补正、答复审查意见。
)4、收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交登记费、印花税205,授权当年年费600(减缓的话,年费,个人交90,单位180)。
邮局汇款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5、等国知局寄专利证书。
二、外观专利转让费用外观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1、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2、证明文件:专利权人 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3、《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证明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通过邮局挂号信或EMS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著录项目变更费通过邮局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
注意,邮局汇款单附言一栏一定要写明:“专利号,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怎样


专利的类型有很多种,外观设计专利的大家比较常见的一种专利,现在市场上有些公司就故意模仿抄袭其他公司的设计包装,侵害他人权益,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怎样?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理论上是申请费500,登记费200,印花税费5,当年年费600,但申请费和年费是可以申请减免的,以个人为申请人费用可减免至85%。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1、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2、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年费,但要缴滞纳金。
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3、申请人可以采用不缴纳费用或不答复专利局文件的方式放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4、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批准后,随时可以办理转让手续;5、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是10年。

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权是无形财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
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是看得见、摸得到的财产,其保护范围是确定的。
而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权,是无形的,这就需要法律对其保护范围予以界定。
对此,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虽然专利法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已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定却仍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本文仅以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为例,探讨如何通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
但是,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没有采用过上述极端的“周边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趋于两者的融和,这就形成了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
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对于“折衷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由于周边限定制严格限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较严格的限定了私权的行使,其更加倾向于维护公共权益,因而一些专家学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的发展状况提出,虽然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解释权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解释的尺度,应更靠近周边限定制,否则将影响到公众利益,阻碍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
[i]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司法实践1、当事人自认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众所周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客观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确定并授权公告以后,能否通过当事人自认的方式重新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呢?案例:重庆市永固工程拉筋带厂有限公司、重庆永固实业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ii]。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其特征是:为分组纵向与分组横向的金属丝(1)与工程塑料(2)复合而成的格栅状结构。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组金属丝中各金属丝的排列方式与对比文件中的排列方式相同,即间隔平行排列。
于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5476号决定中认可了上述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评价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两审法院均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无效程序中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组金属丝中各金属丝的排列方式为间隔平行排列,但是该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无明确记载,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是客观的,其对所有公众发生效力,不能基于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的主观认识而发生变化。
因此,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当事人的自认不应予以考虑。
2、说明书和附图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中的作用。
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限定或改写权利要求。
如果一项技术特征在说明书或者附图里有所体现,但是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这个技术特征就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说明书和附图如何“解释”权利要求是存在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尝试着确立以下基本原则:首先,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其次,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自造词或其他含义不清的内容,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如周步宏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太阳能热水器水位自动控制仪”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iii]。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太阳能热水器水位自动控制仪,其特征在于:有装于热水器外的水位探头,水位探头与一水位控制电路相连接,水位控制电路中有控制信号处理电路,控制信号处理电路与前述水位探头连接,并与装于太阳能热水器进水管处的电磁阀连接,控制信号处理电路与电源电路相接,水位探头中包括一绝缘主体,绝缘主体两端有不锈钢电极,两电极接有探头线,在绝缘主体一端的不锈钢电极上装有金属头部。
