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造物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准备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证据?,什么叫做侵犯署名权

如何准备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证据?


随着知识产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专利申请的数量在节节高升,伴随而来的专利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
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证据也始终处于诉讼的核心地位,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相比其他案件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分别从原告与被告两方面结合笔者自己的实务经验进行简要说明。
原告的举证和证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首先根据我国民事侵权法律规范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来收集整理证据,同时还应结合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力争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形成一张完整的证据链,无懈可击。
作为原告,应提供以下证据:一、权利证据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
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但在实务中一些专利权人却没有提供,一些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
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
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
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
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
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
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用专利年费收据来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这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之一,却并未提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不说是一个瑕疵。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法院拒绝受理。
但此种做法明显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随后最高法院在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并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但若不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他可以不终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中止诉讼。
笔者曾代理原告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在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笔者没有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和专利年费的缴费收据,而拟不予受理。
经过笔者与该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沟通,根据前述的规定,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给立案庭去电话,案件才得以受理。
不过被告很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自然就中止审理了。
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
二、侵权证据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以各种理由推托。
笔者曾在天津市和郑州市两个城市申请公证时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推托不予受理,不过天津市公证处和河南省公证处却及时的受理了公证申请,并高效的作出了证据保全公证。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
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
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三、损失证据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
因此出现大量的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
在国内一专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业,通常会与其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
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
因为此时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确定除参照前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外,还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
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
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被告的质证和举证被告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后,不应该盲目的与原告协商和解,而应该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抗辩主张,收集组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实务中被告的抗辩主张有多种,下面就根据不同的抗辩主张,分别阐述被告的质证和举证。
一、权利瑕疵抗辩被告提出权利抗辩时,通常是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权属、专利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抗辩。

什么叫做侵犯署名权


侵犯署名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的侵权行为。
也可以分为,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接下来,的小编为您介绍侵犯署名权情形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1、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的侵权行为使用他人作品,除当事人约定或根据行业习惯使用作品不署名外,没有署名原作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假冒署名假冒署名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二是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在第一种情况下,未经作者许可,构成署名权侵权。
因为未经他人许可而公开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应影响了作者的署名决定权。
当然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也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这种情况下属于法条竞合现象,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可按侵权了作者的署名权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况,按照上述分析,首先可以肯定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就象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姓名权也是标志权)。
但是否侵犯了署名权呢?就美术作品而言,中国著作权法把“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作为侵权行为,有人就因此认为至少在美术作品上已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
认为在非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只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而不能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因为署名权是决定公开作品与作者身份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署名权,因而,就不存在侵犯谁的署名权的问题。
就中国而言,仅认定侵害姓名权,对作者尤其是名作家的权利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因为假冒署名,有时对他人名誉或声望,如在冒充作家发表劣质作品时,不但损害其人格,损害其作品的市场价值,而且会直接损害购买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这些都是现有姓名权、名誉权的有关规定难以救济的。
鉴于现行法律对第二种情况难以进行有效地救济,为公平起见,引用侵犯署名权的有关规定判案倒也不失公开,但从法理上讲不通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尔尼公约指南》,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
这确实可给我们以启示: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
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多种损害后果,一是侵割他人的姓名权;二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三是误导了作品的读者;四是扰乱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因此,禁止冒名所保护的不仅仅是被擅自署名的作者的权利,考虑到此种行为涉及到作品,由著作权法加以规定禁止并承担相应责任也是较为合适的。
1、自行调解署名权被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自行调解,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回复名誉。
2、到法院起诉如果侵权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被侵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申请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则是其中一种。
一、申请范围(一)技术开发合同。
包括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二)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三)以技术开发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二、申请材料(一)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三、申请要求(一)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二)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三)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四)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认定条件(一)一般条件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如何准备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证据?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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