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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可以撤回吗?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是可以撤回的。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主动撤回,主动撤回是申请人自己向专利局提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注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旦撤回,其申请日和申请号即行失效。

若再次申请,应重新提交申请文件,并缴纳申请费。

已经缴纳的申请费或其他费用也不能退回。

申请实用新型之后能不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撤回并同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双报申请?


“双报” 指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报发明和实用新型。
既然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为什么要分别申报呢?
1、实用新型比发明专利授权快,同时申报,可以先拿到实用新型证书,先维权。
这招对于一些即将上市且容易被模仿的产品来说,尤为重要。
2、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稳定性高,且保护期限长,同时申报发明,可以获得更为稳定和长期的权利。
3、双报的专利,实用新型通常可以比发明的保护范围大。
这是因为发明专利需要实审,申请人为了获得授权,往往会放弃一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4、对于同样的发明内容及同样的权利要求,有时实用新型比发明更稳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给出了如下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两者在创造性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存在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除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之外,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对于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可能要比发明高。
由于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赔偿原则中并没有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赔偿标准加以区分,因此,从专利稳定性角度考虑,这种情况下,实用新型的价值可能会比发明专利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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