”对比文件是一名为“太阳能热水器加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太阳能热水器贮水箱溢水管上的探头,设置在贮水箱进水管上的电磁阀,控制板与探头和电磁阀连接。
该装置在贮水箱的溢水管上设置一容器,探头的导电片A、B设在容器内,导电片之间距离为1cm,容器的上部接溢水管。
其说明书记载:当处于容器内探头的导电片 A、B浸入水中时,电压通过继电器闭合的触点和水的导电作用加到继电器的电磁线圈上……阀关闭停止加水。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两电极与绝缘主体的位置关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且周步宏主张本专利水位探头的连接位置与对比文件不同。
首先,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绝缘主体两端有不锈钢电极”,对此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是不锈钢电极在绝缘主体内,一是不锈钢电极在绝缘主体外。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含糊不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说明书中“热水器水满后,水从溢水管溢出使两个电极通过水电阻连通,向外送一个正脉冲”的记载,认定本专利的不锈钢电极在绝缘主体外,这与对比文件在通常状态下探头容器中两导电片之间利用空气进行绝缘,当两导电片浸入水中时电路接通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
其次,关于本专利的水位探头的安装位置,在权利要求中的记载是不清楚的。
一审法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周步宏在无效程序口头审理中关于“水位探头中的金属头部是用于安装在水管上的连接装置--……”的陈述来理解,得出了本专利水位探头上金属头部的作用仅在于连接探头与溢水管的结论。
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上述区别均不存在,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此案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权利要求出现含义不清的内容的典型案例。
由于对该技术特征的理解并不是唯一的,这时可以根据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从而正确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从一审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的结果看,这种解释是可以被各方当事人接受的。
第三,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如案例1:深圳市中自汉王科技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 “名片型扫描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iv]。
专利权人为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名片型扫描器,将名片的资料转换为电子讯号而输出至一资料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有一容置空间的壳体,该壳体设有一名片入口及一名片出口,名片入口与名片出口皆与该容置空间相通;一驱动、扫描装置,包括一固定于该容置空间内的支承架、一定位于该支承架上的光学扫描元件、一枢设于该支承架并与该光学扫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间隔距离的滚杆、一设于该支承架的驱动马达,以及一设于该支承架上用以连接该驱动马达及该滚杆的减速齿轮组;及一电性连接光学扫描元件及驱动马达的电路板,由该电路板可提供驱动马达的电源,并控制光学扫描元件资料的传输。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滚杆两端各套设有一枢接套,可相对置于第一支承件与第二支承件上所设的枢接孔,使得滚杆恰可与光学扫描元件用以接触名片的扫描表面呈平行且具有一定间隔距离。
第一、第二支承件上的枢接孔大于滚杆两端的枢接套的外径,使得滚杆可于第一支承件及第二支承件件的上、下方向作有限距离的活动。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5701号决定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一枢设于该支承架并与该光学扫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间隔距离的滚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滚杆应理解为可以上下浮动,否则无法实现有效的扫描。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可看出,本专利滚杆与光学扫描元件之间有间隔距离而不能得到滚杆与光学扫描元件之间的距离是可变的结论。
“枢设”作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术语,其本身不具有上下浮动的含义,“权利要求1中的滚杆可浮动”的观点仅在说明书中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在评价创造性时不应予以考虑。
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中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指出滚杆是否可以上下浮动,但在说明书中则明确提到。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扫描仪因纸张厚薄的不同使滚杆或光学扫描元件移动是设计中必然考虑的因素,正是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案争议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
笔者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即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可滚杆是否可以上下浮动仅是在说明书中明确提到,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指出,因而根据上述规定其并不能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而二审从发明目的出发考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做法,则更加靠近了“中心限定制”。
而且,在机械领域中,“枢设”本身是一个含义确定的概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对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有一个明确的理解,因而此时不需要通过说明书对权利要求做进一步解释。
案例2: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曲挠橡胶接头”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v]。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可曲挠橡胶接头,由接头体(4)和外加法兰盘(3)组成,其特征是:在接头体(4)的端部凸缘(6)内锒有加强环(1);外加法兰盘(3)由若干圆弧段组成;在相邻的各圆弧段之间,由加固块(2)将其连接成一体。
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采用若干圆弧段组成的法兰盘,可在装配时快速方便地将该外加法兰盘装在接头体的外圆周上,由于加强环的刚性好,与橡胶接触面积较大,不易错位松动,……”此外,说明书中再无其他关于加强环刚性、柔性的记载。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167号决定中认定,由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结合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认定,本专利所述的加强环是刚性的,与分为若干圆弧段的法兰盘相配合,可以实现装配方便、密封性好的技术效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加强环的性质,说明书中对于加强环的解释也仅是刚性强,并没有说明是刚性环,刚性强与弱是相对的概念,无论是刚性环还是柔性环均存在刚性强与弱的差别,并不能由此得出是刚性环还是柔性环的结论。
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却认为,依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并结合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认定,本专利的加强环是刚性的。
外观专利转让费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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